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陪审”
2008-03-21 13:59: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丁玲
  不穿法袍、不戴国徽,审判席上却与法官并肩而坐;不是法官,却能够调阅案宗、庭审调查、参与合议;不一定是法律院校科班出身,却能以特殊的身份、朴素的道德情感维护并促进司法公正。这就是“人民陪审员”!

  法官是法院中审判人员的通称;陪审员是 非职业审判人员到法院参加案件审判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指出“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由此可见,陪审员属于广义的法官群体,享有除不得担任审判长以外的所有法官权利,其最大特点是来自各行各业系非职业审判人员,也正是由于它的“非职业”才有利于克服职业人员的思维定势,从而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

  如果说选举权是把公民与国家权力机关进而与“一府两院”连接起来的第一座桥梁,那么,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是使公民直接与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经常处于沟通状态的另一座桥梁。就事实审断方面,诸多研究表明,职业法官由于日复一日地与案件、证据打交道,会形成职业麻木,对事实和证据失去应有的敏感性,相比之下,非职业法官表现得更敏感、细致;对于地方性知识,陪审员们“如鱼饮水,冷暖自知”,比职业法官更有直接、深切的感悟;职业法官因为经年的职业生涯,会与同阶官僚产生职业认同,而与普遍民众渐行渐远,产生隔膜。陪审制度因让普通民众参与司法的审判过程,确保了人民对于司法的主权,从而使判决获得更为坚实的合法性基础;陪审员日常生活在民众之中,案件审结后仍回归于民,正所谓“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从而也减缓甚至避免了当事人由各种不理解所引发的同职业法官的抵触情绪,因而陪审制度也被西方形象得比喻为“避雷针”;陪审员与国家政权机关不发生制度上的长期钩连,因而避免了因为制度化而导致的官僚化;陪审员始终站在民间的立场上,对于权力机关可能的专政构成有力的防范。正因如此,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曾精辟地指出:“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始终从这个观点去评价陪审制度,只要这项工作由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员参与,只要参审的权力让陪审员来切实履行,那么陪审制度就可始终保持其民主共和性。”

  也许,职业法官和陪审员对法治理念的理解存在高下,但敬畏法律、珍视公正的灵魂是一致的,正基于此,职业法官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陪审员,而陪审员也无时无刻不在崇拜着职业法官。职业法官的权威通过陪审员的辐射向四处扩散。此时,职业法官的声音和陪审员所代表的整个社会的声音是同样的洪亮。可见表面上看来似乎限制了司法权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却在加强司法权的力量。

  被誉为“近代刑法学之父”的贝卡里亚曾说过,优秀的法律应当为主要职业法官配置一些陪审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感情作出判断的无知,较之根据见解作出判断的学识要更可 靠一些。在法律明了和确切的地方。职业法官的责任只是审定事实。如果说寻找证据需要精明干练,作出结论必须明白准确的话,那么,在根据结论作出裁判时,只要求 朴实的良知;而一个总期望发现罪犯同时又落入学识所形成的人为窠臼的职业法官,他的知识却比较容易导致谬误。

  陪审正是在职业法官的理性和陪审员的感性之间找最佳的切入点;正基于此精英的职业法官队伍和普通的平民队伍这两条看似永远不能相交的平行线,有了交点,这交点就是应运而生的心中充斥着责任和使命的光荣而神圣的人民陪审员。

  源于西方的陪审制度能否成功移植到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功能能否最终实现,并不取决于美好的理想,更取决于实际的操作和运行,可以这样说,无论是出于民主政治的建设需要,还是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都离不开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也只有认真使用陪审员,切实尊重陪审员的意见,才能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的现实土壤中行之有效,从而真正实现民主、公正的价值追求。

(作者系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陪审员)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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