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循环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2008-09-04 09:45: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军工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这部旨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经过十届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时一年时间的三次审议终获通过,充分体现出这部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经验。以这部法律的出台为标志,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然而,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科学发展模式,真正实现法治化还需要付出更多的探索和努力。

  坚持着重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是搞好宏观经济调控、促进科学发展的主要方式之一。发展循环经济,也只有在统一的社会规范和协调的法律体系下,才能把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同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有机结合起来,既保证资源和环境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又保证经济发展对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改善的支持,实现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良性循环。

  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各种新技术的支持,更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随着主要发达国家几十年来经济的持续繁荣,环境和生态危机不断出现,资源快速耗竭和废弃物管理问题日益突出。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深刻变化,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发展模式,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和趋势,许多国家纷纷以立法的方式加以推进。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制定了废物回收法,废物回收和循环利用的理念和实践在随后的相关立法中不断得到反映。20世纪90年代国际社会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德国、日本等国家纷纷把依法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看作是深化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从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带来的启示可以看出,制定并完善循环经济立法,用法律形式约束政府、企业和公众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对发展循环经济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进入20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矛盾的产生与我国资源利用效率相对低下密切相关。我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国外先进水平平均高20%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以上;木材综合利用率为6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发展循环经济是解决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资源能源问题的重要途径,但笔者认为,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循环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问题。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例如,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过度消耗资源和破坏环境;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参与循环经济活动的责任不清晰、权利义务不明确;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无法对经济行为产生预期的作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尚未建立和健全,阻碍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等等。面对这些问题,如果不实行法治,循环经济参与主体的意志自由和一切权利就无法实现,经济发展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利益主体更趋多元化、利益的评价判断标准和维权的途径更趋多样化。多元化、多样化的形成与发展,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将会有十分明显的表现。由于发展循环经济涉及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转变问题,旧有的发展模式、利益格局、行为规范等将会随之出现较大变化;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和生产力整体水平的提高,将使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化;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越来越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组织和调控,许多问题将从经济领域逐步向其他领域延伸。随之出现的各种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既具有客观性不容回避,更具有两面性错综复杂。随着我国社会治理模式向法治的转变,法治将日益扩展其功能,并且大规模地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渗透。法治将为调整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利益关系提供直接的、有效的、合理的途径。概言之,就是在循环经济的法治框架下,通过设置法律规则,运用利率、税率、价格等经济杠杆来合理调整利益关系,更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通过设定权利义务,倡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念和责任意识的觉醒,理清责、权、利等法律关系;通过明确法律责任,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约束经济行为,制裁违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讲,强调循环经济法治化,更可以理解为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

  第一,法治是确保循环经济参与主体自主性的需要,是循环经济得以运行并产生效益的必要条件。循环经济参与主体必须是独立的可自主决定其经济活动的主体,这种独立性与自主性,必须是普遍的和确定的,因而不能依靠经济实力或行政强制来实现,只有通过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才能普遍而确定地实现循环经济参与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第二,法治是落实减量化优先原则的重要保证。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一般侧重于废物再生利用,而我国现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阶段,能耗物耗过高,资源浪费严重,前端减量化的潜力很大,因此要特别重视减量化,即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运用法治手段保证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无疑比其他手段更为有效。

  第三,法治是实现节能减排要求的根本保障。发展循环经济的一项重点任务就是要着力解决能耗高、污染重、影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能不能落实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需要靠多方面的努力,但依法推行节能减排的标准、加强对超标污染排放行为的法律惩戒,同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激励政策,支持和推动企业等有关主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法治手段都显得至关重要。

  第四,法治是维护循环经济发展秩序的需要。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各个环节,注重发挥政府、企业和公众以及行业协会等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积极性,形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是实现循环经济法治化追求的目标之一。与此同时,在循环经济活动中,也存在着多种关系,例如生产者、消费者、环境权益享有者之间的关系等。这些关系必须经过法治的整合,才能形成适合循环经济运行与发展的秩序环境,从而保障循环经济能够在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下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深入实施,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观念深入人心,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日益得到人民的遵从。可以说,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已经具备了坚实的基础。与此相应,确保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实施,已经成为司法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循环经济法治化进程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笔者曾撰文提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四大法治问题:一是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需要运用法治手段倡导和推行;二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亟待健全;三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管理制度需要法治的保障加以落实;四是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等急需法治手段的强制推行。随着循环经济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推进,上述问题还将出现一些新的变化,但其重点将始终围绕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观念更新、循环经济发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循环经济发展成果的法律保护等。顺应循环经济法治化发展的需要,司法机关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具体司法行为,进一步深刻认识和把握循环经济的发展规律,准确体现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通过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循环经济发展中产生的纠纷提供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解决机制,引导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自觉遵守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依法落实循环经济基本管理制度和一系列激励政策,严格执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支持和推动循环经济参与主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依法保护政府、企业和公众以及行业协会等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倡导立法的价值取向,保障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各尽其责,共享发展取得的成果。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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