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爱心人士收养地震孤儿建立助养关系较妥当
2008-06-10 10:54:14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陈丽平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许多爱心人士表示,有意收养地震造成的孤儿。

  “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应严格按照收养法的规定进行,”有关专家今天(6月9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单位不具备收养资格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孤儿是指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儿童、婴幼儿。”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主任助理纪丰伟介绍。

  收养法对收养人的条件作了规定: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以上四点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杰强调。

  另外,收养法还规定:收养人原则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条件限制。如果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则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宋杰说,民政部门对收养人身份甄别一定要慎重进行。在对收养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收养人的抚养条件等进行认真核实。既要防止收养人出于非法目的的收养,又要考虑收养人的实际经济能力。应鼓励经济条件好的人参与收养,并适当地向这些人倾斜。

  “适当的生活条件,更有利于被收养的孤儿的成长,”宋杰说。

  在灾后初期,曾经先后有一些单位如中国人寿等发表声明,表示愿意收养所有灾后孤儿。

  “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收养法所规定的收养人资格,单位不具备此资格。”宋杰提醒,这些单位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因而不应该得到法律的回应。

  “从法律上来说,单位并不能收养孩子。但国家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团体对孤儿的收容养育属于社会救助行为,不受收养法规定的限制。”北京大学教授马忆南表示。

  宋杰说,自然人在收养的时候,应从福利机构收养,而不能直接从其他任何机构收养。另外,收养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爱心人士收养前应先了解法律规定

  “收养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纪丰伟说,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宋杰提醒爱心人士:在决定是否收养震后孤儿前,应认真考虑如下问题:

  一是在收养动机方面,不应该单纯凭爱心行事,而应该考虑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自身家庭的氛围。震后孤儿的健康成长,迫切需要在一个长期而稳定的关爱环境之中。暂时的爱心,显然是不够或不充分的;

  二是一旦收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无论是在身份方面,还是财产方面,养子女所取得的权利,与亲生子女相比,没有任何差异。因此,任何自然人,一旦决定收养,必须清楚而明确地认识到收养所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收养成立后,收养人就应该认真地履行作为养父母的职责;在收养持续期间,收养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虐待,遗弃被收养人。

  纪丰伟也提醒,收养人对于被收养人必须善尽抚养义务,如果未尽抚养义务,侵害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收养人在被收养的地震孤儿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纪丰伟强调,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地震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因此,收养人在收养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如果仅仅是出于善心和爱心而予以资助的,则不要办理收养关系,建立助养关系较为妥当。

  收养程序要依法进行

  纪丰伟介绍,收养程序要严格依法进行:

  一是孤儿监护人同意。公民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申请由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可与监护人联系。

  二是确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到生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

  三是办理收养登记。达成收养协议后,收养关系当事人按照当地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收养登记,确立收养关系。
责任编辑: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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