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招诈骗对青少年的危害不可忽视
——江西宜春中院对高招诈骗犯罪的调查分析
2008-08-06 09:10: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蔡小林
进入高考阶段的考生在年龄、心理、生理、知识等各方面正处在青少年成长的关键时期,经过十二载寒窗苦读,作为“明天的太阳”正等待升起,可塑性大,需要特别加以呵护。但此时却招来了高招骗子的当头一棒,给“明天的太阳”留下深深的伤害。近年来,利用高考招生诈骗低分、“落榜”考生的犯罪现象在全国各地总是阴魂不散,通过各地司法机关审理的高招诈骗案也是一起接一起。为进一步预防和遏制高招诈骗犯罪,维护考生及其家庭合法权益,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近5年来该市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从调查情况看,此类诈骗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突出表现在对考生的“围攻性”伤害上,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的群起围攻。诈骗参与人员复杂多样,在已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涉及机关干部、大学教师、在校研究生、大学生、工人、农民、个体户、下岗人员、无业或自由职业者等各色各样人员,有男有女,中年人居多,尤其是团伙犯罪突出。如在宜春法院审理的数起案件中,被告人多的有10余人,少的也有3人,且还有尚未构成犯罪的其他参与诈骗人,其中一案的其他参与诈骗人达12人之多。
二是跨地区拉网式围攻。在利益面前,相隔甚远、不同地区的诈骗者可以结伴而行,窜到各地行骗。如高某某等6名被告人实施的跨地区团伙高招诈骗案,6名被告人分别来自江西、河南、湖北、江苏4省,犯罪地则遍及江西、安徽、江苏3省的6个设区市。
三是在作案时间上集中围攻。每年临近高考,一些骗子就以各种方式登场,尤其是在高考前后的6至10月份活动频繁。如涉及北京、江西2省(市)的3名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梁某在一个暑假期间以计划外招生和5份伪造的中国人民大学录取通知书,就骗得江西、湖南5位“落榜”考生家长钱款47.6万元。
四是在作案手段上广用简单易行的骗术围攻。从已审案件看,骗子主要是利用所谓提前录取、计划外招生、委托招生、军校招生、招收“特长生”、内部指标、招生调节计划、有关系、公开打出虚假招生广告、散发材料、私设非法招生中介机构、口头或签协议形式虚假承诺录取到重点名牌大学、来年可“专升本”、用成人招生混淆普通高校招生性质、伪造高招资料等简单有效的骗术,以收取“报名费”、“活动费”、“指标费”、“介绍费”、“专升本费”等为名而横行天下,大肆骗取考生家长钱财。
五是对考生及家庭造成极广的创伤面。在高招骗子方方面面的围攻下,对考生及家庭的损害也是极大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从已审案件看,受害者众多,每个案件均有多名被害人,多的达数十人,且涉案金额大,每个被骗者少则数万元,多则20余万元,每起案件少则数十万元,多则数百万元。遭此劫难,对于有的家庭来说,经济上的损害不是短时间内可弥补的,甚至可能从此永无翻身之时。家庭经济的受损,又必然影响到考生的人生成长。对考生来说,正处成长的关键时刻,家庭蒙难,不仅直接影响其生活、继续上学的经济问题,而且无疑会在心理上造成伤害,不利于今后的成长。
高招骗子为何仅以简单的骗术就能横行天下,赢得众多考生及家长的信任,大肆捞取钱财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是家长“病急乱投医”,为骗子开了方便之门。通过高考改变人生命运,既是个不争的事实,也是人们普遍的心理追求。为了让孩子迈进大学门,走进理想的大学,许多家长可谓是不惜一切代价,到处“乱投医”,自投于骗子的门下。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被害人都是在子女高考落榜或低分的情况下,通过朋友、亲戚、熟人或骗子的“招生广告”等途径而主动找上骗子,请求骗子帮忙的,具有普遍性。
二是招生体制的漏洞,为骗子提供了生存空间。恢复高考以来,虽然高考经历了30余年的发展与改革,高招制度日趋完善,高招工作也越来越规范和透明,但受主客观条件限制,任何政策的完善都有个过程,不法者总是寻机钻空子,甚至好的政策都有被不法者把“经”念歪的时候。如个别大学教师利用高考招生向考生家长要挟钱财问题,类似的高招腐败现象,从某种程度上讲,既给高招骗子提供了诈骗信息,又向社会吹出了“出钱好办事”的不正之风。
三是熟人社会办事陋俗,为骗子营造了社会氛围。中国是个熟人社会,中国人普遍存在“熟人肯帮忙”、“有熟人能办事”、“关系能通神”的心理,人们有事首先总会想到利用错综复杂、盘根错节的人际关系来解决问题,却很少有人会去考虑这其中的合法性、可靠性和风险性。骗子正是利用这其中的奥妙,一方面四处搜集有关高招信息,一方面极力构建“熟人网”,让求学心切的考生和“望子成龙”的家长自投“骗网”。
四是高额“利润”,对骗子产生巨大诱惑力。“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为了孩子的未来,在急功近利的心理驱使下,总是舍得出钱、舍得出大价钱。面对这样一块“大肥肉”,骗子们明知无为考生办事之能力,但诱惑难挡,于是铤而走险——行骗,甚至越演越烈,设置种种圈套让考生和家长去钻。如上述高某某等高招诈骗案中的一被告人薛某,被害人凌某通过他人托其帮忙联系读重点大学时,薛某自知无此能耐,但为捞到好处费,薛某便找到高某某等串通共同诈骗凌某,骗得凌家20.1万元。
五是打击难度大,令骗子有惊无恐。近些年来,各地公安部门并没有停止对高招诈骗活动的查处和打击,有些地方还开展了由公安、教育、监察等部门联合进行的专项打击活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难度却较大,致使查处的案件比实际发生的少得多。难度之一,骗子打着民办高校等合法的幌子走上市场行骗,令人真伪难辨,甚至有的被告人在法庭上还以民办高校等做挡箭牌而进行辩护。难度之二,骗子行动诡密,总是在行骗后便杳无音信。难度之三,一些受骗家长考虑怕影响孩子的未来等种种原因,不愿配合公安部门办案,报案者少。
针对高招诈骗犯罪形成原因的多方面且错综复杂,要有力遏制此类犯罪,让青少年及家庭免其害,应采取标本兼治的办法,施行“综合治理”,从源头上加以预防和处置: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考生及家长的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强化法治,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革除不良传统社会陋习,让那些“爱拉关系”、“找歪路子”、不走正道的办事者和高招诈骗成为“过街老鼠”;切实加强教育及高招工作改革,建立健全高招工作程序,彻底根除教育部门的腐败问题,让高招骗子无缝可钻;加大打击力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手段,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给高招诈骗活动予以重击,使其无立足之地。
从调查情况看,此类诈骗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突出表现在对考生的“围攻性”伤害上,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的群起围攻。诈骗参与人员复杂多样,在已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涉及机关干部、大学教师、在校研究生、大学生、工人、农民、个体户、下岗人员、无业或自由职业者等各色各样人员,有男有女,中年人居多,尤其是团伙犯罪突出。如在宜春法院审理的数起案件中,被告人多的有10余人,少的也有3人,且还有尚未构成犯罪的其他参与诈骗人,其中一案的其他参与诈骗人达12人之多。
二是跨地区拉网式围攻。在利益面前,相隔甚远、不同地区的诈骗者可以结伴而行,窜到各地行骗。如高某某等6名被告人实施的跨地区团伙高招诈骗案,6名被告人分别来自江西、河南、湖北、江苏4省,犯罪地则遍及江西、安徽、江苏3省的6个设区市。
三是在作案时间上集中围攻。每年临近高考,一些骗子就以各种方式登场,尤其是在高考前后的6至10月份活动频繁。如涉及北京、江西2省(市)的3名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梁某在一个暑假期间以计划外招生和5份伪造的中国人民大学录取通知书,就骗得江西、湖南5位“落榜”考生家长钱款47.6万元。
四是在作案手段上广用简单易行的骗术围攻。从已审案件看,骗子主要是利用所谓提前录取、计划外招生、委托招生、军校招生、招收“特长生”、内部指标、招生调节计划、有关系、公开打出虚假招生广告、散发材料、私设非法招生中介机构、口头或签协议形式虚假承诺录取到重点名牌大学、来年可“专升本”、用成人招生混淆普通高校招生性质、伪造高招资料等简单有效的骗术,以收取“报名费”、“活动费”、“指标费”、“介绍费”、“专升本费”等为名而横行天下,大肆骗取考生家长钱财。
五是对考生及家庭造成极广的创伤面。在高招骗子方方面面的围攻下,对考生及家庭的损害也是极大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从已审案件看,受害者众多,每个案件均有多名被害人,多的达数十人,且涉案金额大,每个被骗者少则数万元,多则20余万元,每起案件少则数十万元,多则数百万元。遭此劫难,对于有的家庭来说,经济上的损害不是短时间内可弥补的,甚至可能从此永无翻身之时。家庭经济的受损,又必然影响到考生的人生成长。对考生来说,正处成长的关键时刻,家庭蒙难,不仅直接影响其生活、继续上学的经济问题,而且无疑会在心理上造成伤害,不利于今后的成长。
高招骗子为何仅以简单的骗术就能横行天下,赢得众多考生及家长的信任,大肆捞取钱财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是家长“病急乱投医”,为骗子开了方便之门。通过高考改变人生命运,既是个不争的事实,也是人们普遍的心理追求。为了让孩子迈进大学门,走进理想的大学,许多家长可谓是不惜一切代价,到处“乱投医”,自投于骗子的门下。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被害人都是在子女高考落榜或低分的情况下,通过朋友、亲戚、熟人或骗子的“招生广告”等途径而主动找上骗子,请求骗子帮忙的,具有普遍性。
二是招生体制的漏洞,为骗子提供了生存空间。恢复高考以来,虽然高考经历了30余年的发展与改革,高招制度日趋完善,高招工作也越来越规范和透明,但受主客观条件限制,任何政策的完善都有个过程,不法者总是寻机钻空子,甚至好的政策都有被不法者把“经”念歪的时候。如个别大学教师利用高考招生向考生家长要挟钱财问题,类似的高招腐败现象,从某种程度上讲,既给高招骗子提供了诈骗信息,又向社会吹出了“出钱好办事”的不正之风。
三是熟人社会办事陋俗,为骗子营造了社会氛围。中国是个熟人社会,中国人普遍存在“熟人肯帮忙”、“有熟人能办事”、“关系能通神”的心理,人们有事首先总会想到利用错综复杂、盘根错节的人际关系来解决问题,却很少有人会去考虑这其中的合法性、可靠性和风险性。骗子正是利用这其中的奥妙,一方面四处搜集有关高招信息,一方面极力构建“熟人网”,让求学心切的考生和“望子成龙”的家长自投“骗网”。
四是高额“利润”,对骗子产生巨大诱惑力。“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为了孩子的未来,在急功近利的心理驱使下,总是舍得出钱、舍得出大价钱。面对这样一块“大肥肉”,骗子们明知无为考生办事之能力,但诱惑难挡,于是铤而走险——行骗,甚至越演越烈,设置种种圈套让考生和家长去钻。如上述高某某等高招诈骗案中的一被告人薛某,被害人凌某通过他人托其帮忙联系读重点大学时,薛某自知无此能耐,但为捞到好处费,薛某便找到高某某等串通共同诈骗凌某,骗得凌家20.1万元。
五是打击难度大,令骗子有惊无恐。近些年来,各地公安部门并没有停止对高招诈骗活动的查处和打击,有些地方还开展了由公安、教育、监察等部门联合进行的专项打击活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难度却较大,致使查处的案件比实际发生的少得多。难度之一,骗子打着民办高校等合法的幌子走上市场行骗,令人真伪难辨,甚至有的被告人在法庭上还以民办高校等做挡箭牌而进行辩护。难度之二,骗子行动诡密,总是在行骗后便杳无音信。难度之三,一些受骗家长考虑怕影响孩子的未来等种种原因,不愿配合公安部门办案,报案者少。
针对高招诈骗犯罪形成原因的多方面且错综复杂,要有力遏制此类犯罪,让青少年及家庭免其害,应采取标本兼治的办法,施行“综合治理”,从源头上加以预防和处置: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考生及家长的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强化法治,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革除不良传统社会陋习,让那些“爱拉关系”、“找歪路子”、不走正道的办事者和高招诈骗成为“过街老鼠”;切实加强教育及高招工作改革,建立健全高招工作程序,彻底根除教育部门的腐败问题,让高招骗子无缝可钻;加大打击力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手段,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给高招诈骗活动予以重击,使其无立足之地。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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