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司考之窗看法律职业人
2008-10-27 15:02: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徐长社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自2002年举行至今,其作为法律人才走向法律职业的惟一途径在举国上下开展得红红火火。毫无疑问,国家法治化进程必然要求司法专业化,司法考试制度亦适时地得以构建并顺理成章地成为筛选法律职业人的有效途径。在其他法治国家,步入法律职业同样有着相似的职业准入制度,诸如美国的律师资格考试,日本的司法考试。自然,法律职业人的法律素质决定着其对法律文化的理解、践行程度,亦即制约着国家法治化进程,那么,承载合理期待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就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司法考试的适度准入作用在于将优秀的法律人才输送至法律实践领域,从而使得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法学教育为法律职业塑造精英型职业者,而法律职业准入必然要求优化法学教育。司考制度的合理筛选,保障了法律职业群体的专业素质,相对合理的从业人数形成良性竞争,同时,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统一的准入标准加强了各领域法律职业者的沟通与交流。因此,法律职业领域适度的准入比例对于法律职业人专业素养的提升有着相当的可期待价值。
而在中国,驳杂的法治现状回应着“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社会概貌: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很多偏远地区还存在严重的法律资源稀缺状况。那么,在这些司考触角不及之地,拥有一批怎么样的法律职业人呢?在苏力教授看来,《马背上的法庭》从艺术的角度,依现实之缩影,回答了这个问题:“很自然,这里的法官也就根本不可能满足《法官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或文件关于司法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要求,尽管或即使这里的法官把一生都献给了这个职业,专业于这种司法,并且他们的判决和调解决定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了村民的尊重和信任……还因为或更因为当岁岁年年面对当地的法律纠纷之后,这些不可思议的纠纷类型和特殊解决造就了他们,培养他们特殊的司法和调解的知识、技能和智慧,一种与统一司法考试关系不大,有时甚至格格不入,但对本地有用并为本地接受的知识和技能。”也就是说,尽管社会法治化进程推动我们努力地“送法上山”、“送法下乡”,但在我们国家一些地区,法律资源仍然呈现出一种稀缺状态,法律职业专业化践行仍是步履艰难。但值得欣喜的是,即使在这些法律资源贫瘠、司法考试呈“真空”地带,其司法体制仍有效地运行着——依赖着那些或许谈不上法律人的群体。也就是说,在法治化理念及实践推行得热火朝天之际,特定的地域需求和纠纷解决文化所形成的创造性执业方式与法律职业专业化模式毅然并行不悖,未经司考筛选的法律职业者们亦塑造出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风格,而毫无疑问地,这种直面乡土的风格是我国法治的特殊表现形式,甚至是法文化领域一笔值得珍视的财富。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司法考试制度的合理期待,以及进入实践领域的创造性经验,二者的有效统一才是塑造理想法律职业人的有效模式,比如美国,其所采用的律师考试制度在保证法律职业群体专业化、精英化的同时,有效的行业内执业技术竞争及时推动该职业群体的优化、更新,美国律师队伍更是以一种朝气蓬勃的态势活跃于国际舞台。相反,寄予过高期望值于司法考试选拔法律职业人的日本法律职业则呈现出一种“病态”,其司考通过率基本保持在2%-3%左右,过低的通过率使得其法律职业者人数严重不足,司法系统超负荷运作;高难度的试题逼迫考生将绝大多数精力投放于司考准备,从而使得其后的法律职业者知识面狭隘,思维僵化;同时,司考通过者因竞争对手数量畸缺从而怠于进取。
因此,科学的职业准入制度,创造性的实践行为,才能塑造出真正具有“知识”的法律职业人,这种“知识永远是对具体的社会环境和条件的生存回应或适应,尽管其流通价值会有不同”。【1】
注释:
【1】苏力:《崇山峻岭中的中国法治——电影〈马背上的法庭〉透视》,《清华法学》2008年第3期。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司法考试的适度准入作用在于将优秀的法律人才输送至法律实践领域,从而使得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法学教育为法律职业塑造精英型职业者,而法律职业准入必然要求优化法学教育。司考制度的合理筛选,保障了法律职业群体的专业素质,相对合理的从业人数形成良性竞争,同时,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统一的准入标准加强了各领域法律职业者的沟通与交流。因此,法律职业领域适度的准入比例对于法律职业人专业素养的提升有着相当的可期待价值。
而在中国,驳杂的法治现状回应着“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社会概貌: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很多偏远地区还存在严重的法律资源稀缺状况。那么,在这些司考触角不及之地,拥有一批怎么样的法律职业人呢?在苏力教授看来,《马背上的法庭》从艺术的角度,依现实之缩影,回答了这个问题:“很自然,这里的法官也就根本不可能满足《法官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或文件关于司法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要求,尽管或即使这里的法官把一生都献给了这个职业,专业于这种司法,并且他们的判决和调解决定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了村民的尊重和信任……还因为或更因为当岁岁年年面对当地的法律纠纷之后,这些不可思议的纠纷类型和特殊解决造就了他们,培养他们特殊的司法和调解的知识、技能和智慧,一种与统一司法考试关系不大,有时甚至格格不入,但对本地有用并为本地接受的知识和技能。”也就是说,尽管社会法治化进程推动我们努力地“送法上山”、“送法下乡”,但在我们国家一些地区,法律资源仍然呈现出一种稀缺状态,法律职业专业化践行仍是步履艰难。但值得欣喜的是,即使在这些法律资源贫瘠、司法考试呈“真空”地带,其司法体制仍有效地运行着——依赖着那些或许谈不上法律人的群体。也就是说,在法治化理念及实践推行得热火朝天之际,特定的地域需求和纠纷解决文化所形成的创造性执业方式与法律职业专业化模式毅然并行不悖,未经司考筛选的法律职业者们亦塑造出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风格,而毫无疑问地,这种直面乡土的风格是我国法治的特殊表现形式,甚至是法文化领域一笔值得珍视的财富。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司法考试制度的合理期待,以及进入实践领域的创造性经验,二者的有效统一才是塑造理想法律职业人的有效模式,比如美国,其所采用的律师考试制度在保证法律职业群体专业化、精英化的同时,有效的行业内执业技术竞争及时推动该职业群体的优化、更新,美国律师队伍更是以一种朝气蓬勃的态势活跃于国际舞台。相反,寄予过高期望值于司法考试选拔法律职业人的日本法律职业则呈现出一种“病态”,其司考通过率基本保持在2%-3%左右,过低的通过率使得其法律职业者人数严重不足,司法系统超负荷运作;高难度的试题逼迫考生将绝大多数精力投放于司考准备,从而使得其后的法律职业者知识面狭隘,思维僵化;同时,司考通过者因竞争对手数量畸缺从而怠于进取。
因此,科学的职业准入制度,创造性的实践行为,才能塑造出真正具有“知识”的法律职业人,这种“知识永远是对具体的社会环境和条件的生存回应或适应,尽管其流通价值会有不同”。【1】
注释:
【1】苏力:《崇山峻岭中的中国法治——电影〈马背上的法庭〉透视》,《清华法学》2008年第3期。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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