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灾民众救助政策细化 市县不得擅调抚慰金标准
2008-06-16 13:36:22 | 来源:中新网
  中国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通知称,在灾区遇难的所有人员,包括户籍在本地和外省(市、县)籍人员,其家属应在遇难地县级民政部门领取抚慰金。省(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制定全省统一的抚慰金标准和发放程序,市、县不得擅自调整抚慰金发放标准。

  这份名为《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灾民临时生活救助和抚慰金发放工作。灾区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受灾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一是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地户籍及滞留本地的外地户籍受灾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做好分散安置、临时集中安置和投亲靠友人员的临时救助工作。

  二是对因灾投亲靠友到外地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原则上也应由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其临时生活补助。

  三是灾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在制定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具体实施方案时,要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给予照顾。受灾地区要在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采取以工代赈、组织外出务工、开展生产自救等措施,帮助受灾群众增加收入,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通知强调,各地要切实做好遇难人员抚慰金的发放工作。在灾区遇难的所有人员,包括户籍在本地和外省(市、县)籍人员,其家属应在遇难地县级民政部门领取抚慰金。省(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制定全省统一的抚慰金标准和发放程序,市、县不得擅自调整抚慰金发放标准。
责任编辑: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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