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 权利名至实归
2008-01-07 10:25: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薛 梅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者的这种权利是否能得到保障?有关规定能否落到实处?《条例》从三个方面对此作了规定,监管力度加大,监督机制也比较完善。
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增多了
职工带薪年休假之规定,最早可见于1991年6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法律方面的规定从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条文里可以看到:“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这些规定对“职工”的概念有限制,可操作性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人员范围上有了很大扩充,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这些规定意味着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不再是一部分人的“特权”,职工这个概念也不再因为职工从事的单位不同、职务不同、资历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和分量。“职工”终于成为一个全方位的概念,更多的职工可以带薪年休假,更多的人将随着新条例的施行而受益。
年假分长短颇为公道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这种按照工作时间长短来分配职工年休假天数的做法是公平的,在单位工作时间长,就意味着贡献给单位的时间和精力多,理应享受长时间的休假,如果老职工和刚入单位的新职工享受一样假期,显然有失公平。按照工作年限规定休假天数是世界许多国家采取的方法。比如英国的《劳动法》规定,职工有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假期长短视工作年限而不同,短者3个星期,多则1个多月;在邻国日本则规定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者,每年可享受10天的带薪休假,6年工龄以上者,每年可以有20天的带薪假期。
虽然比起其他一些国家的年休假天数来说,我国规定的最长休假天数是15天显得有些短,但是天数长短不能只看表面现象,天数的确定也不能只根据职工这一个利益团体来确定,还必须要考虑到我国实际的经济状况和企业的效益及长远影响。
年休假的人员限制
《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我国职工除了有年休假外,还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为了调整年假和其他假期之间的关系。第一个情况主要针对的是学校的教职工。众所周知,学校的寒暑假加在一起是一个很长的假期,远远超过15天,在这种情况下教职工就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年假与病、事假的关系也需要调整,在保障职工享受事假和病假权利的同时也考虑到了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长远发展,因此规定在请事假和病假超过一定限度的时候不再享有年假。有关年假和探亲假的关系,《条例》第四条没有具体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年假和探亲假可同时享受,并行不悖。
年休假要考虑职工意愿
《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考虑职工的意愿,这是本条款的显著特点。单位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时候不是只考虑单位情况,也考虑到了职工个人的情况。因为在五一长假取消以后,职工年休假的时间安排就会因人而异,职工可“随心所欲”安排自己的年假,不像以前那样集中在五一、十一长假出行,也解决了交通拥挤等降低休息质量的问题,职工的休息权利可以得到很好的保障。
不让年休假要赔偿
《条例》有四条规定涉及到执行问题,其中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中可以看出,职工年休假的权利是否被剥夺,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会不会落到实处,执行机制是关键。《条例》从三个方面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规定,加大了监管力度,这样做,可以提高《条例》的有效性,同时也可以使它不至于沦为“纸上谈兵”的空话。
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增多了
职工带薪年休假之规定,最早可见于1991年6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法律方面的规定从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条文里可以看到:“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这些规定对“职工”的概念有限制,可操作性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人员范围上有了很大扩充,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这些规定意味着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不再是一部分人的“特权”,职工这个概念也不再因为职工从事的单位不同、职务不同、资历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和分量。“职工”终于成为一个全方位的概念,更多的职工可以带薪年休假,更多的人将随着新条例的施行而受益。
年假分长短颇为公道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这种按照工作时间长短来分配职工年休假天数的做法是公平的,在单位工作时间长,就意味着贡献给单位的时间和精力多,理应享受长时间的休假,如果老职工和刚入单位的新职工享受一样假期,显然有失公平。按照工作年限规定休假天数是世界许多国家采取的方法。比如英国的《劳动法》规定,职工有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假期长短视工作年限而不同,短者3个星期,多则1个多月;在邻国日本则规定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者,每年可享受10天的带薪休假,6年工龄以上者,每年可以有20天的带薪假期。
虽然比起其他一些国家的年休假天数来说,我国规定的最长休假天数是15天显得有些短,但是天数长短不能只看表面现象,天数的确定也不能只根据职工这一个利益团体来确定,还必须要考虑到我国实际的经济状况和企业的效益及长远影响。
年休假的人员限制
《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我国职工除了有年休假外,还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为了调整年假和其他假期之间的关系。第一个情况主要针对的是学校的教职工。众所周知,学校的寒暑假加在一起是一个很长的假期,远远超过15天,在这种情况下教职工就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年假与病、事假的关系也需要调整,在保障职工享受事假和病假权利的同时也考虑到了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长远发展,因此规定在请事假和病假超过一定限度的时候不再享有年假。有关年假和探亲假的关系,《条例》第四条没有具体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年假和探亲假可同时享受,并行不悖。
年休假要考虑职工意愿
《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考虑职工的意愿,这是本条款的显著特点。单位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时候不是只考虑单位情况,也考虑到了职工个人的情况。因为在五一长假取消以后,职工年休假的时间安排就会因人而异,职工可“随心所欲”安排自己的年假,不像以前那样集中在五一、十一长假出行,也解决了交通拥挤等降低休息质量的问题,职工的休息权利可以得到很好的保障。
不让年休假要赔偿
《条例》有四条规定涉及到执行问题,其中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中可以看出,职工年休假的权利是否被剥夺,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会不会落到实处,执行机制是关键。《条例》从三个方面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规定,加大了监管力度,这样做,可以提高《条例》的有效性,同时也可以使它不至于沦为“纸上谈兵”的空话。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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