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7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题参考答案的异议
2007-10-16 16:08: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兹博
  1.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参考答案:A    异议答案:B

  首先针对酒店在客房内陈列的带有标价的零食、酒水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进行分析。要约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开列欲订立的合同条款并等待对方接受的法律行为。其要件包括:第一,须有和别人订立合同的内容、意思,也就是说,要约须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第二,内容要具体确定,以便承诺人能不对要约作任何增加、变更直接承诺;第三,须由特定的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但此点实践中有例外,如自动售货机、自选商场标明价格的商品没有注明非卖品、陈列品的,属于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第四,要约须到达受要约人。要约邀请从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和要约都是和订立合同有关的意思表示。但要约以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则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对要约的接受构成承诺,对要约邀请的接受只构成要约;要约是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的约束,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通常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酒店的行为属于要约。

  下面我们再对房客行为是否属于承诺进行分析。有些人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要通知要约人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房客在房间内饮用了一瓶洋酒,是根据交易习惯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我认为房客的行为并非如此,下面我们从承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分析房客的行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以明示方式作出,而且要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才发生效力。从定义可以看出承诺最重要的构成要素是做出意思表示,要形成意思表示 必须符合它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的行为要素。我们可以看出房客的行为明显缺乏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所以其行为不构成承诺,双方之间不能成立合同关系。

  他们之间既然没有形成合同关系,那形成什么关系呢?本人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形成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一方受有利益。二、他们受有损失。三、一方利益与另一方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没有合法根据。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房客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害的人。”房客取得了利益,造成酒店损失,应返还其所得利益,但那瓶洋酒已经喝完,其只能按市价赔偿酒店。因此本人认为该题应该选B。

  作者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涵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