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缺失制约抗灾能力 雪灾震灾疾呼巨灾险
2008-05-27 09:33:59 | 来源:新华网-经济参考报 | 作者:皮曙初
地震损失成保险真空 专家呼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基金建立刻不容缓
汶川大地震不仅严重威胁了灾区人民生命安全,其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灾后重建压力也是无法估量。从年初的南方雪灾到此次大地震,接踵而至的巨灾再一次警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已是迫在眉睫。专家认为,可以从地震等对民生影响重大的方面先进行试点,进而建立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基金制度。
巨灾风险频发灾害形势严峻
今年年初的雪灾已经造成了1516亿元人民币的直接经济损失,而汶川大地震造成的灾害所带来的损失更是难以估计。巨灾风险破坏性巨大,波及面广,给人们生命安全和社会财富造成非常巨大的损失。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联合国的统计资料显示,上世纪全球54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8个发生在中国。
据民政部门统计报告,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地震、洪水、台风等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都在2000亿元人民币左右。
武汉大学保险经济学研究所所长魏华林教授分析说,年度灾害经济损失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灾损率)小于2%时,对国民经济产生的影响比较轻微;大于5%时,对市场物价和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则比较明显,如果以大于2%的灾损率为中等灾害的度量标志,那么在过去将近20年中,中国大部分年份都是在灾年中度过的;与其它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灾损率处于较高水平上。美国的灾损率为0.27%,日本的灾损率为0.5%。
灾害损失对国家的财政支出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灾害损失金额与国家财政支出的比值,低时维持在10%左右,高时达到30%以上,而美国的这一指标还不到1%。
巨灾保险缺失制约抗灾能力
虽然我国是各种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的国家,因灾造成的损失十分巨大,但相应的保险开发程度却非常低,专门针对自然灾害的保险险种不多,如国际上广泛流行的地震保险、泛洪区的洪水保险、沿海线上的台风保险等险种,有些长期缺失,有些时办时停。已有的自然灾害保险在其经营过程中,也因承保条件相对较高,理赔标准过于苛刻,客观上弱化了保险功能的发挥。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庞继英不久前在武汉说,我国长期以来采取的是以国家财政和社会捐赠为主导的灾后救济方式,保险保障的覆盖水平低。遭受自然灾害时,保险赔付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仅约5%,而全球的平均水平为36%。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也表示,由于起步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保险业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特别是由于没有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在补偿巨灾风险损失方面发挥的作用还很不充分。例如2005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042亿元,相关保险赔款仅为100亿元,占比还不到5%,今年的雪灾中,保险的赔付不足损失的2%,这些数据都远低于全球同类灾害中保险赔付平均水平。
地震灾害亦是如此。目前我国对于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弥补,特别是灾后恢复的经济保障体制建设方面还很不完善,国家财政救济和民间捐助仍然是一种主要方式。而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在损害补偿方面的作用却相当明显。例如,在1994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地震后,保险业支付了折合人民币近1250亿元的赔款,保险赔付资金被迅速注入灾后重建项目,成为灾后经济复苏的强大动力。
专家认为,造成巨灾保险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国际经验来看,为了确保巨灾保险的覆盖面,包括美国、日本在内的一些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一定程度的强制保险,而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规定。缺乏国家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建设,自然灾害风险的承保能力受到较大的限制。
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制度
应对像地震这样的巨灾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仅靠商业保险公司的力量是远远解决不了问题的。魏华林教授说,许多自然灾害保险、如地震保险等,具有公益性质,属于准公共品险种,整个社会乃至国家都是这种保险的受益人。因此,无论从降低保险人及投保方负担的角度,还是从保障社会公益的立场,政府都应该承担起一定的扶持和援助发展的责任。
从国际上看,很多国家或地区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在设立巨灾损失补偿基金、再保险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同时通过资本市场提升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推出了巨灾债券等风险证券化产品。中国保监会产险部副主任董波说,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目标应当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体系为框架,国家财政提供支持,全球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的多层次、多方位的保障体系。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京生建议,本着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原则,我国可以选择对民生影响重大的家庭、住房、财产、地震保险进行试点,以保障民生为出发点,提高巨灾保险的保险保障范围和水平,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循序渐进地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和体系。
许多专家都认为,设立巨灾保险基金是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效路径。因为保险公司各自积累的准备金比较分散,很难形成有效的规模,在应对巨灾损失时无法实现资金在全国范围的统一协调使用。巨灾保险基金制度就是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巨灾保险基金,对巨灾保费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由专业再保险公司代为管理,统一安排国际再保险、运用风险证券化(如巨灾债券)等方式分散风险,实现成本收益的最优化。据悉,目前全球有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大都由政府和监管机构牵头建立,由国家再保险公司实施管理,实行政府、保险公司合作分担巨灾风险的机制。
巨灾保险基金建立刻不容缓
汶川大地震不仅严重威胁了灾区人民生命安全,其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灾后重建压力也是无法估量。从年初的南方雪灾到此次大地震,接踵而至的巨灾再一次警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已是迫在眉睫。专家认为,可以从地震等对民生影响重大的方面先进行试点,进而建立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基金制度。
巨灾风险频发灾害形势严峻
今年年初的雪灾已经造成了1516亿元人民币的直接经济损失,而汶川大地震造成的灾害所带来的损失更是难以估计。巨灾风险破坏性巨大,波及面广,给人们生命安全和社会财富造成非常巨大的损失。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联合国的统计资料显示,上世纪全球54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8个发生在中国。
据民政部门统计报告,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地震、洪水、台风等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都在2000亿元人民币左右。
武汉大学保险经济学研究所所长魏华林教授分析说,年度灾害经济损失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灾损率)小于2%时,对国民经济产生的影响比较轻微;大于5%时,对市场物价和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则比较明显,如果以大于2%的灾损率为中等灾害的度量标志,那么在过去将近20年中,中国大部分年份都是在灾年中度过的;与其它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灾损率处于较高水平上。美国的灾损率为0.27%,日本的灾损率为0.5%。
灾害损失对国家的财政支出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灾害损失金额与国家财政支出的比值,低时维持在10%左右,高时达到30%以上,而美国的这一指标还不到1%。
巨灾保险缺失制约抗灾能力
虽然我国是各种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的国家,因灾造成的损失十分巨大,但相应的保险开发程度却非常低,专门针对自然灾害的保险险种不多,如国际上广泛流行的地震保险、泛洪区的洪水保险、沿海线上的台风保险等险种,有些长期缺失,有些时办时停。已有的自然灾害保险在其经营过程中,也因承保条件相对较高,理赔标准过于苛刻,客观上弱化了保险功能的发挥。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庞继英不久前在武汉说,我国长期以来采取的是以国家财政和社会捐赠为主导的灾后救济方式,保险保障的覆盖水平低。遭受自然灾害时,保险赔付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仅约5%,而全球的平均水平为36%。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也表示,由于起步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保险业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特别是由于没有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在补偿巨灾风险损失方面发挥的作用还很不充分。例如2005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042亿元,相关保险赔款仅为100亿元,占比还不到5%,今年的雪灾中,保险的赔付不足损失的2%,这些数据都远低于全球同类灾害中保险赔付平均水平。
地震灾害亦是如此。目前我国对于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弥补,特别是灾后恢复的经济保障体制建设方面还很不完善,国家财政救济和民间捐助仍然是一种主要方式。而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在损害补偿方面的作用却相当明显。例如,在1994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地震后,保险业支付了折合人民币近1250亿元的赔款,保险赔付资金被迅速注入灾后重建项目,成为灾后经济复苏的强大动力。
专家认为,造成巨灾保险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国际经验来看,为了确保巨灾保险的覆盖面,包括美国、日本在内的一些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一定程度的强制保险,而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规定。缺乏国家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建设,自然灾害风险的承保能力受到较大的限制。
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制度
应对像地震这样的巨灾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仅靠商业保险公司的力量是远远解决不了问题的。魏华林教授说,许多自然灾害保险、如地震保险等,具有公益性质,属于准公共品险种,整个社会乃至国家都是这种保险的受益人。因此,无论从降低保险人及投保方负担的角度,还是从保障社会公益的立场,政府都应该承担起一定的扶持和援助发展的责任。
从国际上看,很多国家或地区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在设立巨灾损失补偿基金、再保险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同时通过资本市场提升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推出了巨灾债券等风险证券化产品。中国保监会产险部副主任董波说,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目标应当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体系为框架,国家财政提供支持,全球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的多层次、多方位的保障体系。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京生建议,本着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原则,我国可以选择对民生影响重大的家庭、住房、财产、地震保险进行试点,以保障民生为出发点,提高巨灾保险的保险保障范围和水平,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循序渐进地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和体系。
许多专家都认为,设立巨灾保险基金是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效路径。因为保险公司各自积累的准备金比较分散,很难形成有效的规模,在应对巨灾损失时无法实现资金在全国范围的统一协调使用。巨灾保险基金制度就是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巨灾保险基金,对巨灾保费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由专业再保险公司代为管理,统一安排国际再保险、运用风险证券化(如巨灾债券)等方式分散风险,实现成本收益的最优化。据悉,目前全球有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大都由政府和监管机构牵头建立,由国家再保险公司实施管理,实行政府、保险公司合作分担巨灾风险的机制。
责任编辑: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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