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这道题“爆冷”了吗
2007-10-16 16:22: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芳
刚刚结束的07年国家司法考试,以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考察作为主观卷的开篇,这种耳目一新的考法让许多考生颇感不解,为什么特别追求细节的技能测试,包含着普法教育的抽象内容。一些学生因没能给出完整答案而懊恼,更有考生戏称此题是今年的大“冷门”。
作为一个参加过司考的“过来人”,笔者理解考生的心情。一方面,自司考改革以来,第四卷主观卷围绕着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选择观点论述等题型做文章,对总括性较强的观点复述考察尚属首次,新题型难免“面生”,考生不适应也在情理之中。另一方面,“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以知识点多著称,牢记每个法条非常困难,分值较高的民刑部分受到广泛重视,所谓“得民刑者得天下”,而法理学等分值不高的部分常常备受冷落,因此,做不对法治理念简答题,也就可想而知了。
考生们由于题型变化大、复习内容多,而答不出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似乎值得理解,不过,如果认为这样的考法偏题,或者说脱离了司考的惯常轨道,爆出冷门,此想法就有失偏颇了。一直以来,司法考试非常注重法律细节的考察,对法条的细抠程度达到极至,这样的环境下,法律的工具性诉求被放大,但这并不意味着法的价值意义在淡化缺失,04年论述题谈到保护隐私,06年涉及价值位阶原则,而07年关于法治理念的阐述,正是对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的具体重申。可见,司考对于法律价值的追求是一脉相承的,不仅要选拔熟读法条的法律遵行者,更要栽培为民请命,以法律武器捍卫公众权利的法律思想家。
与此同时,法律对某一案件的调整并不是孤立的,法与道德、法与社会、法与政治之间,有着密切的交互与渗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背景下,提倡依法治国、执法为民,是对整个社会大环境的响应,也是具体法律规则应当共同遵循的法律原则,有志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怎能不对法的社会依托、政治要求做深入细致的了解,怎能以考题不对自己胃口,作为疏于掌握法律原则的推脱呢。
法治理念是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准司法职业者应该积极学习它,全面提升自己的法学素养。不能说答对了法治理念题的考生就更高尚,但他们心中至少有一条判断良法恶法,衡量善行劣行的标尺,帮助他们丈量处理事件更准确一些。
作者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为一个参加过司考的“过来人”,笔者理解考生的心情。一方面,自司考改革以来,第四卷主观卷围绕着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选择观点论述等题型做文章,对总括性较强的观点复述考察尚属首次,新题型难免“面生”,考生不适应也在情理之中。另一方面,“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以知识点多著称,牢记每个法条非常困难,分值较高的民刑部分受到广泛重视,所谓“得民刑者得天下”,而法理学等分值不高的部分常常备受冷落,因此,做不对法治理念简答题,也就可想而知了。
考生们由于题型变化大、复习内容多,而答不出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似乎值得理解,不过,如果认为这样的考法偏题,或者说脱离了司考的惯常轨道,爆出冷门,此想法就有失偏颇了。一直以来,司法考试非常注重法律细节的考察,对法条的细抠程度达到极至,这样的环境下,法律的工具性诉求被放大,但这并不意味着法的价值意义在淡化缺失,04年论述题谈到保护隐私,06年涉及价值位阶原则,而07年关于法治理念的阐述,正是对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的具体重申。可见,司考对于法律价值的追求是一脉相承的,不仅要选拔熟读法条的法律遵行者,更要栽培为民请命,以法律武器捍卫公众权利的法律思想家。
与此同时,法律对某一案件的调整并不是孤立的,法与道德、法与社会、法与政治之间,有着密切的交互与渗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背景下,提倡依法治国、执法为民,是对整个社会大环境的响应,也是具体法律规则应当共同遵循的法律原则,有志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怎能不对法的社会依托、政治要求做深入细致的了解,怎能以考题不对自己胃口,作为疏于掌握法律原则的推脱呢。
法治理念是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准司法职业者应该积极学习它,全面提升自己的法学素养。不能说答对了法治理念题的考生就更高尚,但他们心中至少有一条判断良法恶法,衡量善行劣行的标尺,帮助他们丈量处理事件更准确一些。
作者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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