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亟待引起重视
2008-11-05 11:54: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海明
  人民陪审员工作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司法民主的一项重大决策,在实践中已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江苏响水法院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人民陪审员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了实际效果的发挥,对此应引起重视。

  一、当前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三对矛盾

  一是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与“审而不当”的矛盾。一方面,少数陪审员法律业务不熟,庭审被动,庭后合议也只是附和法官意见,作一些原则性表态,存在“陪而不审”的现象。相反,个别陪审员比较善于发表本人观点,但由于法律业务水平的原因,往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实体的处理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是基于个人感情,且对自己不符合法律理性的判断持固执态度,导致案件难以决定,诉讼效率降低。这种现象在1名职业法官与2名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中显得尤为突出。

  二是存在人民陪审员“选而不用”和“编外法官”的矛盾。一方面,该院26名人民陪审员中有20人来自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拥有固定职业,且85%的人在本单位担任中层以上职务,本职工作较忙,容易发生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的时间冲突。各审判庭为减少联系上的麻烦,往往不会安排这类陪审员参审。因此,大多数陪审员参与审案的机会不多,存在“选而不用”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办案力量不足,法院为部分业务庭尤其是人民法庭配备了固定的陪审员,这部分陪审员一般没有其他职业,常年在法院工作,成为全职型人民陪审员。这类人员存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正常参与案件审理,成为法院常年的“编外法官 ”。另一种是替补性参与案件审理,具备陪审员、书记员、临时工等多重身份。除因人手不够偶尔参与一些案件庭审外,其主要任务是记录、装订及其他临工工作。

  三是存在人民陪审员“参与积极”与职业法官“选用消极” 的矛盾。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既陌生又新鲜,希望参与案件审理,实现陪审员应有价值。因此参与审判态度积极。另一方面,职业法官迫于错案追究的压力,在审理稍有难度的案件时,往往希望由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共担错案责任风险。而陪审员法律业务相对欠缺,错案责任追究刚性不够,承办法官将承受更多的错案责任风险。因此对选用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态度消极。

  二、做好当前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培训,提升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能力。将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既要结合人民陪审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业务培训工作,从而丰富其法律素养,提高其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同时要重点抓好陪审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人民陪审员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激励其积极参与审判,监督司法公正。

  二是积极引导,加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之间的配合。陪审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民主制度,不能苛求人民陪审员具备职业法官一样的法律专业知识。因此,在尊重人民陪审员“独立行使表决权”的同时,职业法官应积极引导,担起合议庭的主导作用,对陪审员不合理的意见要认真加以引导。

  三是加强宣传,增强法官邀请陪审员参与审案的主动性。进一步加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教育法官从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政治高度认识陪审制度,把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加以考核。

  四是创新机制,做好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奖惩工作。针对当前人民陪审员义务规定较为原则的制度缺陷,建议人大部门对人民陪审员承担义务包括错案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法院要与人大、陪审员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配合,根据陪审员的职责制订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将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纳入其所属单位的岗位考核之中,以实现陪审员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五是面向基层,科学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在人民陪审员选任上,要遵从“扩大司法民主、加大司法监督”的立法本意,在兼顾学历、职业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代表性特点和基层法院案件处理的实际需要,面向基层,突出选任范围的群众性、广泛性、代表性,防止人民陪员选任的专家化、官员化倾向。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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