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作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第7题甲题
2007-10-10 11:06: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曹昆
素材一: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
素材二:1997年3月11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199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520多万件,比上年上升约16%。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810多万件。
根据所提供的素材,请就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500字。
答题:
法律意识增强有利社会和谐
(1)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点的总称,包括人们对法律法规的基本看法,对现行法律、法制的要求和态度,对各种法规和人们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的理解和评价,还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理论素养。
(2)中国古代的无讼主义传统反映着一种特定的法律价值观,即解决利益冲突的主要手段不是法律,而是由道德教化所产生的“礼让”,法律的适用乃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选择,在这种法律传统影响下,人们的法律意识极其低下,普遍以讼为耻,“好讼”成了道德败坏的同义语,出现纠纷后人们大都选择自行和解或由中间人调解达成协议,而不是将之诉诸法律,与对方当事人对簿公堂。
(3)由于受几千年封建意识的影响,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大多数人不懂法,也不愿去了解、咨询法律,对于出现的纠纷大都由亲属长老、宗法家族等出面主持“正义”,有的采取“私了”办法解决,有的用自己的“息事忍耐”之举换来“消除”后顾之忧,这些作法有其积极、值得肯定的一面,但其中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有些并未案结事了,甚至滋生新的纠纷与违法犯罪,长此以往,就会削弱法律权威,动摇公民的司法理念,不利于全民族法律意识的提高。
(4)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加上广播、电视、报刊法制节目的广泛宣传,人们多渠道地了解了自己应有的各种权利,法律意识开始苏醒,对权利的主张要求日益强烈,权利主张的范围日益扩大,人们之间一产生纠纷,均会想到去法院讨个说法,而不是以牙还牙、睚眦必报,从而导致诉至法院的案件逐年增多,如近年来,关于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案件数量增长就表明了人们诉至法律解决纠纷的范围空前扩大,亦表明人们已习惯于寻求法律援助的求助方式,人们的法律意识大大提高,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5)近些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离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特别在一些边远的农村地区,人们的思想还比较愚昧,不懂法、不依法、以身试法、以武抗法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加大对广大农村的法律宣传,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迫在眉睫,任重道远。
总之,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从无到有,由感性到理性逐步得到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人人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素材二:1997年3月11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199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520多万件,比上年上升约16%。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810多万件。
根据所提供的素材,请就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500字。
答题:
法律意识增强有利社会和谐
(1)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点的总称,包括人们对法律法规的基本看法,对现行法律、法制的要求和态度,对各种法规和人们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的理解和评价,还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理论素养。
(2)中国古代的无讼主义传统反映着一种特定的法律价值观,即解决利益冲突的主要手段不是法律,而是由道德教化所产生的“礼让”,法律的适用乃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选择,在这种法律传统影响下,人们的法律意识极其低下,普遍以讼为耻,“好讼”成了道德败坏的同义语,出现纠纷后人们大都选择自行和解或由中间人调解达成协议,而不是将之诉诸法律,与对方当事人对簿公堂。
(3)由于受几千年封建意识的影响,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大多数人不懂法,也不愿去了解、咨询法律,对于出现的纠纷大都由亲属长老、宗法家族等出面主持“正义”,有的采取“私了”办法解决,有的用自己的“息事忍耐”之举换来“消除”后顾之忧,这些作法有其积极、值得肯定的一面,但其中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有些并未案结事了,甚至滋生新的纠纷与违法犯罪,长此以往,就会削弱法律权威,动摇公民的司法理念,不利于全民族法律意识的提高。
(4)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加上广播、电视、报刊法制节目的广泛宣传,人们多渠道地了解了自己应有的各种权利,法律意识开始苏醒,对权利的主张要求日益强烈,权利主张的范围日益扩大,人们之间一产生纠纷,均会想到去法院讨个说法,而不是以牙还牙、睚眦必报,从而导致诉至法院的案件逐年增多,如近年来,关于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案件数量增长就表明了人们诉至法律解决纠纷的范围空前扩大,亦表明人们已习惯于寻求法律援助的求助方式,人们的法律意识大大提高,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5)近些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离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特别在一些边远的农村地区,人们的思想还比较愚昧,不懂法、不依法、以身试法、以武抗法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加大对广大农村的法律宣传,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迫在眉睫,任重道远。
总之,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从无到有,由感性到理性逐步得到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人人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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