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及存在问题
2008-10-29 16:06: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曾春 严有根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实行人民陪审员参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陪审制度以来,我们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的陪审工作开始步入正轨。在三年多的司法陪审活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陪审569件;尝试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执行21件,执行标的额78万余元。其中有的人民陪审员年均陪审案件多达80余件,最少的也不少于2件。人民陪审员履职陪审案件,极大地提高了案件质量,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和上高县法院所做的主要工作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重要司法制度之一。上高县法院在开展审判工作中,认真地贯彻落实这一制度。2005年3月,在县人大的组织下,上高县法院通过公告、自愿报名、组织考察、提请任命、人大选任办审查、人大常委会任命等程序,确定了24人为人民陪审员,并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发了任命书。县人大的任命从组织上保障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新选任的24名人民陪审员中,有的来自机关领导岗位,有的是乡镇公务员,有的是中学教师,还有的是村干部或居委会主任。其中:男性15名,女性9名。中共党员20名,民盟成员或无党派人士4名。大学学历的7名、大专12名、中专3名,高中2名。
从2006年起,县政府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了1万元的陪审经费,2008年增加到2.4万元,为上高县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提供了基本的经费保障。
为确保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数量,提高陪审业务水平,保证陪审质量,发挥陪审员作用,上高县法院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做了如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规范管理。上高县法院在制订人民陪审员制度、印发陪审员花名册给各业务庭的基础上,成立了人民陪审员管理使用领导小组,院长兼任组长,各副职为成员,明确各业务庭约请陪审员陪审案件件次,将陪审员陪审情况列入年度考核业务庭工作内容,从而加强了与陪审员的联系与沟通。同时,明确政工科为人民陪审员与各业务庭的协调部门,建立陪审员基本情况档案资料。立案庭为业务庭约请陪审员陪审联系部门,掌握陪审员陪审案件件次和陪审质量等动态,从而保证了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与使用,掌握了陪审员的绩效成果。
二是注重对人民陪审员的学习培训。鉴于各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工作岗位的不同、文化程度的差异、通晓法律程度的区别,上高县法院特别注意全面加强对陪审员的学习培训工作,每年一般地要组织陪审员集中二次参加上高县法院组织的学习培训。一方面,对国家新颁布或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向陪审员进行辅导解释。另一方面,输送陪审员参加省市法院组织的陪审员学习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三年多来,陪审员中参加省市法院学习班培训的达58人次。此外,上高县法院还注意向陪审员及时送发有关审判业务资料、审判动态等报告,以利于陪审员了解审判判例的司法活动。
三是激发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热忱。为进一步激发陪审员的责任感,增强使命感,增添荣誉感,上高县法院在每年的第一季度都要召开一次陪审员座谈表彰会,征询他们的意见或建议,借以改进上高县法院的工作。同时,对他们的出色工作给予大力表彰 ,以鼓励他们热爱陪审事业,继续努力工作。三年多来,人民陪审员受到上高县法院表彰奖励的共12人次,其中,经推荐受到省高院表彰的1人次。
四是关心人民陪审员的正当经济收益。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必然耽误正常的工作或业务往来。对此,上高县法院对参与案件审理或执行的人民陪审员均给予一定的报酬,并报销往返车费。
五是注意因人而异、因岗而异使用人民陪审员。根据各陪审员的工作岗位、职业特点的不同,上高县法院在约请陪审员陪审案件之前,考虑到案情和陪审员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约请较为熟悉某方面法律法规的陪审员陪审。比如审理离婚案件,一般地约请妇联、工会的陪审员出庭参审;审理老年人赡养案件,则约请在民政等部门工作的陪审员参审;审理商事案件,就约请在工商界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陪审员参审;审理邻里纠纷,就约请在居委会等部门工作的陪审员参审。这样做,能给陪审员在合议案件过程中有利于主动发表意见,提出合法的处理观点。
六是提前约请人民陪审员,使其了解案情。为防止陪审员“只陪不审”的弊端,实现陪审员真正意义上的陪审,上高县法院在约请的陪审员确定之后,即向陪审员发送案情报告和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让陪审员既事先知晓案情,又能掌握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使陪审员在开庭和合议过程中有了发问权和处置权,达到了既陪又审的目的。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及其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依法设置的一种直接的、有效的监督司法活动的工作方式。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全过程,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有着最直接的监督责任与义务,它包括合议庭是否严格依法办事,实体裁判是否公正,办案程序是否合法,裁判文书是否规范等等,它所形成的一种深层次的监督,有效地促使审判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与透明。
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是人民法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及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际行动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讲政治、讲法治的重大举措。让人民陪审员与审判人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这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表现形式,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承担着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纽带和桥梁的作用。
上高县法院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实践,使大家感到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我们的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来自不同的工作领域,都有着不同的丰富实践经验,对于业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了解,极大地弥补了我们专业知识的不足。绝大多数人民陪审员则反映:他们亲自参与陪审,有机会真正体会到坐堂办案确实不易,感到了法官们头顶国徽的分量;同时,亲自参与陪审,学到了许多法律知识,真是一举两得。许多当事人事后则发出了相同的感慨:有一位不穿制服的“法官”坐在审判席上,我们感到拉近了与法官的距离,加深了对法官的理解,增强了对法官的信任,有利于促使当事双方的矛盾和解。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贯彻落实,充分体现了陪审员在司法实践的重要作用,其陪审效果不可低估。陪审员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人民陪审员享有充分的陪审权利。为真实体现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决策性,上高县法院在处理案件中,注意让陪审员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评断,促使案件办成既合法又合理的铁案,从而达到既适用法律正确,又反映民意真实可信。比如审理原告况某起诉其妻赵某离婚案,上高县法院曾二次驳回原告起诉请求,当原告第三次起诉后,审判人员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原因主要是想从时间上拖住对方。上高县法院对此拟作出离婚判决时,被告则扬言若判决离婚就去“寻死”。在县妇联工作的陪审员得知情况后,多次找被告谈心做工作,说明这种死亡婚姻以其维持不如早日解脱为好。同时,告诉被告了解原告财产情况,以便合理分割。通过陪审员几次三番对被告做好庭后的说理教育,终使被告认清了婚姻状况的现实,不再强求这种死亡的婚姻,并且积极提供原告的存款情况。判决离婚后,被告得到了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和生活补助费2.5万元。事后,被告当事人非常感激陪审员对她的开导,认为妇联的陪审员是她的“娘家人”。
第二、陪审员参与人民法庭审理案件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鉴于有的陪审员来自乡镇或街道居委会,上高县法院各人民法庭一方面注意约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合议审理,以提高陪审员在基层的知名度和可信度;另一方面,注意发挥陪审员在当地了解社情民意的特点,利用陪审员对案件当事人的熟知程度,依靠陪审员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收到了很好效果。据不完全统计,三年多来,人民陪审员在法庭参与审理乡镇和居委会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58件,其中通过陪审员做工作而调和的案件达42件,占72.4%;陪审员参与法庭巡回审理案件24件,占参审案件总数的41.3%,为案件审理的深度性和广大群众受到法制教育的广泛性,都产生着深刻影响。
第三、人民陪审员在合议案件中的意见至关重要。陪审员除约请参加部分简易的案件审理外,绝大部分是参与合议案件的审理。在合议庭审理案件时,陪审员不仅可以依法向原被告提问,而且可以对合议案件的处理提出具体意见,与审判长和其他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在审理未成年犯杨某故意伤害一案时,由于参与审理该案的陪审员事前对案件当事人了解到:初中学生杨某因家贫而在学校常常被同学羞辱,有一天晚自习时,他的同学用一根吃剩的冰棒放在他的坐凳上,他再也无法忍受,在据理力争之时,随手抓起一根木棒朝那位同学击打,造成他人脾脏破裂,重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对该案审理合议时,陪审员据此案情的特殊性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合议庭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了对这名未成年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处理。案件处理有理有据,合理合法,当事人各方都表示满意。事后,陪审员又建议审判长要继续关心这名未成年犯的成长,并与该案的审判人员一同到被告所在地的新界埠中学,建议学校不因这名学生犯了罪而对其拒之校外,学校采纳了法院的意见,让这名学生继续在校就读。此案的处理结果,不仅感动了学校,感动了家长,更感动了这名未成年犯。
第四、探索陪审员参与执行新途径。“执行难”问题在近些年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有所扭转,但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此,从2007年开始,上高县法院着手试行人民陪审员参与部分有影响的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通过陪审员对被执行人的教育启发,消除对法律和法院的对立情绪,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及时履行义务,收到了较好效果。该县锦江镇大塘村民陶庆华11岁的儿子与同村陶荣华12岁的儿子在玩耍时,陶庆华儿子用纸做的“小飞机”中的钉子射伤了陶荣华儿子的左眼,该案审结生效后,被告代理人不肯履行赔偿责任,由此妨碍了原告继续治疗所需费用,双方为此多次发生冲突。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参与审理该案的陪审员熟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上高县法院便约请陪审员参加案件执行。在上高县法院处于执行尴尬的处境下,陪审员上门反复疏导与说服,双方怨恨终于消除,被告所欠不足部分经过向亲友贷借,案件圆满执结,9万余元赔偿费得到执行,尖锐矛盾得到化解。
第五、组织人民陪审员回访当事人利于巩固审判效果。上高县法院十分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在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下,必须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抓住司法活动的根本。明确了前提、抓住了根本,还必须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让广大群众享受到司法活动的“阳光”。为此,上高县法院每年要组织部分陪审员走访案件当事人,虚心倾听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处置后的意见和事后感言。据统计,三年多来,陪审员参与回访案件当事人23件(人),召开座谈会2次。通过回访当事人,进一步加强了上高县法院与群众的联系,密切了法院与群众的感情。
问题和建议
上高县法院在落实陪审员制度、使用和发挥陪审员作用方面,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支持下,做了一定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通过三年多来的工作实践,除了上述工作经验以外,也还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集中起来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组织人民陪审员集中起来集体系统学习法律法规不够。目前实行每年二次的学习培训时间短而少,致使他们缺乏相互交流陪审体会的时间,难以提高他们的陪审质量。二是人民陪审员不能全部到位陪审案件。有的陪审员从原领导岗位上退下后时间充裕,陪审案件年均高达80余件,而有些陪审员则因单位工作忙,多次约请不到,不能落实人平年均陪审案件6件的目标,全部人员陪审案件率不高。三是人民陪审员法律地位不为广大群众熟知。由于缺乏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宣传的力度也不大。因此,人民陪审员参审过程中,不被案件当事人引起足够重视。四是案件审理结果多数不为人民陪审员所知。陪审员陪审或参加合议过的案件,审判长发送的裁判法律文书往往忽略向陪审员发送,案件处理结果大部分陪审员不清楚。对此,我们建议:一是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改由人大常委会组织,法院具体承办,既可提高培训的层次,又可监督法院按计划进行培训。二是对少数经常不能陪审案件的陪审员,由法院提供资料,人大选任机关适时更换,保障陪审队伍整体陪审案件的数量。三是加大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作用的宣传力度,提升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四是加大人民陪审员经费的保障力度,既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的报酬,又增加培训经费,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好地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和上高县法院所做的主要工作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重要司法制度之一。上高县法院在开展审判工作中,认真地贯彻落实这一制度。2005年3月,在县人大的组织下,上高县法院通过公告、自愿报名、组织考察、提请任命、人大选任办审查、人大常委会任命等程序,确定了24人为人民陪审员,并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发了任命书。县人大的任命从组织上保障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新选任的24名人民陪审员中,有的来自机关领导岗位,有的是乡镇公务员,有的是中学教师,还有的是村干部或居委会主任。其中:男性15名,女性9名。中共党员20名,民盟成员或无党派人士4名。大学学历的7名、大专12名、中专3名,高中2名。
从2006年起,县政府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了1万元的陪审经费,2008年增加到2.4万元,为上高县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提供了基本的经费保障。
为确保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数量,提高陪审业务水平,保证陪审质量,发挥陪审员作用,上高县法院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做了如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规范管理。上高县法院在制订人民陪审员制度、印发陪审员花名册给各业务庭的基础上,成立了人民陪审员管理使用领导小组,院长兼任组长,各副职为成员,明确各业务庭约请陪审员陪审案件件次,将陪审员陪审情况列入年度考核业务庭工作内容,从而加强了与陪审员的联系与沟通。同时,明确政工科为人民陪审员与各业务庭的协调部门,建立陪审员基本情况档案资料。立案庭为业务庭约请陪审员陪审联系部门,掌握陪审员陪审案件件次和陪审质量等动态,从而保证了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与使用,掌握了陪审员的绩效成果。
二是注重对人民陪审员的学习培训。鉴于各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工作岗位的不同、文化程度的差异、通晓法律程度的区别,上高县法院特别注意全面加强对陪审员的学习培训工作,每年一般地要组织陪审员集中二次参加上高县法院组织的学习培训。一方面,对国家新颁布或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向陪审员进行辅导解释。另一方面,输送陪审员参加省市法院组织的陪审员学习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三年多来,陪审员中参加省市法院学习班培训的达58人次。此外,上高县法院还注意向陪审员及时送发有关审判业务资料、审判动态等报告,以利于陪审员了解审判判例的司法活动。
三是激发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热忱。为进一步激发陪审员的责任感,增强使命感,增添荣誉感,上高县法院在每年的第一季度都要召开一次陪审员座谈表彰会,征询他们的意见或建议,借以改进上高县法院的工作。同时,对他们的出色工作给予大力表彰 ,以鼓励他们热爱陪审事业,继续努力工作。三年多来,人民陪审员受到上高县法院表彰奖励的共12人次,其中,经推荐受到省高院表彰的1人次。
四是关心人民陪审员的正当经济收益。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必然耽误正常的工作或业务往来。对此,上高县法院对参与案件审理或执行的人民陪审员均给予一定的报酬,并报销往返车费。
五是注意因人而异、因岗而异使用人民陪审员。根据各陪审员的工作岗位、职业特点的不同,上高县法院在约请陪审员陪审案件之前,考虑到案情和陪审员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约请较为熟悉某方面法律法规的陪审员陪审。比如审理离婚案件,一般地约请妇联、工会的陪审员出庭参审;审理老年人赡养案件,则约请在民政等部门工作的陪审员参审;审理商事案件,就约请在工商界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陪审员参审;审理邻里纠纷,就约请在居委会等部门工作的陪审员参审。这样做,能给陪审员在合议案件过程中有利于主动发表意见,提出合法的处理观点。
六是提前约请人民陪审员,使其了解案情。为防止陪审员“只陪不审”的弊端,实现陪审员真正意义上的陪审,上高县法院在约请的陪审员确定之后,即向陪审员发送案情报告和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让陪审员既事先知晓案情,又能掌握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使陪审员在开庭和合议过程中有了发问权和处置权,达到了既陪又审的目的。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及其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依法设置的一种直接的、有效的监督司法活动的工作方式。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全过程,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有着最直接的监督责任与义务,它包括合议庭是否严格依法办事,实体裁判是否公正,办案程序是否合法,裁判文书是否规范等等,它所形成的一种深层次的监督,有效地促使审判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与透明。
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是人民法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及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际行动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讲政治、讲法治的重大举措。让人民陪审员与审判人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这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表现形式,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承担着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纽带和桥梁的作用。
上高县法院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实践,使大家感到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我们的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来自不同的工作领域,都有着不同的丰富实践经验,对于业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了解,极大地弥补了我们专业知识的不足。绝大多数人民陪审员则反映:他们亲自参与陪审,有机会真正体会到坐堂办案确实不易,感到了法官们头顶国徽的分量;同时,亲自参与陪审,学到了许多法律知识,真是一举两得。许多当事人事后则发出了相同的感慨:有一位不穿制服的“法官”坐在审判席上,我们感到拉近了与法官的距离,加深了对法官的理解,增强了对法官的信任,有利于促使当事双方的矛盾和解。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贯彻落实,充分体现了陪审员在司法实践的重要作用,其陪审效果不可低估。陪审员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人民陪审员享有充分的陪审权利。为真实体现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决策性,上高县法院在处理案件中,注意让陪审员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评断,促使案件办成既合法又合理的铁案,从而达到既适用法律正确,又反映民意真实可信。比如审理原告况某起诉其妻赵某离婚案,上高县法院曾二次驳回原告起诉请求,当原告第三次起诉后,审判人员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原因主要是想从时间上拖住对方。上高县法院对此拟作出离婚判决时,被告则扬言若判决离婚就去“寻死”。在县妇联工作的陪审员得知情况后,多次找被告谈心做工作,说明这种死亡婚姻以其维持不如早日解脱为好。同时,告诉被告了解原告财产情况,以便合理分割。通过陪审员几次三番对被告做好庭后的说理教育,终使被告认清了婚姻状况的现实,不再强求这种死亡的婚姻,并且积极提供原告的存款情况。判决离婚后,被告得到了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和生活补助费2.5万元。事后,被告当事人非常感激陪审员对她的开导,认为妇联的陪审员是她的“娘家人”。
第二、陪审员参与人民法庭审理案件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鉴于有的陪审员来自乡镇或街道居委会,上高县法院各人民法庭一方面注意约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合议审理,以提高陪审员在基层的知名度和可信度;另一方面,注意发挥陪审员在当地了解社情民意的特点,利用陪审员对案件当事人的熟知程度,依靠陪审员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收到了很好效果。据不完全统计,三年多来,人民陪审员在法庭参与审理乡镇和居委会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58件,其中通过陪审员做工作而调和的案件达42件,占72.4%;陪审员参与法庭巡回审理案件24件,占参审案件总数的41.3%,为案件审理的深度性和广大群众受到法制教育的广泛性,都产生着深刻影响。
第三、人民陪审员在合议案件中的意见至关重要。陪审员除约请参加部分简易的案件审理外,绝大部分是参与合议案件的审理。在合议庭审理案件时,陪审员不仅可以依法向原被告提问,而且可以对合议案件的处理提出具体意见,与审判长和其他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在审理未成年犯杨某故意伤害一案时,由于参与审理该案的陪审员事前对案件当事人了解到:初中学生杨某因家贫而在学校常常被同学羞辱,有一天晚自习时,他的同学用一根吃剩的冰棒放在他的坐凳上,他再也无法忍受,在据理力争之时,随手抓起一根木棒朝那位同学击打,造成他人脾脏破裂,重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对该案审理合议时,陪审员据此案情的特殊性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合议庭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了对这名未成年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处理。案件处理有理有据,合理合法,当事人各方都表示满意。事后,陪审员又建议审判长要继续关心这名未成年犯的成长,并与该案的审判人员一同到被告所在地的新界埠中学,建议学校不因这名学生犯了罪而对其拒之校外,学校采纳了法院的意见,让这名学生继续在校就读。此案的处理结果,不仅感动了学校,感动了家长,更感动了这名未成年犯。
第四、探索陪审员参与执行新途径。“执行难”问题在近些年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有所扭转,但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此,从2007年开始,上高县法院着手试行人民陪审员参与部分有影响的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通过陪审员对被执行人的教育启发,消除对法律和法院的对立情绪,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及时履行义务,收到了较好效果。该县锦江镇大塘村民陶庆华11岁的儿子与同村陶荣华12岁的儿子在玩耍时,陶庆华儿子用纸做的“小飞机”中的钉子射伤了陶荣华儿子的左眼,该案审结生效后,被告代理人不肯履行赔偿责任,由此妨碍了原告继续治疗所需费用,双方为此多次发生冲突。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参与审理该案的陪审员熟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上高县法院便约请陪审员参加案件执行。在上高县法院处于执行尴尬的处境下,陪审员上门反复疏导与说服,双方怨恨终于消除,被告所欠不足部分经过向亲友贷借,案件圆满执结,9万余元赔偿费得到执行,尖锐矛盾得到化解。
第五、组织人民陪审员回访当事人利于巩固审判效果。上高县法院十分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在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下,必须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抓住司法活动的根本。明确了前提、抓住了根本,还必须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让广大群众享受到司法活动的“阳光”。为此,上高县法院每年要组织部分陪审员走访案件当事人,虚心倾听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处置后的意见和事后感言。据统计,三年多来,陪审员参与回访案件当事人23件(人),召开座谈会2次。通过回访当事人,进一步加强了上高县法院与群众的联系,密切了法院与群众的感情。
问题和建议
上高县法院在落实陪审员制度、使用和发挥陪审员作用方面,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支持下,做了一定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通过三年多来的工作实践,除了上述工作经验以外,也还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集中起来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组织人民陪审员集中起来集体系统学习法律法规不够。目前实行每年二次的学习培训时间短而少,致使他们缺乏相互交流陪审体会的时间,难以提高他们的陪审质量。二是人民陪审员不能全部到位陪审案件。有的陪审员从原领导岗位上退下后时间充裕,陪审案件年均高达80余件,而有些陪审员则因单位工作忙,多次约请不到,不能落实人平年均陪审案件6件的目标,全部人员陪审案件率不高。三是人民陪审员法律地位不为广大群众熟知。由于缺乏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宣传的力度也不大。因此,人民陪审员参审过程中,不被案件当事人引起足够重视。四是案件审理结果多数不为人民陪审员所知。陪审员陪审或参加合议过的案件,审判长发送的裁判法律文书往往忽略向陪审员发送,案件处理结果大部分陪审员不清楚。对此,我们建议:一是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改由人大常委会组织,法院具体承办,既可提高培训的层次,又可监督法院按计划进行培训。二是对少数经常不能陪审案件的陪审员,由法院提供资料,人大选任机关适时更换,保障陪审队伍整体陪审案件的数量。三是加大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作用的宣传力度,提升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四是加大人民陪审员经费的保障力度,既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的报酬,又增加培训经费,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好地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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