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赋予人民陪审员执行裁决权
2008-04-28 13:55: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彩茂 邓淦蓉
  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只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进行了规定,但未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作出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缺乏法律依据和保障。笔者认为赋予人民陪审员执行裁决权具有以下可行性和必要性:

   1、执行权是司法权的一种,执行裁决权是审判权的延伸,赋予人民陪审员执行裁决权,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

   2、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对当地的民众较为了解,他们参与执行案件的合议裁决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事人的情绪,促进纠纷解决。

   3、能有效地减少、避免涉执行信访件。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裁决,能有效地减缓当事人与法院的“敌对”状态,加强沟通,减少隔阂,与现阶段倡导的和谐执行,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宗旨不谋而合。

   4、有利于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执行案件合议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相对较低,可以使人民陪审员克服畏难情绪,避免在审判阶段“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尴尬,提高参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5、有利于加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司法腐败,树立司法权威。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裁决,可以直接地、面对面地对执行权进行监督,帮助法官更加公正、合情合理的处理案件,防止暗箱操作,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6、有利于加强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增进公民的法律意识,对在公众中树立“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自觉意识具有极大的帮助,为切实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7、有利于弥补执行人员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现有执行人员紧缺的压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因此,建议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赋予人民陪审员执行裁决权,使我国的司法职权配置趋于合理和全面。对人民陪审员建立分类随机抽选机制,将人民陪审员分为专家型陪审员及大众型陪审员,前者主要参与追加被执行人、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方案的制定等重大事项的裁决,后者主要参与拘留、罚款等事实认定事项的合议。同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给予一定的经费和人身保障,并建立人民陪审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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