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陪审管理模式充分发挥陪审功能的思考
2008-10-28 10:31: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秦治民 石永斌
  2005年11月至今,汤阴县法院35名人民陪审员陪审各类案件493案、539人次。这对弘扬司法民主、加强法院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系、缓解法院案多人少压力、弥补审判人员专业知识的不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在35名陪审员中,参与陪审的34人,参与陪审率达97.1%。从陪审案件数量看,陪审1-10件的14人、占40%;陪审11-20件的11人,占31.5%;陪审21-50件的5人,占14.3%;陪审51-100件的2人,占 5.7%;陪审100件以上的2人,占5.7%;没陪审的1人,占2.8%。从陪审的效果看,有的案件陪审效果明显,达到了预期目的。但也有的案件效果并不理想。今天,我们在这里对陪审工作模式进行总结、探讨研究,对进一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不断强化陪审功能和促进法院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人民陪审工作现状问题及原因

  近三年来,我们汤阴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共参与陪审了493起案件。虽然陪审案件数只占全部审结案件数的22.8%,但其意义和作用非常重大,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人民陪审在运行中,现实情况是有的陪审员陪审积极性高,参与陪审案件多,而大部分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少;有的陪审员法律知识丰富,都具有司法资格了,而大部分陪审员法律知识缺乏;有的陪审能够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兼顾,做到了两不误。而有的陪审员以工作忙为由,很少参与;有的庭对陪审工作重视,每年陪审案件数在全院都名列前茅。但有的庭很少使用陪审员。从总的情况来看,我们汤阴县法院的人民陪审工作参与陪审率还是比较高的,参与陪审的案件不仅多,而且效果也比较好,呈现了健康发展趋势。但内部各业务庭陪审数量不一,存在差异,发展不平衡。

  我们认为,人民陪审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个别庭、个别陪审员对人民陪审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

  2、陪审不审,合而不议现象严重。

  3、陪审工作与本职工作矛盾突出。

  4、人民陪审工作的管理、考核、工作滞后。

  5、人民陪审员业务培训不到位。

  6、陪审经费有待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

  我们认为,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既有陪审员本人方面的,又有法院方面的。从法院方面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庭长、审判人员对陪审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可有可无;二是怕麻烦、不愿与陪审员联系;三是认为个别陪审员法律知识缺乏,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四是陪审员管理工作不到位,不能充分发挥陪审的工作积极性;五是培训、总结、考核等项工作留于形式,没有落到实处。六是经费保障不足,陪审补助偏低或不能落实,培训、交流、购买法律书籍、外出学习更是一种奢望。从陪审员层面上讲,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本职工作特别忙,脱不开身;二是单位领导不支持,怕影响本职工作;三是对法院工作不熟悉,对法律不感兴趣;四是法院没有一个陪审员工作场所,到法院陪审没有落脚的地方,很不方便;五是开庭时插不上话,闲坐着没意思;六是补助给的太少,不足以弥补自己的交通、误餐损失;七是当事人太难缠,不愿因陪审去找麻烦。

  二、人民陪审工作优势及其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

  人民陪审员按职业划分,可分为党政类、社团类、企业单位等几个层次。对党政类、社团类的陪审员来说,职业使他们掌控一定的社会资源。特别是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陪审员,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这是他们的职业优势。职业优势,往往便于领导协调、沟通,整合社会资源,为审判工作服务。比如:县委工会就具有与各单位工会领导协调的作用,在处理职工与单位劳动合同纠纷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县妇联、共青团、教体局等部门在挽求失足青少年工作方面,具有与法院工作互补的优势。如:2006年元月,少年庭审理的一起未成年故意伤害案件,由县教体局一名陪审参与陪审。经开庭感化,少年犯当庭痛哭流涕,表示愿意重新做人,回到学校学习。该案判处缓刑后,教体局的哪位陪审员积极配合法院给少年犯联系就读学校,帮助少年犯解决在入校就读中的许多具体问题,保证了少年犯的成功改造。这就是一起利用职业优势在陪审工作中发挥作用的好例子。

  以是否具有某一方面专业技术来划分,陪审员可分为专业型和一般型两类。对于专业型的陪审员来说,他们具备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这是他们的优势。在陪审工作中,如果能够根据案件性质选调符合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与陪审,往往能够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收到良好效果。我们在建设局、农业局、卫生局等部门工作的陪审员,具备工程师、农艺师、医师资格,对处理涉及建筑工程、农业、医疗等方面纠纷的案件,他们所说的专业性理由及可行性与否的分析,往往能够使当事人信服。如我们民一庭审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受害人吴某(女,16岁),在亲戚家房顶摘衣服时,不慎从邻居家三楼房顶天井口处坠落身亡,吴某家人及其亲戚与邻居因是否赔偿闹得天翻地覆。该案邀请建设局的一名质检工程师参与陪审。该陪审员与合议庭其他成员通过勘验现场,制作平面图。开庭时,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指出了邻居家天井口建筑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理应承担一定责任。该案专业性的分析,使双方当事人信服,为案件处理奠定了基础。

  以陪审员所在地域划分,分为城区和乡镇农村两类。对城区类陪审员来讲,这种区域方面的优势不太显现,而对于乡镇或农村的陪审员来说,这种区域优势就显得比较明显。对在乡镇或农村的陪审员,他们在某一区域工作、生活二、三十年,有的甚至是一辈子,对这一区域的人或事熟知、熟悉。利用好陪审员的这一区域优势,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陪审员张峰参与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张峰系古贤乡人大主席,在乡工作近二十年,担任过副乡长、副书记,在当地威信高、影响大。他在参与古贤乡古贤村的继承案件审理时,充分发挥自己人际关系熟的优势,通过本人及协调村两委干部,当事人的熟人、亲戚做工作,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此外,对复杂、疑难案件或者是抗诉、再审案件,虽然法律没有明令禁止陪审员不能参与陪审,但我们通过对这类案件的调查发现,认为这类案件难度大,在不具备专业对口等有利的条件下,陪审功能发挥得不好,效果也不理想,不适合陪审员参与陪审。

  三、现行陪审员管理模式在实践中的优缺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这种随机抽取的管理模式,在实践中有其公正的一面,但也存在弊端。行政庭、城关法庭在这个方面地进行了探讨。我们认为,随机抽取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公开和公正,避免了暗箱操作,减少了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无端怀疑。但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算是它的缺点吧。一是由谁抽取。随机抽取是由陪审员管理办公室的人负责抽取,还是由主办法官抽取,还是由当事人抽取。由当事人抽取的话,应该上原告抽取还是由被告抽取。二是存在陪审员个人优势与案件性质是否吻合的问题。第二个大问题中我也说到了,从陪审员不同层面上划分,优势有职业方面的、专业方面的,还有区域方面的。如果随机抽取,不见得能发挥好陪审员的优势,这样陪审功能就发挥不好。三是随机抽取的陪审员能否到庭陪审问题。对大多数陪审员来说,有自己的本职工作,随机抽取的陪审员也可能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不能陪审,这会影响案件审限,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四是随机抽取的陪审员不见得就不属于回避之列。五是存在管理棚架问题。业务庭每使用一次陪审员都要通过陪审员管理办公室,这无形之中就增强了中间环节,给业务庭增添了麻烦。

  四、优化陪审员样式,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优势的思考。

  陪审功能发挥得好坏,影响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涉及选任培训、管理考核、经费保障等问题。就现行的人民陪审工作而言,提高陪审员的选任门槛、严把进入关,这不失为一个的好办法,但现实是没有那么多的法律人才供法院挑选。2007年9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在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指出,各级法院要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贴近群众、贴近社会并代表人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定位,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中的独立地位、独特视角和朴素价值观,正确处理人民人民陪审员立足本职与胜任兼职、行使权力与提高能力、履行职责与搞好保障的矛盾,重视发挥在特殊案件审判中人民陪审员的专业优势和独特作用。但人民陪审员不是职业法官,要注意保持人民陪审员的特色和优势,不能一味要求人民陪审员像法官那样,具有多么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水平,否则就会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背道而弛。现实工作中,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水平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落实经费保障,定期对陪审员进行培训,也不是法院一家说了算。克服法院层面上存在的问题和陪审员个人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为此,我们要立足现有的人民陪审员,依据他们的特点,充分分析和挖掘他们的优势,在管理考核这一层面上,得到突破,我想这应该是我们这次研讨会的重点。

  针对陪审功能如何发挥这一问题,各审判庭、以及陪审员代表都谈了很好的意见。陪审的作用涉及到裁判作用、联络作用、辅导作用、调解作用、监督作用等方面,也涉及到对陪审员分类管理,专项陪审等问题。下面,我就如何优化陪审管理模式,使陪审功能得以充分发挥谈一些肤浅的看法。

  1、要把陪审员分类进行管理。就陪审员个人特点而言,可分为一般类陪审员和专业陪审员两类,对专业性强的案件而言,就需要专业类陪审员进行陪审,而对于一般案件(大量的),选用一般类陪审员就可以了。如果随机抽取,就可能出现专业类案件选用一般类陪审员,陪审效果得不到充分发挥,陪审员专业知识与法官专业知识不能得到互补,失去了较好的陪审效果。

  2、要把陪审员下放到庭进行直接使用。这也是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经验。2005年,我们的陪审管理程序是:业务庭需要陪审案件的,在开庭前三天向院陪审员管理办公室申请,并写明陪审案件性质,后由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根据案件特点,安排有专业特长或职业优势的人民陪审员参与。这样做的好处是充分发挥了陪审员专业性长或职业优势,对及时化解矛盾,弥补审判人员专业知识不足引起了很好的作用。但缺点在于,所有陪审案件需与陪审员管理办公室联系,陪审员不固定流动性大。陪审员与业务庭沟通少,业务庭认为操作起来不方便,一直要找陪审管理办公室,很麻烦。特别有时办公室也不见得时找时到,问题是不能及时安排陪审。2006年以来,我们将陪审员按照专业特长和职业优势等不同标准,分为几类分别分配到刑事、民商事、行政类业务庭进行使用,减少了中间环节,拉近了陪审员与业务庭工作人员的距离,方便了陪审工作。

  3、个别陪审员轮换或随机抽取为补充。没有千篇一律的定律。在陪审过程中,有的陪审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可能暂时或停一段时间不能陪审,而有的陪审员则可能有时间陪审。可根据案件多少及陪审员与业务庭的熟知程度,随机进行轮换。对个案的审判,可能会遇到当事人的挑剔,就可以实行随机抽取的形式,满足不同案件、不同当事人需求。

  总之,人民陪审工作没有现成的道路可走,各级、各地法院都在探索和寻找提高陪审工作好经验、好做法。我们汤阴法院也和其他兄弟法院一样,也在积极探索。工作中一些做法和体会不见得切中实际,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作者单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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