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擅自从事煤炭生产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罚款
2008-09-23 11:50:43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刘晓莉
  将于11月1日起实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条例》日前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根据条例规定,擅自从事煤炭生产者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证擅自采煤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影响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煤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煤的,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开发方案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煤炭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夏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瑞文说,煤炭是宁夏的优势资源,宁东煤田被国家列为13个重点开发的亿吨级矿区之一。宁东将建成国家级大型煤炭基地、煤化工产业基地、“西电东送”火电基地和循环经济示范区,宁夏煤炭开发进入新的阶段。通过立法,为宁夏的煤炭资源开发提供法律保证。

  记者了解到,该条例从煤炭资源的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灭火工程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7个方面对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全过程作出了全面、详尽的规范。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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