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形成和发展
——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
2007-09-16 11:05: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核心提示一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几代共产党人共同努力的结果。

  核心提示二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形式。

  核心提示三

  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的亲历者和见证者,我相信,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在党中央领导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将越走越宽,越走越辉煌!

  今年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十周年。十年前的9月12日,党的十五大郑重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时任司法部部长,筹划了中共中央法制讲座,亲身经历和见证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的整个过程。

  记者:您担任司法部部长时,是怎样筹划启动中共中央法制讲座的?

  肖扬: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我担任司法部部长。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要求,1994年下半年,司法部党组经过慎重研究,向党中央正式提出为中央领导同志举办法制讲座的报告,并且草拟了讲座的选题。党中央很快批准了报告和选题。经过紧锣密鼓的准备,1994年12月9日,中央第一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举行,江泽民同志主持讲座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主讲人是时任华东政法学院教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题目是《国际商贸法律制度与关贸总协定》。

  记得在这次讲座后的第十四天,江泽民同志与出席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代表座谈后,在人民大会堂小会议室见到我时,江泽民同志说:“这次中央法制讲座讲得很好,第二讲什么时候讲?”我回答:“我马上回去准备。”江泽民同志说:“好。以后,中央法制讲座要规范化、制度化,每年讲一至两次,形成制度。”

  就这样,1995年1月20日,第二次法制讲座就开讲了,同第一次只相隔一个月零十一天。到2002年10月,中央法制讲座共举办了12次。讲座的内容,都是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针对我国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确定的,涉及国际商贸法律制度与关贸总协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科技进步与法制建设,金融安全与法制建设,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依法保障和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西部开发与加快中西部发展的法治保障,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等诸多方面。

  2002年11月党的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以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更加重视领导干部学习,中央政治局几乎每个月都要进行集体学习,听取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科技、管理、历史、军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讲解相关问题。每次讲座胡锦涛同志都是亲自主持并发表重要讲话。2002年12月,胡锦涛同志就任总书记后第一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就以宪法为内容。在那次讲座上,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我们党要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开拓创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必须坚持把学习作为全党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不断加强,不断推进,努力使全党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不断有新的提高。

  在随后举行的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依法治国始终是一个重点内容。学习的题目包括: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法制建设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经济法律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等。

  记者: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经过了怎样的历程?

  肖扬: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几代共产党人共同努力的结果。

  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用什么样的方式治理好国家,如何更好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是党的领导集体孜孜以求,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人民建立起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开创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事业。然而,新中国的法制事业也经历了曲折。“文化大革命”中国家法制惨遭破坏。针对这种现象,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坚定地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同志强调:“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同志这些重要指示的本质就是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之路。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从此进入了灿烂的春天。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1989年9月26日,江泽民同志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后,第一次与其他中央政治局常委一起会见中外记者,江泽民同志在回答《纽约日报》记者提问时说:“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常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人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

  1995年下半年,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筹备工作开始,司法部党组认为,应当介绍一下法律界最关注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个根本问题。部党组向党中央正式报了这个选题,同时还报了另一个选题。仅过两天,党中央就批准了部党组的报告,江泽民同志在同时报送的两个选题中,亲自圈定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随后,司法部党组确定主讲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家福,经过多次试讲,讲稿于1996年1月底定稿。

  1996年2月8日下午,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举行。这是一次非同寻常的法制讲座,因为正是在这一次讲座的总结讲话中,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地阐述。他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一个多月后,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与此同时,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界关于依法治国的探讨形成热潮,有关“法制”与“法治”的讨论成为一大焦点。

  1997年9月,“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写入了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党的十五大报告同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与法制讲座不同的是,十五大政治报告中,“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变为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央在起草政治报告时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尤其是法律实务界和法律界专家学者意见后决策的结果。“制”和“治”看起来只是一字之差,其实是一次伟大的观念变革,表明中国不仅仅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而且要从治国方式上根本抛弃“人治”的传统。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把依法治国列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标志着党的执政理念的重大转变。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因此有了更为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胡锦涛同志多次强调,要切实把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落实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实践中去,落实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不断推进党执政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更好地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的更大的胜利。

  今年6月25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发表了重要讲话,再次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的宣示,是承继,更是发展,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记者:中央领导同志在聆听法制讲座时,就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表过哪些重要的、令您记忆深刻的观点?

  肖扬:每次法制讲座,江泽民、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都凝神倾听,认真记录,并就有关问题向主讲人提问,有时还展开热烈讨论。可以说,每次法制讲座中央领导同志都有很精辟的讲话,都令我记忆深刻。

  1994年12月9日,在中央第一次法制讲座上,江泽民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各级领导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这是新时期党对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深化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是为了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我们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来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的运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把市场运行纳入规范和法制的轨道,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

  1996年2月8日,在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上,江泽民同志首次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行了系统全面的阐述。他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一讲话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

  2002年12月,新一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他说,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和各项任务,要求我们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充分调动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心同德地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在这次讲座上,胡锦涛同志还就贯彻实施宪法进行了论述,他强调,第一,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不断提高全党全国人民对宪法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宪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内容、贯彻落实宪法的重大意义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和学习宣传宪法紧密结合起来,把贯彻实施宪法落实到全面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和各项任务上来。第二,要切实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宪法和其他法律得到贯彻实施。这是我们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要加强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各种违宪现象,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三,要坚持依法执政,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我们党是执政党,应该在贯彻实施宪法上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十六大提出党要坚持依法执政,这是我们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而提出的一个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做遵守宪法的模范,严格依法办事,带动全社会严格贯彻实施宪法。

  2006年6月29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同志全面阐述了治国理念,指出,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核心是要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在为人民治国理政的实践中体现党的先进性、发展党的先进性、永葆党的先进性。

  胡锦涛同志还强调,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都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要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观点和论述,实际上是我们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行动指南。

  记者: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以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人民法院在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也取得了许多新的进展,能否简要回顾一下?

  肖扬:党的十五大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突飞猛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法治政府逐步建立。人民法院作为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参与者、实践者和有力推进者,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各项工作同样协调发展、纵深推进。

  十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努力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共审结各类诉讼案件4865万件,执结各类案件2166万件,为依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平衡社会利益、体现人民民主、维护法治秩序、弘扬法治精神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同时,人民法院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按照党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牢牢把握司法客观规律,把握基本国情,针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完善诉讼制度,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坚持司法为民,加强司法救助,方便群众诉讼,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推动建立和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等。人民法院通过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更好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丰富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涵。

  记者:您刚才提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我们也注意到,十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导下,人民法院形成了丰富的司法理论,能否简单介绍一下?

  肖扬:“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行动。”可以说,正确的司法理论指导公正高效的司法实践,而成功的司法实践又丰富了社会主义司法理论。十年中,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加强了对司法理论的研究工作,并用以指导实践。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把“公正与效率”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主题,逐步形成了司法公正的理论体系,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实现司法公正与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推进改革和创新。经过多年努力,各级人民法院对公正与效率的认识逐步深化,对司法公正在理论上形成了许多共识。比如,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而且包括程序公正;不仅要通过审判活动实现司法公正,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司法程序不仅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和内在要求,而且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等等。这些从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的认识成果,使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的行动更加自觉。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明确提出了“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和要求,形成了内容丰富的司法为民理论,对指导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这一理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把保障人权,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从制度设计到审判作风、工作作风,乃至法官的言行,都要体现司法为民、便民、护民的思想和要求。根据司法为民的理论,人民法院要坚持探索和建立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方式,简化立案、诉讼程序,实行诉讼(执行)风险提示,加强巡回审判、就地办案,逐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努力实现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确立为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始终追求并努力实现的目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应用和落实到司法领域,就是要全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通过公正司法,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一心为民”深刻揭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本质和核心,阐明了人民法院的根本性质和根本宗旨,回答了为谁司法、为谁服务,如何司法、如何服务的根本性问题,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和执政为民要求在人民法院工作的具体落实和体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党中央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标准,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工作宗旨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进一步升华。

  记者: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您在不久前结束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专门对此做出了部署,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肖扬: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形式。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那样,“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需要”,落实这一基本要求,满足这一内在需要,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没有健康的法治理念,没有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没有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没有依法办事的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无法落实,法治精神就不能弘扬,社会公平正义就难以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就无从谈起,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就难以落到实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要打大折扣。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新形势下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需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当前,我们正处在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必须科学分析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必须深刻把握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形势下各项事业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必须正确应对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急剧增加、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处理难度急剧增加的新期待与新压力。为此,就必须从制度层面入手,充分发挥法治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的作用,充分发挥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途径的作用。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活动,坚决依法惩罚犯罪,及时处理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制裁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最大限度实现公平和正义。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对司法活动规律的新认知和新总结,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提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经历了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这是和我们对司法规律由浅入深、由片面到全面的探索经过相吻合的。上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我们以强化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为中心,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们的思路已不再局限于审判方式这一层面,而是立足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最高人民法院于世纪之初把“公正与效率”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主题,2003年又明确提出了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和要求,形成了内容丰富的司法为民理论。根据这一理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意义。但是应当看到,公正、效率和为民,都离不开科学、完备的制度保障;同时,公正高效的审判只有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和一体遵从,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尽管我们的统计数据都表明,人民法院每年审理、执行案件近八百万件,绝大多数是公正的,百分之九十九以上是公正的。这可以从我们抽查的结果中看出来,也可以从上诉的数字和改判的数字中得出结论,但我们依然承受着司法不公的指责,这说明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权威缺失的问题仍然是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因此,在“公正与效率”的基础上,增加“权威”要素并将着力点放在制度建设上,无疑适应了新形势新任务的现实需要,找准了制约司法工作发展的根本症结,标志着人民法院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更高阶段。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纵观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一个不断解放思想、解脱束缚、创新进取的过程,几乎每一次大发展都伴随着一次思想大解放,每一次思想大解放都促进了大发展。只有思想不断有新解放,实践才不断有新创造,我们的事业才不断有新进步。就现阶段的人民司法来说,进一步解放思想,就是要继续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和不断进取的可贵勇气,从更高层次、更高境界和更高要求,全面审视我们的司法理念、司法水平、司法作风,摈弃旧的思想观念中被实践证明落后的内容;就是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加强司法工作的新途径,寻找加强司法工作的新亮点,打开司法工作的新局面。司法工作有一定的规律,规律是铁的,必须按照规律办事,否则就要栽跟头;但同时也有一般的“套路”,“套路”是死的,但如果一味死扣“套路”,工作缺乏创新,就难以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新情况,解决不了出现的新问题。要具有创新的勇气,要敢于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又要遵循客观规律,讲究科学方法。

  第二,立足国情,实事求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稳步推进,不能急于求成,提出过高的不切实际的要求。我们需要借鉴汲取其他国家司法制度的优秀成果,但是我们不能言必称欧美,言必称古罗马,不能从西方的概念体系中去对号入座,不能以西方的理论框架、范畴来研究本国问题。

  第三,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也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职责。古人所谓“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其实就是说的司法,而且主要是说的基层的司法。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又给司法关注民生注入了新的内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的每一件案件,无不涉及当事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人民法院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就是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司法不公、打官司难、执行难等热点和难点问题,公正、高效地审理执行好每一起案件,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办好事,努力让公正司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第四,重视基层,加强基层。俗话说,根深才能树茂,源远才能流长。基础工作打不好,就如同大树无根,长河无源。要把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工作,放到维护和谐、促进和谐的大局中去定位;放到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使命中去谋划;放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去推进。要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用发展的眼光、从和谐的高度对待纠纷,以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为目标,把每一件纠纷的调处,都作为促进发展、维护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要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最大限度地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使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使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使因刑事案件受到损害的被害人获得相应的补偿。要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基层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努力增强基层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

  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七大是我们党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盛会。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的亲历者和见证者,我相信,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在党中央领导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将越走越宽,越走越辉煌!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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