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08-04-30 13:53: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韩小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施行以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程序共聘请了13名人民陪审员。三年来,该院人民陪审员共陪审案件156件178人次,陪审案件逐年上升比分别为57%和266.7%。去年,该院被省高院表彰为“人民陪审员工作先进集体”。
从该院陪审工作运行情况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范围涉及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所有领域,不仅陪审的范围在逐步扩大,而且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内容也在不断丰富。民商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不仅参加审理,还参与到诉讼调解中,使不少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在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加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工作,大大增强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虽然已步入正轨并日趋完善,但该项工作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待提高。譬如有的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参审还要向他们介绍案情、讲解法律,比较麻烦,因而对于社会影响较大和疑难复杂案件不愿让陪审员参加,只让人民陪审员参与一些简单的案件审理。
2、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不尽合理。担任该院的人民陪审员有9名来自区级机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所占比例(占69.2%)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同时,他们往往因事务繁忙难以参加合议庭安排的陪审工作,也影响了人民陪审员职责的正常履行。
3、人民陪审员的任职培训相对缺乏。由于缺少足够的培训,人民陪审员不能及时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在案件审理中往往信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从而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评议时多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不能起到真正的陪审作用,甚至陪审中常常会出现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等“陪而不审”的现象。
4、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部分人民陪审员因工作所限难以保证正常的陪审工作,或者因部分人民陪审员水平较低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现有的参审机制(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陪审)在具体实施中难以规范操作,案件承办部门或法官更愿意挑选较有经验、水平较高、或相对熟悉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这样就出现了少数陪审员频繁陪审,而导致人民陪审员之间参审案件数量悬殊的现象。
5、人民陪审员考核机制还有缺失。由于人民陪审员大多有自己的工作单位,法院在物质保障上必须寻求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任用处分也只有建议权,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考核机制,缺乏相应的奖励办法和惩罚措施,导致了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往往缺乏一定的热情,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也因没有压力而容易产生怠于履行陪审职责的惰性。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对策:
1、继续加大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培训力度。在继续做好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工作的同时,强化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培训力度,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培训主要以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学习新法律法规为内容。另外,在培训方式上,可以采取开座谈会、庭审观摩、业务培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意识,提升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
2、严格执行人民陪审员参审随机选取制度。按人民陪审员名册,对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负责管理陪审员的部门轮流选取陪审员参审,严格执行这一制度,确保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基本均衡。
3、进一步加强与人民陪审员工作单位的沟通。通过与人民陪审员单位的沟通,合理协调好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尽量减少冲突,为人民陪审员做好陪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
4、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及时统计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数量、质量情况,继续完善包括业绩、培训等内容的人民陪审员个人档案,加强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对工作优秀的,充分肯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及时函告其单位;对因违反审判纪律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陪审员的,依法提请人大予以免职。
5、加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部分当事人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还不甚了解,甚至有的当事人还持有怀疑态度,我们有必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打消当事人的顾虑,提高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认知度,从而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从该院陪审工作运行情况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范围涉及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所有领域,不仅陪审的范围在逐步扩大,而且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内容也在不断丰富。民商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不仅参加审理,还参与到诉讼调解中,使不少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在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加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工作,大大增强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虽然已步入正轨并日趋完善,但该项工作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待提高。譬如有的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参审还要向他们介绍案情、讲解法律,比较麻烦,因而对于社会影响较大和疑难复杂案件不愿让陪审员参加,只让人民陪审员参与一些简单的案件审理。
2、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不尽合理。担任该院的人民陪审员有9名来自区级机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所占比例(占69.2%)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同时,他们往往因事务繁忙难以参加合议庭安排的陪审工作,也影响了人民陪审员职责的正常履行。
3、人民陪审员的任职培训相对缺乏。由于缺少足够的培训,人民陪审员不能及时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在案件审理中往往信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从而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评议时多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不能起到真正的陪审作用,甚至陪审中常常会出现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等“陪而不审”的现象。
4、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部分人民陪审员因工作所限难以保证正常的陪审工作,或者因部分人民陪审员水平较低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现有的参审机制(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陪审)在具体实施中难以规范操作,案件承办部门或法官更愿意挑选较有经验、水平较高、或相对熟悉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这样就出现了少数陪审员频繁陪审,而导致人民陪审员之间参审案件数量悬殊的现象。
5、人民陪审员考核机制还有缺失。由于人民陪审员大多有自己的工作单位,法院在物质保障上必须寻求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任用处分也只有建议权,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考核机制,缺乏相应的奖励办法和惩罚措施,导致了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往往缺乏一定的热情,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也因没有压力而容易产生怠于履行陪审职责的惰性。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对策:
1、继续加大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培训力度。在继续做好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工作的同时,强化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培训力度,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培训主要以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学习新法律法规为内容。另外,在培训方式上,可以采取开座谈会、庭审观摩、业务培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意识,提升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
2、严格执行人民陪审员参审随机选取制度。按人民陪审员名册,对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负责管理陪审员的部门轮流选取陪审员参审,严格执行这一制度,确保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基本均衡。
3、进一步加强与人民陪审员工作单位的沟通。通过与人民陪审员单位的沟通,合理协调好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尽量减少冲突,为人民陪审员做好陪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
4、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及时统计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数量、质量情况,继续完善包括业绩、培训等内容的人民陪审员个人档案,加强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对工作优秀的,充分肯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及时函告其单位;对因违反审判纪律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陪审员的,依法提请人大予以免职。
5、加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部分当事人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还不甚了解,甚至有的当事人还持有怀疑态度,我们有必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打消当事人的顾虑,提高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认知度,从而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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