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22人死29人伤 射阳"7.28"化工厂爆炸案两责任人获刑
2008-01-28 11:44:21
中国法院网讯 (孙海雷 王舟捷) 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射阳县临海化工厂发生爆炸,造成22人死亡。2008年1月25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薛春林、于广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
2001年8月21日,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为中德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薛春林。被告人于广辉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环保、新品开发、质量管理。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间,氟源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由被告人薛春林指派被告人于广辉及姜某(公司副总经理,已死亡)等人到浙江三门经纬化工有限公司私下找相关人员引进不完整的氟化工艺。其后氟源公司在本县临海化工集中地筹建新厂区,由被告人于广辉全面负责临海新厂区的建设工作。在建设过程中,被告人薛春林、于广辉等人违反化工安全建设规程,建设车间、布置设备。2006年7月该公司在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仍然使用不完整的氟化工艺在临海新厂区进行试生产。2006年7月28日正在进行生产的28号氯化塔发生爆炸,造成氯化车间、硝化车间、氟化车间、机修车间的生产工人及现场附近施工人员计22人死亡、29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
从2005年12月至2006年7月,氟源公司因临海新厂区非法安装压力管道、擅自进行2,4-二氯氟苯试生产、新建2-4-2-氯车间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未领取营业执照等原因,先后受到射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射阳县环境保护局、射阳县公安消防大队、盐城市工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案发时,氟源公司临海新厂区2,4-二氯氟苯生产项目的建设和生产未经有关禁化武管理部门批准和特别许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批准手续,未经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未经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未经消防验收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春林、于广辉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组织生产,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2001年8月21日,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为中德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薛春林。被告人于广辉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环保、新品开发、质量管理。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间,氟源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由被告人薛春林指派被告人于广辉及姜某(公司副总经理,已死亡)等人到浙江三门经纬化工有限公司私下找相关人员引进不完整的氟化工艺。其后氟源公司在本县临海化工集中地筹建新厂区,由被告人于广辉全面负责临海新厂区的建设工作。在建设过程中,被告人薛春林、于广辉等人违反化工安全建设规程,建设车间、布置设备。2006年7月该公司在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仍然使用不完整的氟化工艺在临海新厂区进行试生产。2006年7月28日正在进行生产的28号氯化塔发生爆炸,造成氯化车间、硝化车间、氟化车间、机修车间的生产工人及现场附近施工人员计22人死亡、29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
从2005年12月至2006年7月,氟源公司因临海新厂区非法安装压力管道、擅自进行2,4-二氯氟苯试生产、新建2-4-2-氯车间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未领取营业执照等原因,先后受到射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射阳县环境保护局、射阳县公安消防大队、盐城市工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案发时,氟源公司临海新厂区2,4-二氯氟苯生产项目的建设和生产未经有关禁化武管理部门批准和特别许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批准手续,未经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未经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未经消防验收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春林、于广辉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组织生产,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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