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柔并济谱写正义之歌
——记大丰市人民法院女法官朱桂兰
2008-06-05 08:40: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勇 董正远
她,是一位普通的女性,没有惊天动地的事迹,也没有气壮山河的话语;
她,像一株小草,默默无闻,朴实无华;
她,似一团火,将自己燃烧出的光和热无私奉献给每一位当事人,抚慰着他们受伤的心灵;
她,以身单力薄的双肩撑起了维权护法的天平,用刚柔并济的性格谱写了一曲曲正义的凯歌。
她,就是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现年53岁、身患脑血管痉挛等多种病症但仍坚持在执行一线的女法官朱桂兰。
“大丰法院的法官没有地方保护主义”
2003年,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因丈夫刘金德负心出走、夫妻感情破裂,其妻李鹃向湖北宜昌法院起诉离婚。一份调解协议书结束了一段几年的感情。协议书中,女儿给了李鹃,刘金德承诺付给女儿抚养费每月220元。
2006年7月,李鹃被查出患上了乳腺癌中期,经济一落千丈,跟女儿靠拿低保过生活。离婚后,当初承诺给付抚养费的刘金德一分钱也没有出。2007年7月,李鹃来到大丰法院将前夫刘金德告上法庭,要求将孩子的抚养费提高到每月400元。由于刘金德拒不到庭,大丰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令刘金德给付抚养费用。前有调解协议,后有法院判决书,但是刘金德始终不露面,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李鹃又来到大丰,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刘金德仍下落不明。法院经过多方寻找线索,查封了刘金德的轿车。承办法官朱桂兰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刘金德的父母以及同学、朋友等,终于找到了刘金德,将其司法拘留。经过她以案释法、耐心疏导,刘金德的家人履行了两份法律文书的标的,合计人民币13698元的抚养费。
当李娟拿到这笔款时,感激地说:“一个弱女子远赴他乡追讨,自己实在不抱希望了。但大丰法院的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没有地方保护主义,尽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使我终于如愿追讨回了女儿的抚养费,太感谢大丰法院,太感谢大丰法院的法官!”
“对困难的当事人应优先维护其权益”
多年的执行经验告诉朱桂兰,写在纸上的法律是生硬的,但实践中的法律应是有人性的,人性化执行与在诉讼中对贫弱当事人的救助同等重要。因而,朱桂兰同志在执行中还讲一个“柔”字。
2007年11月,姚某因长期患尿毒症,每星期要做二、三次血透,急需钱看病,但因原工作单位改制,姚某下岗单位欠其12000多元。姚某经仲裁后,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就是不履行义务。朱桂兰先后6、7次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要求其尽快履行义务,但法人代表就是不出面。后来,朱桂兰经多方打听,发现法人代表正要出门,于是她迅速采取执行110行动,将被执行人拘留。到这时,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履行义务,如数将12000元全部给了申请人。
朱桂兰说:“法律是公正的,对这些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人,我们在工作中会优先考虑的”。听后备受感动的姚某第二天上午就给法院送来了一面书有“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锦旗。
“女同志执行不比男同志差”
执行工作的特殊性表现在工作的流动性比较大,工作的时间也不固定,接触的执行对象更是形形色色。这样一项工作没有坚强的意志是做不好的,而朱桂兰同志却一股“韧”劲,总是与局内男同志一样风里来、雨里去。她经常说:“女法官执行不比男同志差。”
一次,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因要将被执行人李某家的房屋抵给申请人,李某家的家具等物必须搬出,但李某家无人问津此事,执行法官不得不自行搬运。面对比自己还高的衣橱,朱桂兰没有退缩的意思,而是与其他同志一道尽自己最大力气搬运。直到中午1时20分,她才与别的同志吃了点方便面。回来的路上,局内的同志开玩笑说:“没想到你的力气还真不小呢!”她却说:“为了尽快执行,我干了,大家不就少干了,案子也就能提前执结了。 ”
她,像一株小草,默默无闻,朴实无华;
她,似一团火,将自己燃烧出的光和热无私奉献给每一位当事人,抚慰着他们受伤的心灵;
她,以身单力薄的双肩撑起了维权护法的天平,用刚柔并济的性格谱写了一曲曲正义的凯歌。
她,就是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现年53岁、身患脑血管痉挛等多种病症但仍坚持在执行一线的女法官朱桂兰。
“大丰法院的法官没有地方保护主义”
2003年,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因丈夫刘金德负心出走、夫妻感情破裂,其妻李鹃向湖北宜昌法院起诉离婚。一份调解协议书结束了一段几年的感情。协议书中,女儿给了李鹃,刘金德承诺付给女儿抚养费每月220元。
2006年7月,李鹃被查出患上了乳腺癌中期,经济一落千丈,跟女儿靠拿低保过生活。离婚后,当初承诺给付抚养费的刘金德一分钱也没有出。2007年7月,李鹃来到大丰法院将前夫刘金德告上法庭,要求将孩子的抚养费提高到每月400元。由于刘金德拒不到庭,大丰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令刘金德给付抚养费用。前有调解协议,后有法院判决书,但是刘金德始终不露面,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李鹃又来到大丰,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刘金德仍下落不明。法院经过多方寻找线索,查封了刘金德的轿车。承办法官朱桂兰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刘金德的父母以及同学、朋友等,终于找到了刘金德,将其司法拘留。经过她以案释法、耐心疏导,刘金德的家人履行了两份法律文书的标的,合计人民币13698元的抚养费。
当李娟拿到这笔款时,感激地说:“一个弱女子远赴他乡追讨,自己实在不抱希望了。但大丰法院的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没有地方保护主义,尽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使我终于如愿追讨回了女儿的抚养费,太感谢大丰法院,太感谢大丰法院的法官!”
“对困难的当事人应优先维护其权益”
多年的执行经验告诉朱桂兰,写在纸上的法律是生硬的,但实践中的法律应是有人性的,人性化执行与在诉讼中对贫弱当事人的救助同等重要。因而,朱桂兰同志在执行中还讲一个“柔”字。
2007年11月,姚某因长期患尿毒症,每星期要做二、三次血透,急需钱看病,但因原工作单位改制,姚某下岗单位欠其12000多元。姚某经仲裁后,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就是不履行义务。朱桂兰先后6、7次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要求其尽快履行义务,但法人代表就是不出面。后来,朱桂兰经多方打听,发现法人代表正要出门,于是她迅速采取执行110行动,将被执行人拘留。到这时,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履行义务,如数将12000元全部给了申请人。
朱桂兰说:“法律是公正的,对这些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人,我们在工作中会优先考虑的”。听后备受感动的姚某第二天上午就给法院送来了一面书有“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锦旗。
“女同志执行不比男同志差”
执行工作的特殊性表现在工作的流动性比较大,工作的时间也不固定,接触的执行对象更是形形色色。这样一项工作没有坚强的意志是做不好的,而朱桂兰同志却一股“韧”劲,总是与局内男同志一样风里来、雨里去。她经常说:“女法官执行不比男同志差。”
一次,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因要将被执行人李某家的房屋抵给申请人,李某家的家具等物必须搬出,但李某家无人问津此事,执行法官不得不自行搬运。面对比自己还高的衣橱,朱桂兰没有退缩的意思,而是与其他同志一道尽自己最大力气搬运。直到中午1时20分,她才与别的同志吃了点方便面。回来的路上,局内的同志开玩笑说:“没想到你的力气还真不小呢!”她却说:“为了尽快执行,我干了,大家不就少干了,案子也就能提前执结了。 ”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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