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通过立法对老年人实现“精神慰藉”
2008-08-04 12:05:22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范春生
  对于在辽宁身为“儿子”“女儿”的人来说,如果今后再不常回家看看父母,很可能会触犯法规受到制裁。《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日前获得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通过,赡养人要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辽宁是老年人口大省,目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为631万,已占全省总人口的14.7%。近年来,因家庭结构、工作模式等发生的变化,独生子女大量增加,出现了大批的“空巢老人”。包括“空巢老人”在内的整个老年人群体的精神慰藉权利如何保障,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今年6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就《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对于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吸纳后,这部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此外,该条例还明确,成年子女不得强迫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

  对于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辽宁的老年人感到非常高兴。沈阳市皇姑区的退休教师宋文生告诉记者,儿子常年在外面做生意,一年回不了几趟家,就是回来也呆不了多长时间,这次有了法律的硬性规定,应该会提醒他常回家看看。

  法律人士认为,以立法方式唤醒年轻一辈的“精神赡养”意识,在当前十分必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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