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贩运猕猴57只 主犯一审获刑4年
2007-09-30 09:17:09
中国法院网讯 (磊石 罗桂香) 昨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对震惊全国的“3·11”涉嫌非法贩运猕猴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非法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罗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王翔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张光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4日,一安徽籍人与被告人杨罗联系,要求被告人杨罗租车为其运输货物。同年3月7日被告人杨罗在四川省西昌市永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了“川W55656”号瑞丰商务轿车一辆。次日下午,被告人杨罗、王翔、张光健将车开到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境内,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57只装上车,欲运往安徽,途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318”国道1458KM处被依法查获。3名被告人趁交警盘查其他车辆时逃脱。经巴东县森林公安分局网上追逃,3名被告人分别于2007年4月23日、25日、29日被浙江、福建警方抓获归案。
同时查明,侦查中被告人杨罗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王翔、张光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罗、王翔、张光健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侵害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非法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杨罗与货主联系,并租赁车辆,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属主犯。侦查中被告人杨罗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王翔、张光健,有立功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翔、张光健在全案中起到了帮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4日,一安徽籍人与被告人杨罗联系,要求被告人杨罗租车为其运输货物。同年3月7日被告人杨罗在四川省西昌市永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了“川W55656”号瑞丰商务轿车一辆。次日下午,被告人杨罗、王翔、张光健将车开到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境内,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57只装上车,欲运往安徽,途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318”国道1458KM处被依法查获。3名被告人趁交警盘查其他车辆时逃脱。经巴东县森林公安分局网上追逃,3名被告人分别于2007年4月23日、25日、29日被浙江、福建警方抓获归案。
同时查明,侦查中被告人杨罗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王翔、张光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罗、王翔、张光健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侵害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非法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杨罗与货主联系,并租赁车辆,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属主犯。侦查中被告人杨罗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王翔、张光健,有立功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翔、张光健在全案中起到了帮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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