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汇法院调解一起囚犯临终遗赠房产纠纷案
2008-05-26 13:38:22
中国法院网讯 (富心振 郁菊芳) 囚犯张某病重期间,在监狱医院立下一份“遗赠”字据,将一处房产赠予同居女友马女士。张某过世后,他的女儿与马女士为房产发生纠纷。近日,通过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调解,原告马女士与被告张小姐达成一致意见:讼争房产归张小姐所有,张小姐支付马女士补偿款7万元。
张某与张小姐的母亲于1999年离婚,张小姐随母亲共同生活。离异后,张某与马女士相识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几年来,张先生与马女士一直居住在南汇区某处一幢二上二下房屋内。2004年2月,张某因犯罪被羁押于安徽白茅林农场改造,期间,马女士以妻子名义多次进行探望和书信往来,并看管了张某的房屋。
2005年12月,张先生在劳改农场发病,写下一份字据,称“家产房屋赠与马女士”。张某过世后不久,张小姐即向马女士提出要继承父亲的房产,双方发生纠纷,马女士遂持张某的“遗赠”字据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房产的继承权。
庭审中,马女士诉称,其与张某共同生活多年,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张某服刑后,其尽了妻子义务,给予张某经济上的资助及精神上的安慰。现依据张某亲笔所立的“遗赠”字据一份,要求确认其对房产的继承权。
张小姐则辩称,马女士要求确认继承权及产权归属的请求不能成立。马女士提供的所谓“遗赠”字据并非父亲的自书遗嘱,马女士对讼争房产不能享有任何权利。即使马女士所称属实,马女士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明确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据此,张小姐认为,马女士的请求不能成立,要求驳回。
庭审后,为查清张某所写字据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法官专程去张某去世前的劳改农场调查。经查证,张某去世前神志清楚,其写的字据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然而,在审查案件中,法院又发现讼争房产还涉及张某父亲的权益,张某父亲早已去世,却又涉及对张某父亲财产继承问题。为此,法院追加了张某父亲的几名子女作为本案当事人,但经逐一询问,他们表示均放弃继承权。
在此基础上,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以上调解协议。
张某与张小姐的母亲于1999年离婚,张小姐随母亲共同生活。离异后,张某与马女士相识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几年来,张先生与马女士一直居住在南汇区某处一幢二上二下房屋内。2004年2月,张某因犯罪被羁押于安徽白茅林农场改造,期间,马女士以妻子名义多次进行探望和书信往来,并看管了张某的房屋。
2005年12月,张先生在劳改农场发病,写下一份字据,称“家产房屋赠与马女士”。张某过世后不久,张小姐即向马女士提出要继承父亲的房产,双方发生纠纷,马女士遂持张某的“遗赠”字据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房产的继承权。
庭审中,马女士诉称,其与张某共同生活多年,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张某服刑后,其尽了妻子义务,给予张某经济上的资助及精神上的安慰。现依据张某亲笔所立的“遗赠”字据一份,要求确认其对房产的继承权。
张小姐则辩称,马女士要求确认继承权及产权归属的请求不能成立。马女士提供的所谓“遗赠”字据并非父亲的自书遗嘱,马女士对讼争房产不能享有任何权利。即使马女士所称属实,马女士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明确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据此,张小姐认为,马女士的请求不能成立,要求驳回。
庭审后,为查清张某所写字据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法官专程去张某去世前的劳改农场调查。经查证,张某去世前神志清楚,其写的字据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然而,在审查案件中,法院又发现讼争房产还涉及张某父亲的权益,张某父亲早已去世,却又涉及对张某父亲财产继承问题。为此,法院追加了张某父亲的几名子女作为本案当事人,但经逐一询问,他们表示均放弃继承权。
在此基础上,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以上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张涵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