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析07司考:民事诉讼法和论述分析
2007-09-24 09:18:29 | 来源:人民网-教育频道
  访谈老师:被广大学生亲切称为我国司法考试“民诉第一人”的北京政法英杰司法考试学校名誉校长常英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人民网特别邀请到了北京政法英杰司法考试学校名誉校长、司法辅导专家,也是被各位考生称为我国司法考试“民诉第一人”,中国政法大学常英教授做客人民网。

  常英:大家好。

  主持人:介于司法考试刚刚结束,我们对民事诉讼法今年的命题特点也想请常教授给我们一些点评。

  常英:我也是刚刚拿到今年的考题,看了今年的考题以后,印象很深的就是今年的考题比较容易、比较基本。考的都是一些基本的规范、基本的法理。民诉这块儿,从前几年命题来看就比较容易,今年和前几年相比,那就更容易了,这是一个很大的特点。像民诉法,今年考题里一共有68分,其中34分都是直接从法条的司法解释来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难度就小。法条和司法解释无非就是你去看、去记就可以了。

  所以从这儿来看,就比较容易、比较基本。理论问题也涉及到一些,但是今年理论难度比往年要小。前几年司法考试,比如说考过民事诉讼法的法律关系,考过诉讼标底,考过既判力理论,还考过审判权和处分权的关系,特别是去年、前年这两年当中的理论问题,可以说是比较大的。

  比如说前年,它考了一个案例,有一个女孩子到超市去买东西,被人家怀疑偷东西。于是就被带到办公室去搜身,给这个女孩子造成了很大的思想负担,后来精神都抑郁了,再后来这个女孩子就起诉,告这个超市,侵犯起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她提了10万块钱的请求。一审法院审理中遇到一个事,这个小女孩说他们扒了我的衣服来搜身,超市说我没有扒她的衣服。于是一审法官就提出来,说超市你说没有扒她的衣服,超市没拿出证据来,结果一审法官就认扒了衣服搜身,一审法官就认定这是一个严重的侵权行为。就认定这个事实了。

  这个小女孩不是说你给我精神上造成损害,赔我10万块钱吗?一审法官认为,扒人衣服搜身,这个太严重了,判了11万。他就让你说,一审法官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有哪些问题?哪些问题最明显的,一个是取证责任分配,小女孩说他们扒了我的衣服来搜身,本来她主张的事实,她应该拿出证据,结果她不让小女孩拿证据,她让超市拿证据证明,我没有扒她衣服,从理论上来说,这是一个消极事实。从咱们理论上来讲,是不容易举证的,不好举证的,应该不让她证。

  你主张人扒你衣服了,这是一个积极事实,让主张积极事实的人来证,这是一个分配举证责任的一个传统理论,叫代征事实分类说,我们按照这个分类说来举证责任。一审法官搞错了,主张积极事实他不让证,主张消极事实,他让证,这个分配举证责任就不对。

  这涉及到一个理论问题,而且这个理论问题属于纯理论的问题。第二个,人家小女孩要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是十万块钱,一审法官判了11万,这就违背了处分权制约审判权的理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当中有处分权,法院有审判权,这两个权力什么关系?

  2006年的时候考的理论问题更多了,而且难度也是很大的。比如说它有一个小题,考了公益诉讼。比如说,大黄河被污染了,谁去告了?政法大学来了几个学生告状去了。这些学生自己的权益没有受到损害,他起诉保护谁?保护母亲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这几个学生,他们作为原告在咱们国家是不适用的,在国外,这样的情况,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犯了,虽然你个人的权益没有受到侵犯,你个人可以起诉,可以做原告,你提起的这个诉讼叫什么?叫“公益诉讼”。咱们国家法律没规定,前年就考了,他问你这个诉讼叫什么诉讼?叫“公益诉讼”,然后问你,我们国家法律有规定没有?你还应该说没有。这对于咱们考生来说难度大了一些。

  另外,也考了一个案例,那个案例也涉及到既判力理论。案例是这样的。有一个记者采访一个村支部书记,村支部书记挺棒的,为大家服务,而且还挺勇敢,敢跟“村霸”做斗争,于是他回来以后写了一篇文章,就说咱们的党支部书记怎么怎么好,怎么怎么勇敢敢于和“村霸”做斗争,就发表在杂志上。被叫做“村霸”的这个村民知道以后,不干了,他说,把我叫成“村霸”,这不是侵犯名誉权吗?他起诉了,一个是侵害,第二,给我精神上的痛苦,还得给我3万块钱的经济赔偿金。一审法院就这个案子进行审理。

  审理的过程当中,出了这么几个事,一个事是,这个记者说我没有侵权,我没有瞎编,我说他是“村霸”,我是有根据的,我有证据。什么证据?我原来采访的时候,他们乡政府给了我一个处理这个“村霸”的档案材料,我就是根据这个档案材料写的。

  首先,他就问你,这个档案材料,当时你采访的时候,人家给你提供的,现在打官司,你用它做证据,行不行?这就涉及到证据条件。考生都知道,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特点,很多人不知道这三个特点就是争论的三个条件,这有一定的难度。

  第二个问题,这个案子经过审理以后,法院认定这个记者侵权了,包括认为这个杂志社侵权了。于是,判决第一,停止侵害,第二,给3万块钱作为经济赔偿金,第三,记者必须再发一篇文章,消除影响。这里又涉及到一个问题,有一个什么问题?首先我没有要求你消除影响,你来个判决消除影响,是不是法院多管闲事了,这意思就是说,你的审判权的行使又超越了人家处分权的范围了,人家请求的判决,这是涉及到第二个问题了。

  第三个问题,因为被告提了3万块钱的经济赔偿吗?官司打赢了,当然这个被叫做“村霸”的人很高兴,后来,官司打赢了以后,他就想,听人家说,像这种案子,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是,打赢这个官司以后,接着又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再给3万块,法院该不该受理?不该受理。为什么?前面一个案子要求经济赔偿的已经作出终审判决了,判决已经生效了,具有既判理论。这个既判力理论,对于当事人来说意味着什么?一是不能再诉,对法院来说,你也得受它的约束,法院不能受理这个案子。所以这个事就涉及到既判力问题。

  这三个都是理论问题,可以说,是有一定难度的。有些学生可能都没有想到这么深的问题。这是前年和去年的案例考试,或者是其他的简答题、选择题的考试,涉及的理论问题比较深一点。

  但是今年考的理论问题,就比较容易了,今年也强调考理论。无非涉及到公开审判的含义,什么叫公开审判,对当事人公开,对群众公开,对记者公开,也就是对社会公开,就考这个含义问题。还考一个涉及到第三人的含义,它出了一个案例,然后让你说一说这个人是不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你要掌握了这个第三人的基本含义,这个题就回答好了,就涉及到第三人的基本含义。还涉及到民事诉讼当中,有当事人还有法定代理人,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容易混淆,它就问你,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到底有哪些区别?这是很简单的问题。第四,共同诉讼里涉及到必要的和一般的,他出题就涉及到必要的共同诉讼和一般的共同诉讼,这两种当事人,必要诉讼人与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有什么区别,这是很基本的,还涉及到诉讼的分类,是确认之诉,还是变更之诉,很容易的。

  还涉及到反诉,反诉的条件,反诉的缴费问题,缴费不是有新的规定,说交一半了。很简单的。还涉及到的理论问题:证据的问题,是本证,是反证,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原始的还是传来的,这都是最基本的问题。

  还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养的狗咬人了,你被咬了以后,你起诉,你应该拿出什么证据。狗的主人如果说不是我的狗咬的,谁来举证,证明就是你的狗咬的,这都是非常简单的问题。最后一个案例题里涉及的理论问题,稍微有一点难,就是说,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什么叫请求权竞合,比如说坐出租车出去,紧急刹车把你摔坏了,这涉及到侵权问题,还涉及到运输合同问题,一个案子涉及到两个实体法的关系,从民法上来说,请求权发生竞合了,请求权发生竞合了,那么原告要起诉,受害人要起诉的话,你抓哪个法律关系呢?可以怎么告呢?这是案例题里涉及的一个事,这也是最一般的理论问题,无非和民事实体法关系近一点。今年给我的感觉,考的比往年理论上的难度要小。

  主持人:在考生已经完全掌握这几个知识点,包括概念的前提下,今年的题应该没什么太大问题。

  常英:我觉得今年出的题很基本、很容易。这是一个特点。

  第二个特点,我感觉到这是每年考试的时候都有的特点,民诉法的命题重点很突出。怎么叫重点突出呢?民事诉讼法从考纲上来说是24章,重点考了多少?也就是3分以上的章能够有8章,而且这8章几乎都是每年作为重点的章,像管辖,今年考了3分,当事人这也是重点章法,考了12分,证据考了11分,法院调解现在强调和谐社会,调解很重要,考了3分。诉和诉权这个理论问题,考了3分。一审程序考了4分,二审程序考了8分,执行程序考了3分。3分以上的基本上是这些,比较容易。

  重点很突出的24章,不是说面面俱到。即使覆盖的面适当大一些,但是重点就是这几章。这是它的命题特点。

  主持人:这就是2007年司法考试命题的大致几个特点。

  常英:对。

  主持人:教授,今年考题分析这一块,我觉得也是网友很在意的。希望您给予一些点评。

  常英:知道考生对咱们的考题如何做,答案是什么,非常关心。我也把这个题看了看,最近网上好象公布了司法部给的所谓的标准答案。个别的有一点异议,异议的搁一边去,总体上来说,今年的考题咱们做一个这样的分析。单选题,民事诉讼法这一部分一共是18个题,连民事诉讼法带仲裁18个题,18分。这18分,33题涉及到证据规则取证时限的确定,实际上考的是证据规则33条。34题考的是公诉程序,公诉程序,支付令发出以后,可以留置送达,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债务人提出异议,必须用书面形式。其实考的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叫意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220、221条。很容易,答案就是A。

  35题考的是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基本含义是什么。虽然不是具体的法条,但是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的120条,如果把120条记住了,因为这道题让你找错,一看就知道了。第二个答案是错的,“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宣判一律公开。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这就不对了,宣判一律公开对。审理的时候,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

  主持人:这是含义的变形。

  常英:就是一个基本含义。36题涉外民事诉讼有哪些特殊的规定,咱们过去讲课的时候都强调,涉外民事诉讼这一块,重点掌握特殊规定。特殊规定,其实就那么几条,你把它掌握住了,这个题很容易。涉外的的合同案件,涉外的财产权纠纷案件,可以当事人资格约定管辖的法院。这就是第二个答案。

  37题考的是当事人,这个当事人里说,这两个人发生房屋买卖,诉讼过程中,有人出来说这个房子是我的,这一看就很清楚,这是37题。

  38题,考的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原告告被告支付赡养费,开庭之前双方都下了传票了,一开庭,儿子没来,题目就问你,怎么办?是延续审理,还是终止诉讼,还是干脆拘传被告,还是判决,大家一看就知道了,一开庭没来,有一些案件是可以拘传被告的,但是拘传被告有一个条件,就是在两次合法传唤,现在刚传了一遍,那不行,先延期,然后再传一遍,所以这个题很容易。

  39题是一个诉讼费,诉讼费这个事是一个新东西,调解的案子可以减半收费,这就是咱们收费规定里面15条上说的,这是一个新东西,国务院的规定。

  40题是关于管辖的试题,这个管辖的试题,我还有点想法,给的标准答案是第四个,对于生效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复议一次,但是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你说这个对不对?也可以说有一定道理,但是我觉得更对的应该是第三个答案:管辖权已经成立的,法院应该裁定把案件移送给有管辖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我认为这个答案更贴切,更合适。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申请复议,这个没有规定。你说这个复议权是一个什么权力呢?如果是诉讼权利没有规定,如果把它看成民主权利,那倒可以。民主权利的行使是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继续审理,这可以这么说,但是这是一个单选题,作为单选题,我认为第三个答案更准确,更贴切。

  主持人:您个人觉得C比较准确一些?

  常英:对。41题,诉讼的种类,这一块很容易。你盖房子,挡住了我的通道,我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马上制止你的盖房行为,他认为你是什么诉?大家一看就知道了,要求你马上停止这个行为,属于既付之诉。

  42题,考的是执行和解。执行和解,老声常谈了,经常考。实际上考的就是执行规定的87条。和解完了,和解协议也履行完了,作为结案处理。这很容易。

  43题,考的是二审当中当事人的地位。当时一审判了,有一个人上诉,这是上诉人,针对谁上诉呢?既针对被告,也针对他自己这一方的当事人。把这些他针对的人都作为被上诉人就行了,实际上考试的是民诉意见中的176、177。

  44题考的是普通程序,主要考的是咱们《意见》里面151题说的,丈夫失踪了,妻子现在起诉,要求的离婚,法院该不该受理?那当然该受理。人家要是宣告失踪再说,人家要求死亡再说,人家就是起诉要求离婚,你法院就给人解决离婚问题就可以了。

  45题,就是刚才咱们讲的养的狗咬人了,举证责任怎么分配,这个很简单。狗的主人说,你挑逗我的狗,要不然我的狗怎么咬你呢?你说人家挑逗了你的狗,你应该拿出证据,不能说白话,诉讼过程中,谁主张事实,谁拿出证据,狗的主人说你挑逗我的狗,你应该拿出证据,这个试题的答案是很清楚的。

  46题是公示催告这一块,公示催告做处判决了,你认为不对,要求救济,怎么救济?那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198条的规定了。所以这个题也很容易。

  47题考的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了,可以找一个保证人,自己提供担保也可以,找一个人提供担保也可以,将来调解协议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熟了,那就可以要求法院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这是调节规定中的11条加上19条。选的答案应该是第四个。

  48、49题、50题,这是考的仲裁,仲裁里考的这三个题很简单,考的都是法条,比如说48题考的就是仲裁法26条,有仲裁协议你不出示,你向法院起诉,法院该不该受理,受理之后,只要首次开庭之前,你提出仲裁协议,法院就要采取驳回起诉,如果你不提出,法院该怎么审就怎么审,所以这个题很容易。

  49题考的是仲裁员的回避,你申请仲裁员回避了,换了人,原来的仲裁程序还有效没效?由新的仲裁庭来决定,就是这么个事。50题考的是回避,这都是很容易的,考的都是最基本的东西,这是单选这一块。

  多选也是很容易的,多选题的80题,考的是管辖。这个管辖只要你把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意见29条掌握住了,就都会说了。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哪个法院可以个管,侵权行为地、产品制造地、销售地都可以管,一知道那个,这个题就做出来了。

  81题考的是一个证据分类,是一个理论问题。你借我的钱的时候,你打了一个借条,后来,你还了钱了,我给你打一个收条,他问你,这个借条和收条,从理论上到底是什么证据?这个借条对于债权人来说,这个借条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一个本证。那么这个收条对于债务人来说也是一个本证。所以他让你选这个答案,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本证不就是说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吗,我主张的事实就是你借我钱了,证明我说的是真的,你说这个钱我还了,还了是不是也得证明啊?拿出来我给你打的收条,也是本证。同时这个借据既是直接的,借条和收条都是直接证据,一个就可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了。所以它也是直接证据。答案就是B和D。

  82题,大家可能觉得稍微偏一点,考的是特别程序,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还有公示催告,这几件事,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都要发个公告的,你说偏吗?说到特别程序稍微偏一点,但是考的都是最简单的,宣告失踪你不发公告行吗?宣告死亡你不发公告行吗?很容易,稍微偏一点。

  主持人:考生在考场上灵活的回想一下,应该知道会怎么做。

  常英:都知道怎么发公告。83题考的是法院调解,实际上说的是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范围,判决不能超请求,但是达成调解协议范围的协议是可以超请求的。83题是让你说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实际上四个选项都是错的。

  84题考的是到期债权的执行措施,这也是经常考的地方,四项全是错的。84题,我说一下,咱们讲课的时候,反复地讲,民事诉讼当中的执行如果要考的话,一个是一般规定,一个是执行措施。而执行措施里面最常考的到期债权的执行、行为执行,今年考的是到期债权的行为,如果把执行规定61?69条都看了这道题一选就对。这不偏,这是重点的重点。

  85题考的是普遍程序,和前面的一个简单题略微有点重复,它是说什么什么案子法院应当受理,什么案子可以受理呢?原告撤诉以后又起诉的,应该受理。有没有新情况、新发现的都得受理,只要符合条件都得受理。第四个就是“三废案件”,判了以后,日后要求减少、要求增加,都应该受理。这是85题,考得也是很简单的。实际上只要掌握了适用意见150、152条,这个题是很好做的。

  86题涉及到法定代理人了。下面关于法定代理人哪些选项是正确的?第一个选项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肯定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个肯定是正确的,最后一个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都属于诉讼参加人的范围,这当然是。这两个选项是正确的。

  87题考的是当事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区别。区别在哪呢?区别就在于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底是共同的,普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底是同一种类的,这是考的基本概念。再有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底有一个,普通的共同诉讼是若干独立案件,诉讼标底当然好多个,就是这么两个事,考的就是基本概念。

  88题考的是反诉,反诉的条件、提出的时间、收费减半。这个也没什么问题。

  89和90题是仲裁,89题考的是仲裁解释的第九条,合同转让,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是有效的,除非受让人事先说我不承认这个仲裁协议,那么这个仲裁协议就是无效。这考的直接就是法条,或者直接就是司法解释。90题说了两种仲裁协议失效,仲裁协议失效以后,怎么办?可以起诉,可以达成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什么情况下仲裁协议失效?它说的第三种、第四种是仲裁协议失效,一个是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一个是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这两种情况之下,仲裁协议就失效了。要想仲裁你还得达成新的协议,干脆起诉也可以。

  所以大家看单选题和多选题都是很容易的。

主持人:只要掌握了概念。

  常英:基本概念、基本法条。不定向选择这一块也不难。不定向选择说一个高中一年级的学生坐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受伤了。为治伤花了一些钱。他就告公交车公司,要求赔偿。在诉讼过程当中,被告人就说,我为什么紧急刹车,是由于有一个行人过马路,我没有办法,我紧急刹车。这个行人姓陈,他过马路,导致我紧急刹车,致你损害,这个姓陈的过路人,应该追加为第三人。下面问了几个小题,大家看一看是不是很容易?

  一个小题就说,这个案子的当事人的地位,因为那个小孩是原告,他的父母是法定代理人,公交车公司应该是被告,这是大家都会的,而且实践当中,多少有点实践经验的人都知道,当事人就是这样的。第二个就是姓陈的过马路的人能不能追加为第三人,可以。怎么追加?这个第三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怎么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我记得咱们的《适用意见》65条说过,一个是他自己申请,一个是法院的职权,追加。就选这两项就行了。怎么参加?一个是职权参加,第二个是申请参加。

  第三个提了一个原告在诉讼过程当中他一开始告的是违约,后来他想变成侵权,因为侵权可能赔的多一点,想变成侵权。那么这个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诉讼标的什么时候进行?你要是知道证据规则的34条就知道了,举证期限界满之前。

  最后一个稍微难一点,一审判了,判被告赔原告1.8万,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某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接下来就该上诉,你如果不服,你不是要求赔好几万,现在赔你1.8万,你肯定不干,要上诉,他问你,首先谁有上诉权?那个小孩是当事人有上诉权,他的法定代理人,尽管可以代孩子提起上诉,但是他不是上诉人,他本人没有上诉权。至于说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不能上诉,这不是说他没有责任吗?没责任,不让他赔,当然他就不能上诉了。公交车公司说,我觉得他有责任,应该让他赔,公交车公司要上诉的话,能不能对第三人提起上诉?这倒可以,法律没有禁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判你承担民事责任,你自己不能上诉,但是人家无对你提起上诉,这是可以的。这个题多少难一点。

  其实大多数人都知道,后两个答案是对的。这三个题都是比较基本的。

主持人:常教授,最后想请您点评一下案例分析。

  常英:民诉法的案例分析今年少,就一个。而且这个题涉及一点理论问题,但是我感觉到比较容易,比往年的都要容易得多。这个题是说,有一司机姓张,受雇于刘某,开车走过一个桥,突然间这个桥就断了,这个司机和这个车都掉进河里去了,当然司机受伤了,车也坏了,拉的货物当然也受损了。这个事司机治伤花了一万多块钱,问题是车主有没有受损失呢?也受了,车也坏了,货物也糟了,车主起诉,车主起诉要求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提的是13.5万。这是一开始它交待的基本案情。

  接下来法院受理了以后,认为这个案子比较简单,按简易程序审,提出了质证了15天的举证期限,在这15天的举证期限里,原告提出购汽车的发票、汽车产权证,开庭的时候,又来了一个修车发票。被告提出,你现在拿修车发票晚了,人家说15天让你拿证据,你这不过了举证期限了吗?被告有异议。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是新证据,也行,过了举证期限也可以提,问题是不是新证据,因为你修车发票早就可以有了,但是你没拿,而且不是新证据,原告提出了,被告不干。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不予适用,可是法院还提出这个证据是现在进行质证,很显然,这是不对的,不应该用他的,法院组织质证,这明显违背了咱们的证据规则的规定。因为证据规则说了,预期举证,除非对方同意质证,咱们可以质证,对方不同意,那你就不能质证。这是一个错误。

  还有一个错误,法院进行调解,调解的时候说,我有过错,我应该及时地发布这个桥不能用了,我没有发布,我有过错。被告一看,人家原告一看,被告承认错误了,我也承认错误,但是,我也知道这个桥不能用了,但是我没想到它会断,双方都承认。法院就根据双方在调解当中承认的事实做证据下了判决了,让被告赔原告8万块钱。原告不干,上诉了。原告没上诉,这个事是这样的。3月16号拿到一审判决,3月29号原告死亡,家里就得给他发丧,处理这些事,到4月5号,原告的儿子向法院提起上诉,他说我是过了上诉期了,我申请顺延期限,为什么?因为我家里出了事,所以上诉这个事当时就没有这个行为,现在过了上诉期了,我希望法院给我顺延期间,顺延期间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76条第二款的规定。

  后来这个案子法院就说,既然这样就给你顺延期间吗?案子到二审以后,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是不实的,查明这个事实以后,所以他就做了这样的判决,因为你的修理费不是真的,比如修理费开了5万块钱的票,实际上修理费才2万,我就得按照真实的、有证据证明的修理费我来认定事实,这个事实认定以后,当然赔偿数额就下来了。虽然是你上诉的,一审判你8万,二审给你下了判了4.5万。

  下面,他问了三个问题,一个其实刚才咱们说了,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到底有什么问题?两个问题,一个是举证期限届满以后,又提出的证据,不是新证据,对方不同意质证的情况下,法院进行了质证。第二,当事人在调解过程当中陈述的事实,他们作为定案的证据,违背了证据规则第67条的规定。这是两个。

  第二个小问题,他问的是死者的儿子上诉,这个上诉成立不成立?因为过了上诉期五天了。首先,要承认的是原告死了,诉讼权利义务发生承担,转到他儿子这里,他儿子作为当事人是对的。其次,虽然过了五天上诉期了,人家有正当理由,你遇到不可抗力也是正当理由,你父亲死了,家里要办丧失,耽误了上诉期,这也是正常理由,所以顺延期间。上诉就成立了。

  第三个小问题,让你评价一下二审的判决。一审判决给了8万,二审判决给了4.5万,你自己要求上诉,上诉半天,你得的钱倒少了,那么这个判决有没有问题?如果是刑事案件,咱们就说这个问题可大了,上诉不加刑,你怎么加刑呢?民事诉讼没有这个问题,不能说二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绝对做出不利的判决,所以咱们没有。你是上诉人,二审法院对你作出不利于你的判决是可以的。

  接下来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依据没有?有。一审认定的那个证据,二审当中查明不实,既然证据不实,事实就不对了,事实不对,当然数额就会下来。所以二审法院的判决,既符合法定规定,也符合法理。所谓法律规定,大家知道,就是《民事诉讼法》153条的规定,根据自己查明的事实作出二审判决是可以的。

  最后还有一个,这个司机治伤花了一万多块钱,医药费向谁主张?这个案子,大家一听就知道了,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雇佣关系,即合同关系,受雇于原告,第二个侵权关系。这个桥断了,我扎到水里了,身体受到伤害了,侵权关系,你根据这两个关系去告去,就可以了。

  基于雇佣关系告的,就告车主,基于侵权关系告的,就告桥梁的所有人、管理人。这个案例是不是也很简单?大部分涉及的是法律,少部分涉及的是一点法理,像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请求权竞合,少部分涉及的法理,但是这些法理都是很简单的。

  主持人:今天非常感谢常教授做客人民网,和大家分享了一下2007年司法考试的一些命题,还有一些案例分析,最后预祝所有考生能够考出自己好成绩。也再次谢谢常教授的光临。

  常英:题出的这么容易,我想大家做的应该是不错的。我听说不光是民诉题今年难度下来了,其它的科大部分难度都下来了。所以我相信,今年会有更多的考生通过考试。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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