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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准情与法的天平 托起明天的太阳
2008-11-04 14:28: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建民
广饶县人民法院王建民院长发言
广饶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自1999年成立以来,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扎扎实实开展青少年犯罪审判工作,积极探索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帮教和矫治措施,先后通过圆桌审判、庭审帮教、法官寄语、跟踪帮教等方法,努力挽救、帮助、教育失足青少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政治、社会效果。2004年以来,判处未成年罪犯78人,其中判处缓、管、免、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43人,经过各种措施的帮教、挽救,无一人重新犯罪。广饶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2001年被授予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2004年被省高院记集体二等功,2005年被省高院等十四部门命名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06年,“特殊青少年心理教育基地”被市委宣传部授予“第二届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被广饶县精神文明委员会评为“十佳文明新事”。
一、坚持以人为本,对涉案青少年给予人文关怀
在审理涉及青少年犯罪案件过程中,我院探索创新了一系列适应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经验与做法,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庭前做到“四查清”。在向青少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详细告知其权利、义务,全面了解其违法犯罪主要原因、性格爱好以及受奖励、惩罚等情况。并坚持做到“四查清”,即:查清犯罪事实,保证办案质量;查清犯罪时年龄,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查清犯罪原因,“对症下药”实施帮教;查清被告人成长过程及环境,清除不良影响。通过细致的庭前调查,法官能从多方面了解青少年被告人犯罪原因,开庭时做到有的放矢,找准教育感化“切入点”。
(二)庭审采取“圆桌式”。多数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后有自卑、恐惧心理,不知道自己将受到怎么样的处罚,担心家长、学校不原谅自己、不接受自己,担心以后受到他人的歧视。针对青少年的这种心理特点,我们坚持采取“圆桌式审判”,开庭时不给青少年穿囚服,不戴械具,发问语气温和,注意启发,消除被告人恐惧心理。这种审理方式,使他们感受到了法院和社会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帮助他们树立起重新做人的勇气和信心,有效地保护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对其彻底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三)庭中、宣判“阐法理”。针对大多数青少年被告人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的实际,我们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进行“庭中教育”、“宣判教育”,适时讲法明理,促使其认罪服判。开庭时,依法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根据青少年被告人具体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负责人、所在学校老师到庭参与庭审。庭中教育由公诉人向被告人讲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辩护人帮被告人从主观上查找失足原因,法定代理人向被告人讲述其被捕后家人的心情和感受,单位或基层组织负责人、所在学校老师等向法庭提供其平时表现情况,以备法庭判决参考。宣判教育,是在宣判时通过法官启发、引导被告人进行换位思考,从而使被告人更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院在审理被告人叶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中,法官了解到被告人法制观念淡薄、对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认识不足、且缺乏父母管教,开庭时,法官便着重从加强法制观念、父母疏于管教以及被害人亲属的感受等方面入手进行教育引导,使被告人充分认清了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当庭主动认罪、真诚悔罪。在审理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中,法官了解到被告人过早辍学踏入社会,注重“哥们义气”,便在对被告人进行深入法制教育的同时,分析了被害人父母失去儿子的痛苦,使被告人深切感受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伤害。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的父母和被害人的父母握手言和,消除了刚开庭时双方紧张的对立情绪。
二、坚持情法并重,对失足青少年给予真情感化
审判实践中,我们坚持严格执法,有情操作,立足刑事审判,抓好延伸服务,从爱出发,从帮入手,教育和挽救失足青少年。
(一)把好“量刑关”。我们制定了《办理青少年刑事案件工作规则》,对青少年犯罪刑事案件审判的工作方针、原则和具体办案规程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从“爱”字出发,从“救”字着眼,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根据不同的年龄层次、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正确适用从轻、减轻处罚和缓刑、免刑。在一起团伙抢劫案中,除张某某是未成年人,其余五人均系成年人,张某某受拉拢参与了其中一次抢劫。本着教育、挽救的方针,少年法庭的法官对张某某的情况进行了综合考察,考虑到其系从犯,依法从轻判处了缓刑,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声泪俱下,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感谢法官给了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现在,张某某同其父母一起在广饶县某橡胶厂打工,工作非常出色。
(二)情注“高墙内”。对于判处实刑的青少年罪犯,我们逢年过节前往少管所、看守所看望。今年中秋节,我们组织少年法庭的法官带着月饼和水果到广饶县看守所看望了犯故意伤害罪的李某某和叶某某。法官的到来,让他们感受到了亲情,感受到了社会大家庭的温暖,感受到了社会对他们的期望,忍不住流下了激动而又悔恨的泪水,一再表示,决不辜负法官对他们的关心、爱护和帮助,一定要好好改造,重新做人。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强对新形势下青少年犯罪特点的研究,注重搞好对青少年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有时给他们送去法律书籍,有时邀请他们的父母到看守所、管教所与其共享天伦之乐。同时,还建立起与少年犯“谈心制度”,及时了解在押少年犯的思想动态,安抚、稳定其思想情绪,帮助少年犯改过自新。通过一系列活动的开展,失足少年纷纷表示:过去我们已经错了,对不起社会和家人,法官这样教育、关心我们,我们今后一定要努力改造,重新做人。有些父母也动情的说:法官这样关爱我们的孩子,这么有爱心,我们没有理由不管好自己的孩子。法官的帮教促进了少年犯的积极改造,进一步扩大了社会效果,近年来,我院少年审判庭所审判的少年犯,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
(三)管好“归队者”。对于被判处缓刑的青少年罪犯,我们制定了科学的管理制度。从稳定社会、挽救孩子的角度出发,对判处缓刑、管制的少年犯,建立帮教档案,积极争取基层组织的配合,由少年犯所在基层组织负责人与被告人、法院共同签订“帮教监管协议”,要求少年犯每季度向少年法庭汇报学习情况,由家长、老师、基层组织一起结成帮教网络,通过定期回访考察、少年犯定期汇报、基层组织及学校监督等形式,对缓、管、免青少年常敲警钟,防止其重新犯罪。对未构成犯罪但有严重劣迹的青少年,通过训诫、座谈教育、定期检查反馈等形式进行重点帮教。
三、坚持教育为主,积极探索帮教失足青少年的新路子
近年来,我县青少年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影响我县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为此,我们在逐步完善现有工作体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帮教失足青少年的新路子。
(一)对缓刑青少年实施“社会服务通知”。我们对判处缓刑的青少年创造性地实施了“社会服务通知”的做法:一是根据县域经济特点,将“社会服务通知”的适用对象定位在处于城乡结合部的青少年罪犯。二是在案件审理时必须年满16周岁而被判处缓刑的。三是本人完全自愿、法定监护人同意、身体健康、家庭有管教条件。四是选择能对青少年进行良好教育、有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工作、劳动的有利场所。五是服务时间确定为1—2个月。对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犯罪青少年发出“社会服务通知”。
(二)建立“特殊青少年心理教育基地”,促进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改造。在大王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在大王镇老年幸福公寓建立了广饶县人民法院“特殊青少年心理教育基地”,采取多种方法、多种形式,对失足青少年进行帮助教育。一是按时自学。每天晚上利用1个小时时间,安排犯罪青少年进行自学,主要学习时事政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二是采取“两人帮一人、多人辅助帮”的办法,以谈心、聊天的形式,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善待他人教育、自我约束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等四个方面的教育。2007年4月20日,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向5名符合条件的失足青少年发出了“社会服务通知”,通过上述教育,5名失足青少年的思想觉悟有了明显提高,表示将不辜负法官和幸福公寓的各位爷爷、奶奶的期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好青年。
四、坚持源头预防,对青少年给予精心呵护
扼制青少年犯罪重在预防。针对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低龄化和群体性犯罪案件增多的现象,我们不是简单地办好个案,而是更加注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着眼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走进学校、走向社会,大力推进实施预防青少年犯罪这一“明天工程”。
(一)积极构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网络。我们以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动力,以青少年法律维权中心为依托,开通了青少年维权“绿色通道”。针对新时期青少年犯罪的特点,由专人负责解答群众提出的有关青少年犯罪、合法权益如何受保护等问题,把预防青少年犯罪活动延伸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今年来,共接听青少年的咨询、投诉电话60余次,对这些咨询、投诉,我们规范了处理程序,狠抓个案处理的反馈工作,真正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着落。我们还实现了与全县各社区的维权专线电话联接,对于青少年的咨询、投诉,无法现场答复的,分流到相关社区维权中心或职能部门予以解答处理;实行“法官联系点制度”。定期组织法官深入学校、社区、工厂、乡村,现场解答青少年犯罪方面的法律问题,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服务网络建成以来,以“维护权益、优化环境、促进发展”为理念,建立了受理青少年投诉的投诉人、受理人、相关部门“三方通话”制度和有关青少年工作的部门联动制度,积极协调处理了大量有关青少年权益方面的事务,形成了对青少年进行权益监督和维权服务并行的良好机制。
(二)积极构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治安防范网络。近年来,我们多次与公安、检察、司法、团委、妇联、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联合组织“执法大检查活动”,对制造、销售、经营有害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商品进行了严厉打击;制止取缔了一批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制品和娱乐场所;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了集中整治;对在生产、经营中雇用童工的行为进行了清理。通过一系列活动扎实有效的开展,在全社会形成了严密的治安防范网络,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治安环境。
(三)积极构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宣传帮教网络。我们充分整合不同层面的资源,推动实施了“四大工程”。一是“家庭细胞”工程。组织青少年家庭签订防止犯罪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同时,对特殊家庭犯罪子女进行家访,了解孩子的家庭教育环境。如赵金福是一名性格孤辟的少年,他自幼母亲早亡,父亲残疾,从小没人照顾,经常与社会上的一些不良少年泡在网吧,后来因无钱上网而与同伴一起去抢劫、盗窃,我们了解到这一特殊情况后,对他的家庭进行走访,鼓励他不要自暴自弃,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争取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现在他已成为东营一家织印公司的技术人才。学校召开家长会时,我们派少年法庭的法官出席并向家长讲解“家庭教育与孩子成长的关系”,使家长们充分认识家庭教育对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学习如何在家庭生活中培养子女树立健康向上的人格与美德。二是“校园育苗”工程。通过开展知识竞赛、法制课堂、模拟法庭、法官担任法制副校长、开设兴趣小组、建立法制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做好各年龄段学生的心理、品德教育,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目前,我院已在5所中小学建立了法制教育基地,帮助学校制定法制教育措施20余套,开办宣传栏15个。2007年以来我院到全县25所中小学上法制课46场次、组织模拟法庭12场次、庭审观摩21场次,受教育学生人数达40000余人次。同时,精心选择少年犯改造典型到各个学校进行现身说法,用教训感召同龄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三是“社会防护”工程。选择西苑、清风、明月、翠湖等县内几个较大的社区开辟青少年维权岗宣传专栏,设立了青少年维权法律服务站,把维权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社区。并将每年的4月份确定为“青少年维权活动月”,组织人员到全县主要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法律宣传与咨询活动,分发《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等宣传资料。四是“帮教回访”工程。对判处缓刑、管制的少年犯,宣判时要求其制定出考验期内的学习计划,建立帮教档案。定期组织少年缓刑犯开展法制讲座、到敬老院义务劳动、举办心理咨询和讲座,尽可能让少年缓刑犯与社区中其他少年一起相处,进行“同伴教育”,发挥同一年龄层次的少年群体先进分子的带头作用,让少年犯在学习优秀同伴的过程中发生潜移默化的转变。
青少年是全社会最积极、最有生气的力量,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不懈努力。犯罪青少年审判工作是一项“特殊的希望工程”,如何通过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调动多方资源,共同建立起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对人民法院来说,仍任重而道远。希望所有活跃在犯罪青少年审判工作岗位上的法官们,在推动“大学习、大讨论”深入开展的过程中,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审判水平,完善帮教的方式方法。我们期待今后就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能进行更深入的交流。
谢谢大家!
一、坚持以人为本,对涉案青少年给予人文关怀
在审理涉及青少年犯罪案件过程中,我院探索创新了一系列适应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经验与做法,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庭前做到“四查清”。在向青少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详细告知其权利、义务,全面了解其违法犯罪主要原因、性格爱好以及受奖励、惩罚等情况。并坚持做到“四查清”,即:查清犯罪事实,保证办案质量;查清犯罪时年龄,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查清犯罪原因,“对症下药”实施帮教;查清被告人成长过程及环境,清除不良影响。通过细致的庭前调查,法官能从多方面了解青少年被告人犯罪原因,开庭时做到有的放矢,找准教育感化“切入点”。
(二)庭审采取“圆桌式”。多数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后有自卑、恐惧心理,不知道自己将受到怎么样的处罚,担心家长、学校不原谅自己、不接受自己,担心以后受到他人的歧视。针对青少年的这种心理特点,我们坚持采取“圆桌式审判”,开庭时不给青少年穿囚服,不戴械具,发问语气温和,注意启发,消除被告人恐惧心理。这种审理方式,使他们感受到了法院和社会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帮助他们树立起重新做人的勇气和信心,有效地保护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对其彻底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三)庭中、宣判“阐法理”。针对大多数青少年被告人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的实际,我们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进行“庭中教育”、“宣判教育”,适时讲法明理,促使其认罪服判。开庭时,依法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根据青少年被告人具体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负责人、所在学校老师到庭参与庭审。庭中教育由公诉人向被告人讲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辩护人帮被告人从主观上查找失足原因,法定代理人向被告人讲述其被捕后家人的心情和感受,单位或基层组织负责人、所在学校老师等向法庭提供其平时表现情况,以备法庭判决参考。宣判教育,是在宣判时通过法官启发、引导被告人进行换位思考,从而使被告人更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院在审理被告人叶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中,法官了解到被告人法制观念淡薄、对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认识不足、且缺乏父母管教,开庭时,法官便着重从加强法制观念、父母疏于管教以及被害人亲属的感受等方面入手进行教育引导,使被告人充分认清了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当庭主动认罪、真诚悔罪。在审理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中,法官了解到被告人过早辍学踏入社会,注重“哥们义气”,便在对被告人进行深入法制教育的同时,分析了被害人父母失去儿子的痛苦,使被告人深切感受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伤害。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的父母和被害人的父母握手言和,消除了刚开庭时双方紧张的对立情绪。
二、坚持情法并重,对失足青少年给予真情感化
审判实践中,我们坚持严格执法,有情操作,立足刑事审判,抓好延伸服务,从爱出发,从帮入手,教育和挽救失足青少年。
(一)把好“量刑关”。我们制定了《办理青少年刑事案件工作规则》,对青少年犯罪刑事案件审判的工作方针、原则和具体办案规程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从“爱”字出发,从“救”字着眼,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根据不同的年龄层次、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正确适用从轻、减轻处罚和缓刑、免刑。在一起团伙抢劫案中,除张某某是未成年人,其余五人均系成年人,张某某受拉拢参与了其中一次抢劫。本着教育、挽救的方针,少年法庭的法官对张某某的情况进行了综合考察,考虑到其系从犯,依法从轻判处了缓刑,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声泪俱下,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感谢法官给了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现在,张某某同其父母一起在广饶县某橡胶厂打工,工作非常出色。
(二)情注“高墙内”。对于判处实刑的青少年罪犯,我们逢年过节前往少管所、看守所看望。今年中秋节,我们组织少年法庭的法官带着月饼和水果到广饶县看守所看望了犯故意伤害罪的李某某和叶某某。法官的到来,让他们感受到了亲情,感受到了社会大家庭的温暖,感受到了社会对他们的期望,忍不住流下了激动而又悔恨的泪水,一再表示,决不辜负法官对他们的关心、爱护和帮助,一定要好好改造,重新做人。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强对新形势下青少年犯罪特点的研究,注重搞好对青少年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有时给他们送去法律书籍,有时邀请他们的父母到看守所、管教所与其共享天伦之乐。同时,还建立起与少年犯“谈心制度”,及时了解在押少年犯的思想动态,安抚、稳定其思想情绪,帮助少年犯改过自新。通过一系列活动的开展,失足少年纷纷表示:过去我们已经错了,对不起社会和家人,法官这样教育、关心我们,我们今后一定要努力改造,重新做人。有些父母也动情的说:法官这样关爱我们的孩子,这么有爱心,我们没有理由不管好自己的孩子。法官的帮教促进了少年犯的积极改造,进一步扩大了社会效果,近年来,我院少年审判庭所审判的少年犯,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
(三)管好“归队者”。对于被判处缓刑的青少年罪犯,我们制定了科学的管理制度。从稳定社会、挽救孩子的角度出发,对判处缓刑、管制的少年犯,建立帮教档案,积极争取基层组织的配合,由少年犯所在基层组织负责人与被告人、法院共同签订“帮教监管协议”,要求少年犯每季度向少年法庭汇报学习情况,由家长、老师、基层组织一起结成帮教网络,通过定期回访考察、少年犯定期汇报、基层组织及学校监督等形式,对缓、管、免青少年常敲警钟,防止其重新犯罪。对未构成犯罪但有严重劣迹的青少年,通过训诫、座谈教育、定期检查反馈等形式进行重点帮教。
三、坚持教育为主,积极探索帮教失足青少年的新路子
近年来,我县青少年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影响我县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为此,我们在逐步完善现有工作体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帮教失足青少年的新路子。
(一)对缓刑青少年实施“社会服务通知”。我们对判处缓刑的青少年创造性地实施了“社会服务通知”的做法:一是根据县域经济特点,将“社会服务通知”的适用对象定位在处于城乡结合部的青少年罪犯。二是在案件审理时必须年满16周岁而被判处缓刑的。三是本人完全自愿、法定监护人同意、身体健康、家庭有管教条件。四是选择能对青少年进行良好教育、有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工作、劳动的有利场所。五是服务时间确定为1—2个月。对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犯罪青少年发出“社会服务通知”。
(二)建立“特殊青少年心理教育基地”,促进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改造。在大王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在大王镇老年幸福公寓建立了广饶县人民法院“特殊青少年心理教育基地”,采取多种方法、多种形式,对失足青少年进行帮助教育。一是按时自学。每天晚上利用1个小时时间,安排犯罪青少年进行自学,主要学习时事政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二是采取“两人帮一人、多人辅助帮”的办法,以谈心、聊天的形式,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善待他人教育、自我约束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等四个方面的教育。2007年4月20日,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向5名符合条件的失足青少年发出了“社会服务通知”,通过上述教育,5名失足青少年的思想觉悟有了明显提高,表示将不辜负法官和幸福公寓的各位爷爷、奶奶的期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好青年。
四、坚持源头预防,对青少年给予精心呵护
扼制青少年犯罪重在预防。针对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低龄化和群体性犯罪案件增多的现象,我们不是简单地办好个案,而是更加注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着眼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走进学校、走向社会,大力推进实施预防青少年犯罪这一“明天工程”。
(一)积极构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网络。我们以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动力,以青少年法律维权中心为依托,开通了青少年维权“绿色通道”。针对新时期青少年犯罪的特点,由专人负责解答群众提出的有关青少年犯罪、合法权益如何受保护等问题,把预防青少年犯罪活动延伸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今年来,共接听青少年的咨询、投诉电话60余次,对这些咨询、投诉,我们规范了处理程序,狠抓个案处理的反馈工作,真正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着落。我们还实现了与全县各社区的维权专线电话联接,对于青少年的咨询、投诉,无法现场答复的,分流到相关社区维权中心或职能部门予以解答处理;实行“法官联系点制度”。定期组织法官深入学校、社区、工厂、乡村,现场解答青少年犯罪方面的法律问题,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服务网络建成以来,以“维护权益、优化环境、促进发展”为理念,建立了受理青少年投诉的投诉人、受理人、相关部门“三方通话”制度和有关青少年工作的部门联动制度,积极协调处理了大量有关青少年权益方面的事务,形成了对青少年进行权益监督和维权服务并行的良好机制。
(二)积极构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治安防范网络。近年来,我们多次与公安、检察、司法、团委、妇联、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联合组织“执法大检查活动”,对制造、销售、经营有害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商品进行了严厉打击;制止取缔了一批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制品和娱乐场所;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了集中整治;对在生产、经营中雇用童工的行为进行了清理。通过一系列活动扎实有效的开展,在全社会形成了严密的治安防范网络,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治安环境。
(三)积极构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宣传帮教网络。我们充分整合不同层面的资源,推动实施了“四大工程”。一是“家庭细胞”工程。组织青少年家庭签订防止犯罪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同时,对特殊家庭犯罪子女进行家访,了解孩子的家庭教育环境。如赵金福是一名性格孤辟的少年,他自幼母亲早亡,父亲残疾,从小没人照顾,经常与社会上的一些不良少年泡在网吧,后来因无钱上网而与同伴一起去抢劫、盗窃,我们了解到这一特殊情况后,对他的家庭进行走访,鼓励他不要自暴自弃,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争取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现在他已成为东营一家织印公司的技术人才。学校召开家长会时,我们派少年法庭的法官出席并向家长讲解“家庭教育与孩子成长的关系”,使家长们充分认识家庭教育对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学习如何在家庭生活中培养子女树立健康向上的人格与美德。二是“校园育苗”工程。通过开展知识竞赛、法制课堂、模拟法庭、法官担任法制副校长、开设兴趣小组、建立法制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做好各年龄段学生的心理、品德教育,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目前,我院已在5所中小学建立了法制教育基地,帮助学校制定法制教育措施20余套,开办宣传栏15个。2007年以来我院到全县25所中小学上法制课46场次、组织模拟法庭12场次、庭审观摩21场次,受教育学生人数达40000余人次。同时,精心选择少年犯改造典型到各个学校进行现身说法,用教训感召同龄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三是“社会防护”工程。选择西苑、清风、明月、翠湖等县内几个较大的社区开辟青少年维权岗宣传专栏,设立了青少年维权法律服务站,把维权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社区。并将每年的4月份确定为“青少年维权活动月”,组织人员到全县主要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法律宣传与咨询活动,分发《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等宣传资料。四是“帮教回访”工程。对判处缓刑、管制的少年犯,宣判时要求其制定出考验期内的学习计划,建立帮教档案。定期组织少年缓刑犯开展法制讲座、到敬老院义务劳动、举办心理咨询和讲座,尽可能让少年缓刑犯与社区中其他少年一起相处,进行“同伴教育”,发挥同一年龄层次的少年群体先进分子的带头作用,让少年犯在学习优秀同伴的过程中发生潜移默化的转变。
青少年是全社会最积极、最有生气的力量,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不懈努力。犯罪青少年审判工作是一项“特殊的希望工程”,如何通过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调动多方资源,共同建立起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对人民法院来说,仍任重而道远。希望所有活跃在犯罪青少年审判工作岗位上的法官们,在推动“大学习、大讨论”深入开展的过程中,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审判水平,完善帮教的方式方法。我们期待今后就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能进行更深入的交流。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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