秭归县法院四招力促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
2008-11-11 15:06:42
中国法院网讯 (宋秀万 周志元)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建设,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采取四项举措,规范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加强了人民陪审员工作。
2005年5月,秭归县法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22名。三年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120余件,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案件的审理,推进了司法民主化,提高了审判透明度,促进了社会公平与正义。但部分人民陪审员由于工作变动、住所变化等原因,不能或不便参加审判工作。据此,2008年8月,秭归县法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去了9名人民陪审员的职务。同时,根据本人自愿、法院与司法局审查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了8名人民陪审员。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秭归县法院对全县的人民陪审员实行“统一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办法。即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待遇、司法统计、案件质量等均由政治处、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等相关部门统一管理。人民法庭的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审时,由人民法庭在该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中随机确定;院机关业务庭的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审时,由立案庭在县城内的人民陪审员中随机确定。“统一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办法既降低了审判成本,又符合随机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原则,也提高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
按照“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严格考核”的要求,秭归县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工作既考核各个业务庭和人民法庭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又对人民陪审员本身的工作进行考核。秭归县法院的效能考核办法规定,相关业务庭和人民法庭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必须达到10%以上,低于1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质量分别由立案庭、审判监督庭予以考核,参照审判人员予以奖惩。与此同时,为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还将每件案件参审补助由原来的15元提高到40元。
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一方面,组织全体人民陪审员开展集中培训,将人民陪审员培训纳入在职法官培训计划,一起安排,一起落实。另一方面,采取“传、帮、带”的培训方式,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同时,强化人民陪审员的“三种意识”教育即:强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意识,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职期间享有的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力得到正确行使;强化人民陪审员职责意识,确保审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强化人民陪审员素质意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使人民陪审员在政治素质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业务素质上具备较强的司法能力,职业道德素质上落实《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廉洁奉法,无私奉献。
2005年5月,秭归县法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22名。三年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120余件,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案件的审理,推进了司法民主化,提高了审判透明度,促进了社会公平与正义。但部分人民陪审员由于工作变动、住所变化等原因,不能或不便参加审判工作。据此,2008年8月,秭归县法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去了9名人民陪审员的职务。同时,根据本人自愿、法院与司法局审查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了8名人民陪审员。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秭归县法院对全县的人民陪审员实行“统一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办法。即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待遇、司法统计、案件质量等均由政治处、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等相关部门统一管理。人民法庭的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审时,由人民法庭在该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中随机确定;院机关业务庭的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审时,由立案庭在县城内的人民陪审员中随机确定。“统一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办法既降低了审判成本,又符合随机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原则,也提高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
按照“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严格考核”的要求,秭归县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工作既考核各个业务庭和人民法庭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又对人民陪审员本身的工作进行考核。秭归县法院的效能考核办法规定,相关业务庭和人民法庭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必须达到10%以上,低于1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质量分别由立案庭、审判监督庭予以考核,参照审判人员予以奖惩。与此同时,为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还将每件案件参审补助由原来的15元提高到40元。
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一方面,组织全体人民陪审员开展集中培训,将人民陪审员培训纳入在职法官培训计划,一起安排,一起落实。另一方面,采取“传、帮、带”的培训方式,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同时,强化人民陪审员的“三种意识”教育即:强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意识,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职期间享有的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力得到正确行使;强化人民陪审员职责意识,确保审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强化人民陪审员素质意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使人民陪审员在政治素质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业务素质上具备较强的司法能力,职业道德素质上落实《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廉洁奉法,无私奉献。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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