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法明确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媒体责任
2008-04-30 10:36:41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朱旭东
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不但图财,甚至“害命”。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的《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不仅对广告发布者明确了法律责任,同时也明确了刊登违法药品广告媒体的责任。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是江苏第一部药品监管地方性法规,这个条例从地方政府责任、药品生产管理、药品经营管理、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药品价格与广告管理等多方面,就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朱勤虎介绍,对发布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药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暂停在江苏销售,并予以公告。对新闻媒体及其他广告发布者发布药品广告,条例规定:“应当核实药品广告批准文件,不得发布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药品广告。”
对于“发布国家禁止的药品广告,被责令改正而不改正”,或者“发布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或者其他虚假药品广告,被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新闻媒体,条例明确将对媒体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是江苏第一部药品监管地方性法规,这个条例从地方政府责任、药品生产管理、药品经营管理、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药品价格与广告管理等多方面,就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朱勤虎介绍,对发布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药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暂停在江苏销售,并予以公告。对新闻媒体及其他广告发布者发布药品广告,条例规定:“应当核实药品广告批准文件,不得发布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药品广告。”
对于“发布国家禁止的药品广告,被责令改正而不改正”,或者“发布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或者其他虚假药品广告,被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新闻媒体,条例明确将对媒体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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