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法学教育对司法考试的影响
2007-09-12 10:22: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建伟
一个国家的法学教育水平对于本国的司法考试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就笔者所做的一项关于多个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司法考试命题的比较研究表明,从司法考试命题的试题难度、题型设计、所考查知识点的分布等具体细节来看,我国大陆与德国、韩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相比都存在不小的差距。从题型看,我国司法考试命题选择题(客观题)占了75%的分值,最能突出考查考生综合法学理论素养和逻辑思维分析能力的主观题的分量相当有限,这与其他国家、地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所考查的知识点看,单纯的记忆性知识点的考查仍然占据了相当的比例,以至于许多记忆力好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经过短短的突击式复习,也能够在司法考试中“轻易得手”。还有,我国司法考试所考查的学科数量达14门之多,过多的学科列入考试范围,使得命题的考点过于分散。在某种意义上,考试科目的数量多少与考试深度之间存在着反向相关的关系,这使得许多学科的命题一直停留在较浅的层面上。
虽然司法考试命题目前的状况受制于多种因素,但我们仍有理由认为,它更多地受制于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育的整体水平。比如,我国法学教育中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课堂教育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抽象议论、泛泛而谈。尽管案例教学、讨论课、实习等教学方法也都在不同程度地加以采用,但并没有改变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模式。相应地,司法考试命题在诸多方面明显受制于这种法学教育的模式与水平。再比如,我国法学教育在内容上有诸多忽略,比如忽视如何发现、证明事实,忽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探讨,忽视法律思维的训练,忽视个案正义的实现过程分析,等等。法律实践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而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从抽象的正义到个案的具体正义,从普适性的法律规范到具体事实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结论的得出,都需要艰巨的创造性努力。这正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最具有挑战性、最令人陶醉的工作。但是,法学院教育培养方案中并没有多少课程致力于这些能力的训练和培育。相应地,目前很少有司法考试命题对这方面的能力考查提出要求。还有,一个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学历、专业条件、通过率的定位、考试科目、考试内容、命题的内在逻辑乃至命题组织方式等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受到其法学教育现状的影响。
限于篇幅,本文不拟对法学教育对司法考试的影响作全面描述,只对我国现行本科法学教育对于司法考试影响的若干重要环节作一探讨。
1.法学院与学生的数量
几年来,我国法学院的数量得到了一个突飞猛进的发展,良莠不齐的状况在所难免。有统计数据表明,现在的法学院(系)数量已超过660所,从300多所到目前的数字仅仅用了不到10年的时间,法学院过多乃至近乎失控设置的背后是法科毕业生数量太多,教学质量不可避免地下降。多年来法科毕业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与非法科的考生相比并无明显优势,甚至在一些年份整体上呈劣势之态,这多少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法学院教学质量和法科学生法学素养的问题。
2.教学的内容与质量
对于高中毕业生起点的本科法学教育而言,素质教育是我国法学院的一项重要教育内容,再加之沉重的外语教育等课程,决定了四年本科阶段用于法学教育的课时是有限的。而随着法学的领域越来越宽,决定了法学院的课堂教学必须有所取舍。但具体的取舍标准如何?一直难有定论。其实比法学院应当教什么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学院的师资如何的问题。多年来,许多法学院师资力量严重不足也对教学质量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还有,法学的实践性、技术性特征决定了单靠课堂讲授是不够的,法学本科生对实务教学也确有着强烈的需求。但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层面上。法学界早就有人指出了这个问题,但指出问题与解决问题之间的距离很大。同时,法学院学生数量急剧增加,师资力量缺乏,上大课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式,再加之大部分教员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因此在实务教学这个环节上,根本性改观措施迟迟不能出台和获得有力的实施。这样,本科法学教育与重在考查考生法学思维能力训练与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司法考试之间就存在着很大的鸿沟。
3.法学院的考试制度
因为法学对知识灵活运用能力的必然要求,该学科的考试很难实行有效的标准化书面考试。但是,愈来愈多的法学院在每一门课程的期中、期末考试中更加依赖标准化书面考试,甚至招收研究生的专业书面考试也有明显的标准化倾向。诚如有识者所观察到的,一些对学术有兴趣的学生,往往不愿花太多工夫死记硬背,更愿意把这些时间花在对新知识的了解和新问题的研究上。相对说来,往往是一些只有考过才有望“鲤鱼跳龙门”的考生,有更强大的动力去背诵那些相对陈旧的教科书和立法规范,在这样的考试面前,他们反而更占优势。这种看似公平的考试选拔制度事实上有可能变成一个逆向淘汰机制。同样地,再加之目前的司法考试高度依赖这种标准化命题(占总分值的75%),使得“背功”能力强的学生在几乎所有的法学考试中战无不胜。这种制度长期运作下去,不但违背了设计考试的目的,而且会对我国大陆的法学教育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虽然司法考试命题目前的状况受制于多种因素,但我们仍有理由认为,它更多地受制于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育的整体水平。比如,我国法学教育中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课堂教育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抽象议论、泛泛而谈。尽管案例教学、讨论课、实习等教学方法也都在不同程度地加以采用,但并没有改变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模式。相应地,司法考试命题在诸多方面明显受制于这种法学教育的模式与水平。再比如,我国法学教育在内容上有诸多忽略,比如忽视如何发现、证明事实,忽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探讨,忽视法律思维的训练,忽视个案正义的实现过程分析,等等。法律实践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而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从抽象的正义到个案的具体正义,从普适性的法律规范到具体事实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结论的得出,都需要艰巨的创造性努力。这正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最具有挑战性、最令人陶醉的工作。但是,法学院教育培养方案中并没有多少课程致力于这些能力的训练和培育。相应地,目前很少有司法考试命题对这方面的能力考查提出要求。还有,一个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学历、专业条件、通过率的定位、考试科目、考试内容、命题的内在逻辑乃至命题组织方式等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受到其法学教育现状的影响。
限于篇幅,本文不拟对法学教育对司法考试的影响作全面描述,只对我国现行本科法学教育对于司法考试影响的若干重要环节作一探讨。
1.法学院与学生的数量
几年来,我国法学院的数量得到了一个突飞猛进的发展,良莠不齐的状况在所难免。有统计数据表明,现在的法学院(系)数量已超过660所,从300多所到目前的数字仅仅用了不到10年的时间,法学院过多乃至近乎失控设置的背后是法科毕业生数量太多,教学质量不可避免地下降。多年来法科毕业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与非法科的考生相比并无明显优势,甚至在一些年份整体上呈劣势之态,这多少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法学院教学质量和法科学生法学素养的问题。
2.教学的内容与质量
对于高中毕业生起点的本科法学教育而言,素质教育是我国法学院的一项重要教育内容,再加之沉重的外语教育等课程,决定了四年本科阶段用于法学教育的课时是有限的。而随着法学的领域越来越宽,决定了法学院的课堂教学必须有所取舍。但具体的取舍标准如何?一直难有定论。其实比法学院应当教什么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学院的师资如何的问题。多年来,许多法学院师资力量严重不足也对教学质量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还有,法学的实践性、技术性特征决定了单靠课堂讲授是不够的,法学本科生对实务教学也确有着强烈的需求。但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层面上。法学界早就有人指出了这个问题,但指出问题与解决问题之间的距离很大。同时,法学院学生数量急剧增加,师资力量缺乏,上大课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式,再加之大部分教员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因此在实务教学这个环节上,根本性改观措施迟迟不能出台和获得有力的实施。这样,本科法学教育与重在考查考生法学思维能力训练与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司法考试之间就存在着很大的鸿沟。
3.法学院的考试制度
因为法学对知识灵活运用能力的必然要求,该学科的考试很难实行有效的标准化书面考试。但是,愈来愈多的法学院在每一门课程的期中、期末考试中更加依赖标准化书面考试,甚至招收研究生的专业书面考试也有明显的标准化倾向。诚如有识者所观察到的,一些对学术有兴趣的学生,往往不愿花太多工夫死记硬背,更愿意把这些时间花在对新知识的了解和新问题的研究上。相对说来,往往是一些只有考过才有望“鲤鱼跳龙门”的考生,有更强大的动力去背诵那些相对陈旧的教科书和立法规范,在这样的考试面前,他们反而更占优势。这种看似公平的考试选拔制度事实上有可能变成一个逆向淘汰机制。同样地,再加之目前的司法考试高度依赖这种标准化命题(占总分值的75%),使得“背功”能力强的学生在几乎所有的法学考试中战无不胜。这种制度长期运作下去,不但违背了设计考试的目的,而且会对我国大陆的法学教育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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