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边境走私红豆杉木材7.7吨 5人被公诉
2008-10-14 11:22:46
庭审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王瑶 李娇 段耀春) 为牟取暴利,五被告人从中缅七号界桩走私红豆杉制品入境,企图销售,最终落网。10月14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走私珍稀植物制品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刘德行、徐兆德、李增兰,均系云南省腾冲县人,农民。被告人郭天培,农民,为云南省永胜县人。被告人苏龙剑,经商,系四川省仁寿县人。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11月底,被告人刘德行指使被告人徐兆德到腾冲县明光乡自治村购买红豆杉制品,后徐兆德到明光乡自治村与被告人苏龙剑以价11000元购买得100个红豆杉凳子料及12块红豆杉茶盘料。12月12日,徐兆德找车将该批红豆杉制品运输至刘德行的腾冲县热海路的木制品加工厂,以总价15600元与刘德行结账。12月21日,腾冲海关缉私分局在刘德行的腾冲县热海路的木制品加工厂查获红豆杉茶盘料37块及红豆杉凳子料98个。其中,刘德行指使徐兆德与苏龙剑购买的红豆杉制品经称量净重3.09吨,经鉴定,为红豆杉科红豆杉木材,属国家一级保护珍稀植物,价值12360元。
2007年12月中旬,被告人郭天培到缅甸购买得一批红豆杉制品并从中七号界桩走私进入明光乡自治村。12月18日,郭天培通过被告人李增兰介绍将该红豆杉制品以价20000元出售给徐兆德。12月19日,刘德行将20000元货款汇入徐兆德的银行卡上,徐兆德于当日支付了20000元货款。20日0时30分,徐兆德乘坐运输该红豆杉制品的货车途径腾冲县腾板路西山收费站时被海关缉私民警查获,当场缴获红豆杉树桩8个及红豆杉树干8根,经称量,净重4.66吨,经鉴定,为红豆杉科红豆杉木材,属国家一级保护珍稀植物,价值1864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德行指使被告人徐兆德、苏龙剑购买红豆杉制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刘德行、徐兆德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植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苏龙剑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天培将红豆杉制品非法走私入境,通过被告人李增兰介绍出售给被告人刘德行、徐兆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郭天培、刘德行、徐兆德、李增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苏龙剑犯罪后自动投案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庭审中,除被告人李增兰称自己只是介绍红豆杉生意成交,并不是本案的主谋外,其余四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各被告人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判处。
截止发稿件时,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链接:
红豆杉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植物,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有"活化石植物"之称,是濒危物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德行、徐兆德、李增兰,均系云南省腾冲县人,农民。被告人郭天培,农民,为云南省永胜县人。被告人苏龙剑,经商,系四川省仁寿县人。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11月底,被告人刘德行指使被告人徐兆德到腾冲县明光乡自治村购买红豆杉制品,后徐兆德到明光乡自治村与被告人苏龙剑以价11000元购买得100个红豆杉凳子料及12块红豆杉茶盘料。12月12日,徐兆德找车将该批红豆杉制品运输至刘德行的腾冲县热海路的木制品加工厂,以总价15600元与刘德行结账。12月21日,腾冲海关缉私分局在刘德行的腾冲县热海路的木制品加工厂查获红豆杉茶盘料37块及红豆杉凳子料98个。其中,刘德行指使徐兆德与苏龙剑购买的红豆杉制品经称量净重3.09吨,经鉴定,为红豆杉科红豆杉木材,属国家一级保护珍稀植物,价值12360元。
2007年12月中旬,被告人郭天培到缅甸购买得一批红豆杉制品并从中七号界桩走私进入明光乡自治村。12月18日,郭天培通过被告人李增兰介绍将该红豆杉制品以价20000元出售给徐兆德。12月19日,刘德行将20000元货款汇入徐兆德的银行卡上,徐兆德于当日支付了20000元货款。20日0时30分,徐兆德乘坐运输该红豆杉制品的货车途径腾冲县腾板路西山收费站时被海关缉私民警查获,当场缴获红豆杉树桩8个及红豆杉树干8根,经称量,净重4.66吨,经鉴定,为红豆杉科红豆杉木材,属国家一级保护珍稀植物,价值1864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德行指使被告人徐兆德、苏龙剑购买红豆杉制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刘德行、徐兆德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植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苏龙剑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天培将红豆杉制品非法走私入境,通过被告人李增兰介绍出售给被告人刘德行、徐兆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郭天培、刘德行、徐兆德、李增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苏龙剑犯罪后自动投案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庭审中,除被告人李增兰称自己只是介绍红豆杉生意成交,并不是本案的主谋外,其余四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各被告人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判处。
截止发稿件时,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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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杉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植物,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有"活化石植物"之称,是濒危物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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