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剐蹭起纠纷 司机抢行酿惨祸
2008-10-19 10:47:43
中国法院网讯 (崔亮) 辽宁货车司机陈雁忠在车辆与他人发生剐蹭后,没有按照安全要求采取措施,反而继续行车,最终造成一人死亡。近日,被告人陈雁忠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陈雁忠于2008年1月30日22时许,驾驶“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昌平区八达岭高速公路17公里+800米处时,因与一高姓驾驶的“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剐蹭,被高姓司机别在应急车道上。与高司机同车的赵某与王某下车找陈雁忠,但是,被告人陈雁忠未停车仍继续前行,将夹在两车中间的赵某挤伤致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雁忠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雁忠驾车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情节较轻,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雁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雁忠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雁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雁忠的辩护人关于陈雁忠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陈雁忠的行为不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人证言及被告人陈雁忠的供述、事故成因分析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陈雁忠驾车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没有正确处理,欲离开现场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致人死亡的事实,陈雁忠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该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定被告人陈雁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陈雁忠于2008年1月30日22时许,驾驶“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昌平区八达岭高速公路17公里+800米处时,因与一高姓驾驶的“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剐蹭,被高姓司机别在应急车道上。与高司机同车的赵某与王某下车找陈雁忠,但是,被告人陈雁忠未停车仍继续前行,将夹在两车中间的赵某挤伤致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雁忠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雁忠驾车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情节较轻,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雁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雁忠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雁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雁忠的辩护人关于陈雁忠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陈雁忠的行为不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人证言及被告人陈雁忠的供述、事故成因分析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陈雁忠驾车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没有正确处理,欲离开现场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致人死亡的事实,陈雁忠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该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定被告人陈雁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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