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产引纠纷 继承人享有未放弃部分继承权
2008-05-20 13:43:47
中国法院网讯 (薛程)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王君、王建、王珍诉被告王勇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王勇分别给付王君、王建、王珍房款人民币6.5万元。
王老先生(2004年11月去世)与王老太太(2007年9月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4子女:长女王君、二子王建、三子王勇、小女王珍。王老先生去世后遗留房产一套,且系王老先生与王老太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后王老太太病重,王君、王建、王珍、王勇四人商量将该房屋出售,所得房款用于治疗,剩余房款再进行分割。为便于出售房屋,将该房屋公证到王勇名下,同时王君、王建、王珍对该房产中属于父亲王老先生的遗产均自愿表示放弃继承权。2006年11月,王勇该房屋以52万元的价格出售。因王君、王建、王珍未分到房款,故起诉法院,要求平均分割房款26万元。
庭审中,王勇主张该房屋系其与王老太太所有,且所得房款已经全部用于给治疗。
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开始后,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查明的事实,王老先生去世后遗留房屋一套,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该房屋归王老太太、王勇共同所有。随后,因王老太太病重,王勇受王老太太委托将该房屋出售,所得房款中属于王老太太的部分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王君、王建、王珍虽表示自愿放弃继承父亲王老先生的遗产,但仍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故王君、王建、王勇、王珍作为王老先生、王老太太之子女,应当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平均继承遗产份额。同时王君、王建、王珍认可以26万元作为分割基数,对此法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文中人物系为化名)
王老先生(2004年11月去世)与王老太太(2007年9月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4子女:长女王君、二子王建、三子王勇、小女王珍。王老先生去世后遗留房产一套,且系王老先生与王老太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后王老太太病重,王君、王建、王珍、王勇四人商量将该房屋出售,所得房款用于治疗,剩余房款再进行分割。为便于出售房屋,将该房屋公证到王勇名下,同时王君、王建、王珍对该房产中属于父亲王老先生的遗产均自愿表示放弃继承权。2006年11月,王勇该房屋以52万元的价格出售。因王君、王建、王珍未分到房款,故起诉法院,要求平均分割房款26万元。
庭审中,王勇主张该房屋系其与王老太太所有,且所得房款已经全部用于给治疗。
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开始后,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查明的事实,王老先生去世后遗留房屋一套,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该房屋归王老太太、王勇共同所有。随后,因王老太太病重,王勇受王老太太委托将该房屋出售,所得房款中属于王老太太的部分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王君、王建、王珍虽表示自愿放弃继承父亲王老先生的遗产,但仍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故王君、王建、王勇、王珍作为王老先生、王老太太之子女,应当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平均继承遗产份额。同时王君、王建、王珍认可以26万元作为分割基数,对此法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文中人物系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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