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之光辉映下,新泰的天空更蓝
——新泰法院执行非诉环保行政案件纪实
2008-10-10 16:13: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庆伟 李 腾
  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先后荣获国家园林城市、全国和谐社会建设示范市等10余项国家级荣誉称号和全省首届文明城市、全省依法行政先进市、首批“平安山东”建设先进市、山东省适宜人居环境奖等30余项省级荣誉称号。这些荣誉的取得,与新泰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认真处理行政非诉是分不开的。2004年以来,该院共依法执行涉及环境保护的非诉行政案件130件,促进了行政管理关系的和谐,有力支持了环保行政工作,为新泰市环境保护工作贡献出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及时受理,服务大局

  环境保护直接关系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落实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大环境行政执法力度,是治理环境、保护环境的最有效方式。审查、执行非诉环保行政案件,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人民法院支持环境保护工作的最主要途径。近年来,新泰法院坚持行政审判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在依法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同时,不断强化大局意识和发展观念,牢固树立法律意识、环境意识,不断增强防止污染和保护生态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注重运用司法强制权,依法及时审查受理非诉环保行政案件,支持合法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相关非诉执行案件的力度,有力支持各项环境保护工作措施的实施,实现依法治理和保护环境的目的。如新泰市青云湖景区内从事餐饮经营的业主对景区水源造成严重污染威胁,36起非诉执行案件申请到新泰法院后,新泰法院于2008年5月份集中二天时间对被执行人的200余间非法建筑物进行了拆除,有效解决了违法占地建设治理难题,消除了污染景区水源的巨大隐患,有力地维护了市委市政府的执政权威,受到驻地群众的欢迎与好评,得到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认真审查,保障民权

  新泰法院在执行非诉环保行政案件过程中,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为本”司法理念,关注民生,保护民生。一方面,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新泰法院注重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严格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看材料是否完备、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尽了告知义务、送达文书是否合法、处罚决定有无剥夺相对人的复议、起诉权、行政文书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合乎规定等。对处理决定合法但申请强制执行的手续不齐备的,要求行政机关限期补办;对处理决定不合法的坚决予以退回。另一方面,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法定权利,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手续时,详细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及权利救济渠道,进行相关指导,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避免扩大自身损失;对被执行人履行行政义务确有困难或暂无执行条件的依法中止或暂缓执行,给其留出合理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和空间。新泰市某乡镇淀粉加工厂污染水源一案,涉案标的额大; 新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经同受害人及行政机关协调,给被执行人留出了三个月的义务履行期间,最终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了义务,案件得到顺利圆满执行,取得了行政执法机关、被执行人和受害人三方都满意的良好效果。

            严格执行,法律至上

  实践工作中,新泰法院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原则。一是注重积极争取市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争取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营造良好的非诉案件执行环境。二是通过大力宣传宣传行政法律知识,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在执行环保行政案件过程中,注重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宣传国家的环保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使强制执行过程同时成为环保法制宣传的过程,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三是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钉子户”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必要时对其采取行政拘留或罚款措施,努力通过非诉强制执行维护法律尊严,为环保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同时,通过依法强制执行,教育公民增强环保法制意识和“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观念,自觉守法拥政,在全社会弘扬法制精神。2005年7月,新泰法院受理了关闭21家小型造纸厂的非诉执行申请,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来自被执行人方的巨大执行阻力,执行人员坚决按法律程序依法办事,不迁就照顾,不满足被执行人的任何不合法要求,在强大的执行攻势之下,历经2个月时间,依法实现了对21家小型造纸厂的“无震荡”关闭,对非法经营造纸厂行为形成巨大法律威慑,有效防止了相关情况的反弹和再生。

             妥善处理,注重效果

  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环保行政执法的对象大多法律意识淡薄、不顾国家和集体利益、追求个人短期效益。在相关非诉案件执行过程中,新泰法院牢固树立科学执行的理念,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稳定为前提,以和谐为目标,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协调、化解行政纠纷方面的功能,对每一起非诉环保行政案件对做到快审查、快受理、快送达、快执行。据统计,新泰法院依法执行的130件涉及环境保护的非诉行政案件,平均执行周期仅为21天。执行过程中,坚持以法制教育为主,强制执行为辅,区别情况,分类对待,灵活执行,妥善执行,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2004年10月新泰市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向新泰法院申请执行17户非法炼焦户拆除炼焦窑案。执行人员执行过程中了解到,各炼焦户投资都很大,而且大部分是靠贷款、借款修建的焦窑,个别规模大的焦厂还是镇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有鉴于此,执行人员没有迳自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积极寻求妥善的执行方式,最终通过炼焦户拆除焦窑、利用原设备场地转产经营的方式执结了案件。案件的妥善执行,既减少了被执行人的损失,又避免了官民矛盾激化,社会效果十分明显。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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