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副总被欠薪20万 上海发出首个劳动报酬支付令
2008-04-22 15:45:36
中国法院网讯 (潘文婕) 今天,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上海市首例申请劳动报酬支付令案件做出处理,并对周先生所在单位发出支付令:判令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支付周先生2005年11月至2008年3月的工资共计20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工作10多年,却被拖欠工资20万,单位许下诺言一定归还,可员工左等右等,怎奈公司方迟迟无果。手持公司承诺书的周先生一怒之下将所在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兑现承诺,立即支付所欠工资20万元。
现年63岁的周先生是湖南省衡阳市人,12年前,他进入上海市一家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工作,并且一直担任主管行政的副总经理一职。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周先生打拼多年,为公司立下不少汗马功劳,对老东家也深怀感情。可孰料,随着房市持续波动,单位的经营状况也每况愈下。特别是这两年来,由于公司内部管理不善,经营举步维艰,致使资金链断裂,公司一直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就连员工的工资都很难支付。身为公司副总的周先生也未能幸免,由于公司不能正常地支付工资,一年只发放了2、3千元的生活费,周先生也难以度日。今年3月,已拖欠其工资2年有余的公司,在周先生的要求下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公司在今年4月4日前支付拖欠周先生的工资共计20万元。可等了多日,周先生发现公司始终无意支付,眼看着自己打拼多年的心血要打水漂,他再也坐不住了。4月14日,周先生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所在工作单位支付其2005年11月至2008年3月工资共计20万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自收到周先生的支付令申请书后,立即收案受理,并着手开始调查。承办法官发现,申请人周先生系该房地产开发集团的管理人员,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已濒临倒闭,今年3月30日,周先生所在公司写下一份承诺书,许诺于4月4日付清所欠周先生工资20万元。法院认为,本案是首例涉及新《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报酬支付令以及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案件,据此劳动者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徐汇区人民法院在受案后第四天即发出支付令,判令公司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支付周先生2005年11月至2008年3月的工资共计20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工作10多年,却被拖欠工资20万,单位许下诺言一定归还,可员工左等右等,怎奈公司方迟迟无果。手持公司承诺书的周先生一怒之下将所在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兑现承诺,立即支付所欠工资20万元。
现年63岁的周先生是湖南省衡阳市人,12年前,他进入上海市一家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工作,并且一直担任主管行政的副总经理一职。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周先生打拼多年,为公司立下不少汗马功劳,对老东家也深怀感情。可孰料,随着房市持续波动,单位的经营状况也每况愈下。特别是这两年来,由于公司内部管理不善,经营举步维艰,致使资金链断裂,公司一直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就连员工的工资都很难支付。身为公司副总的周先生也未能幸免,由于公司不能正常地支付工资,一年只发放了2、3千元的生活费,周先生也难以度日。今年3月,已拖欠其工资2年有余的公司,在周先生的要求下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公司在今年4月4日前支付拖欠周先生的工资共计20万元。可等了多日,周先生发现公司始终无意支付,眼看着自己打拼多年的心血要打水漂,他再也坐不住了。4月14日,周先生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所在工作单位支付其2005年11月至2008年3月工资共计20万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自收到周先生的支付令申请书后,立即收案受理,并着手开始调查。承办法官发现,申请人周先生系该房地产开发集团的管理人员,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已濒临倒闭,今年3月30日,周先生所在公司写下一份承诺书,许诺于4月4日付清所欠周先生工资20万元。法院认为,本案是首例涉及新《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报酬支付令以及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案件,据此劳动者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徐汇区人民法院在受案后第四天即发出支付令,判令公司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支付周先生2005年11月至2008年3月的工资共计20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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