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2007-12-12 11:40:33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黄豁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检察机关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在重庆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全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执法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并规定以往由重庆市各级检察机关自行确定的人民监督员,今后将由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聘任。

  重庆市于2004年10月在29个检察院正式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通过三年的实践,人民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机制,促进了规范执法,有效防范了案件处理中可能发生的错案和偏差,保证了案件质量,扩大了诉讼民主,加强了人权保障,增进了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机制,《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检察机关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性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任期和权利义务,以及履行职责的程序和保障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在制度设计上取得一些突破:比如人民监督员经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民主推荐,重庆市人大内司委、人代工委和市检察院共同考察提出人选,经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由市人大常委会聘任,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还改革了现行监督程序,赋予人民监督员更大的监督权限,即人民监督员独立提出监督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及个人的干涉,无需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案件所在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并将决定意见回复人民监督员。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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