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开创人民法庭工作新局面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
2008-03-04 09:31: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十分重视人民法庭工作,一直将其作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重中之重。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人民法庭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使人民法庭工作得到了全面加强,取得了可喜成绩。但在人民法庭工作逐步推进的过程中,也反映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党的十七大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作出了新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也为人民法庭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为了全面落实十七大精神,开创人民法庭工作的新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在综合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总体目标:
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
依法治国是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的持续协调稳步发展,各类矛盾纠纷不断显现。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将矛盾纠纷的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对此人民法院责任重大。依法治国需要一个稳定和谐的环境。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据统计,人民法庭每年受理民事案件都在160万件左右,发挥好人民法庭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好数量如此庞大的纠纷案件,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工作的全局,更对推进依法治国伟大进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人民法庭各项工作要以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为重要目标,着力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要营造和谐的诉讼氛围,在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追求和谐。
指导思想:
坚持“三个面向”,强调“两便”原则
人民法庭的工作必须“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符合“两便”原则。能否做到“三个面向”,事关人民法庭工作的成败。切实做到“三个面向”,人民法庭工作才能够有一个坚实的基础,才能够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坚持《决定》赋予“两便”原则的新的时代内涵,是检验当前乃至今后人民法庭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是人民法庭工作是否真正做到司法为民的集中体现。《通知》要求,人民法庭各项工作一定要从“三个面向”出发,并最终回到“三个面向”。务必将“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作为统领人民法庭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力争取得更大成绩。
工作重点:
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人民法庭每天处理的几乎都是事关民生的纠纷案件。党的十七大提出,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职责。《通知》要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要以重点解决好事关民生的纠纷案件为重点,尽最大努力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在处理涉及民生的案件过程中,关键是要把握好度。这就是,既要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既要照顾人民群众的眼前利益,也要保障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既要注意促进生产发展,也要注意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
工作思路:
正确处理调判关系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指导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全面准确理解和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字原则的重点是正确处理好调判关系。调解和判决都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重要的诉讼制度,都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对那些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又都没有明显证据优势,判决结案很可能诱发不稳定因素的案件,要“能调则调”。对那些事实清楚、是非明了且无调解可能的案件,要“当判则判”。《通知》要求,要从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的角度,深刻理解“调判结合”。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都要力争实现“案结事了”。要从司法审判规律的高度,科学处理好调判关系。对实践中存在的曲解调判关系、对调解率“下指标”以及“一票否决”等错误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
核心内容:
继续强化队伍和制度建设
人民法庭工作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队伍是关键,制度是保障。《通知》要求,要按照《决定》的要求,深化人民法庭队伍和组织建设。要遵循审判规律,规范审判管理,完善审判制度,稳定法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优化法庭布局。要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措施,为司法公正奠定坚实的组织保证。要全面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以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突出要求:
落实经费保障
人民法庭工作能否取得明显进展,物质装备保障是前提。《通知》要求,要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加强物质装备保障工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人民法庭建设的重要内容予以贯彻落实。在编制物质装备建设计划时,要实事求是,杜绝脱离实际贪大求全。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寻求地方政府的支持,稳步推进物质装备建设,为人民法庭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夯实基础。
总体目标:
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
依法治国是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的持续协调稳步发展,各类矛盾纠纷不断显现。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将矛盾纠纷的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对此人民法院责任重大。依法治国需要一个稳定和谐的环境。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据统计,人民法庭每年受理民事案件都在160万件左右,发挥好人民法庭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好数量如此庞大的纠纷案件,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工作的全局,更对推进依法治国伟大进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人民法庭各项工作要以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为重要目标,着力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要营造和谐的诉讼氛围,在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追求和谐。
指导思想:
坚持“三个面向”,强调“两便”原则
人民法庭的工作必须“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符合“两便”原则。能否做到“三个面向”,事关人民法庭工作的成败。切实做到“三个面向”,人民法庭工作才能够有一个坚实的基础,才能够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坚持《决定》赋予“两便”原则的新的时代内涵,是检验当前乃至今后人民法庭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是人民法庭工作是否真正做到司法为民的集中体现。《通知》要求,人民法庭各项工作一定要从“三个面向”出发,并最终回到“三个面向”。务必将“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作为统领人民法庭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力争取得更大成绩。
工作重点:
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人民法庭每天处理的几乎都是事关民生的纠纷案件。党的十七大提出,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职责。《通知》要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要以重点解决好事关民生的纠纷案件为重点,尽最大努力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在处理涉及民生的案件过程中,关键是要把握好度。这就是,既要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既要照顾人民群众的眼前利益,也要保障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既要注意促进生产发展,也要注意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
工作思路:
正确处理调判关系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指导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全面准确理解和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字原则的重点是正确处理好调判关系。调解和判决都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重要的诉讼制度,都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对那些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又都没有明显证据优势,判决结案很可能诱发不稳定因素的案件,要“能调则调”。对那些事实清楚、是非明了且无调解可能的案件,要“当判则判”。《通知》要求,要从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的角度,深刻理解“调判结合”。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都要力争实现“案结事了”。要从司法审判规律的高度,科学处理好调判关系。对实践中存在的曲解调判关系、对调解率“下指标”以及“一票否决”等错误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
核心内容:
继续强化队伍和制度建设
人民法庭工作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队伍是关键,制度是保障。《通知》要求,要按照《决定》的要求,深化人民法庭队伍和组织建设。要遵循审判规律,规范审判管理,完善审判制度,稳定法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优化法庭布局。要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措施,为司法公正奠定坚实的组织保证。要全面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以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突出要求:
落实经费保障
人民法庭工作能否取得明显进展,物质装备保障是前提。《通知》要求,要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加强物质装备保障工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人民法庭建设的重要内容予以贯彻落实。在编制物质装备建设计划时,要实事求是,杜绝脱离实际贪大求全。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寻求地方政府的支持,稳步推进物质装备建设,为人民法庭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夯实基础。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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