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九江大桥作为经营性项目收费合法
2007-09-09 10:19:32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陈戈 林清楚楚 王海军
自6月15日,九江大桥被运沙船撞塌后,关于该桥的是非不断,省政协委员近日对其回本后继续收费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9月8日傍晚,针对质疑,省交通厅接受南方日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九江大桥作为经营性项目收费,完全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也不违反现行的规定。
对于省交通厅的回应,省政协常委王则楚、省政协委员孟浩昨晚均表示难以接受,王则楚说:“合法的不一定是合理的!这完全是一种将政策用尽的想法!是一种积极的态度吗?符合和谐社会的理念吗?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吗?”
30年收费理据何在
●交通厅:由交通部批复同意●王则楚:交通部当年可能维护部门利益
上世纪80年代初,我省开全国之先河,率先实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1985年,广东省政府发布第一份收费政策文件,开始了不断探索并逐步完善收费公路的历程,而国道325线九江大桥的收费工作一直按照这一历程中的规定开展。
1984年,原省计委以粤计交字〔1984〕638号文批复同意九江大桥立项建设并收取过桥费,1988年,九江大桥建成通车,开始收费。
1992年,经省体改委、省企业股份制联审小组批准,在原广佛高速公路公司、九江大桥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基础上成立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公司,国有股占62.03%.
1995年,交通部交体法发〔1995〕1071号批复同意九江大桥收费年限为30年,起始时间从通车之日计,并明确收费期满后,收费经营权无偿归国家所有。由此,九江大桥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自1988年6月正式通车,到今年6月被撞塌,已收费19年,尚有11年要继续收费。
据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收费公路营运管理逐步规范,1996年交通部制定《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1997年《公路法》出台,都明确国道收费权的转让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2003年我省颁布《广东省公路条例》,2004年国务院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收费公路分为政府还贷(非经营性)、经营性两类型。
两项法规中关于经营性公路的范围,除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公路外,还包括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因此,九江大桥作为经营性项目收费,完全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也不违背现行的规定。
对于交通厅“交通部批复同意”的回应,王则楚说,“你不上报交通部,交通部会批复吗?”而且,大桥早在1988年就建成通车收费,为何过了7年之后,才有交通部的批复?这中间可能经历了多少不透明的“运作”?况且,在十几年前的环境下,交通部很可能出于维护部门利益的需要,而做出这样的批复。
成本外收费用于何处
●交通厅:为其他高速公路筹资●孟浩:那干脆收100年好了
有媒体提出质疑,指出九江大桥“两年的收费就已经超过了大桥建设9980万元的总投入”,其后收取的费用到底用于何处?是否如媒体质疑,成为利益集团攫取暴利的工具?
对此,省交通厅介绍,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我省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出迫切的要求,但当时融资途径相当有限,建设资金非常缺乏。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筹集更多的资金加快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在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公司获推荐通过发行B股,向境外募集资金。要吸引外资,必须明确公司的预期收益,加强投资者的信心,而广州至开平高速公路和九江大桥的收费是该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
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公司作为省交通集团属下的一个子公司,也与我省其他国有大型交通企业一样成为广东交通建设的主力军,无条件承担着大量的具有明显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相当差的高速公路的筹资融资、建设管理的任务,为实现我省山区市通高速公路、地级市通高速公路、与陆路相邻省区通高速公路等战略目标、促进全省各区域协调发展作出着巨大的贡献。
对于九江大桥收费用于为广东其他高速公路筹资融资的说法,王则楚认为,如果说大桥收费用于别的公路建设了,那么就应该及时公布这些公路名称及建设成本,避免这些公路再打着“还贷”的旗号继续收费。
孟浩更是认为,哪怕是广东省的公路都是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建的,但是,每个公路项目也都应该独立核算,而不能搅浑不清。“如果说用于修建别的公路,九江大桥的收费就永远没有止境了,那你干脆收100年好了,没必要定30年了!这完全是钻国家的空子!”
30年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交通厅:收费期在现行规定之前批准●王则楚:这完全是将政策用尽的想法
此外,有市民关注到,九江大桥项目收费期限达30年,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九江大桥的收费期限是否违反了这一《条例》?
省交通厅表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而九江大桥的30年收费期在此之前已批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也有规定,该《条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但目前,该办法尚未出台。
在这样的情况下,缺乏对原有依法取得经营期的收费公路项目进行调整的法律依据,因此九江大桥30年收费并无做出调整。
省交通厅表示,经过近几年的全面清理整顿,我省收费公路的管理已日趋规范,关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问题,待国家相关的办法出台后,省交通厅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对于30年收费期限也符合规定的说法,王则楚说,“合法的不一定是合理的!”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在可行性报告中早就明确计算出,只需要10年完全可以还清贷款,那为何还要向交通部申请收费30年?“这完全是一种将政策用尽的想法!是一种积极的态度吗?符合和谐社会的理念吗?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吗?”
9月8日傍晚,针对质疑,省交通厅接受南方日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九江大桥作为经营性项目收费,完全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也不违反现行的规定。
对于省交通厅的回应,省政协常委王则楚、省政协委员孟浩昨晚均表示难以接受,王则楚说:“合法的不一定是合理的!这完全是一种将政策用尽的想法!是一种积极的态度吗?符合和谐社会的理念吗?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吗?”
30年收费理据何在
●交通厅:由交通部批复同意●王则楚:交通部当年可能维护部门利益
上世纪80年代初,我省开全国之先河,率先实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1985年,广东省政府发布第一份收费政策文件,开始了不断探索并逐步完善收费公路的历程,而国道325线九江大桥的收费工作一直按照这一历程中的规定开展。
1984年,原省计委以粤计交字〔1984〕638号文批复同意九江大桥立项建设并收取过桥费,1988年,九江大桥建成通车,开始收费。
1992年,经省体改委、省企业股份制联审小组批准,在原广佛高速公路公司、九江大桥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基础上成立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公司,国有股占62.03%.
1995年,交通部交体法发〔1995〕1071号批复同意九江大桥收费年限为30年,起始时间从通车之日计,并明确收费期满后,收费经营权无偿归国家所有。由此,九江大桥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自1988年6月正式通车,到今年6月被撞塌,已收费19年,尚有11年要继续收费。
据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收费公路营运管理逐步规范,1996年交通部制定《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1997年《公路法》出台,都明确国道收费权的转让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2003年我省颁布《广东省公路条例》,2004年国务院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收费公路分为政府还贷(非经营性)、经营性两类型。
两项法规中关于经营性公路的范围,除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公路外,还包括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因此,九江大桥作为经营性项目收费,完全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也不违背现行的规定。
对于交通厅“交通部批复同意”的回应,王则楚说,“你不上报交通部,交通部会批复吗?”而且,大桥早在1988年就建成通车收费,为何过了7年之后,才有交通部的批复?这中间可能经历了多少不透明的“运作”?况且,在十几年前的环境下,交通部很可能出于维护部门利益的需要,而做出这样的批复。
成本外收费用于何处
●交通厅:为其他高速公路筹资●孟浩:那干脆收100年好了
有媒体提出质疑,指出九江大桥“两年的收费就已经超过了大桥建设9980万元的总投入”,其后收取的费用到底用于何处?是否如媒体质疑,成为利益集团攫取暴利的工具?
对此,省交通厅介绍,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我省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出迫切的要求,但当时融资途径相当有限,建设资金非常缺乏。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筹集更多的资金加快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在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公司获推荐通过发行B股,向境外募集资金。要吸引外资,必须明确公司的预期收益,加强投资者的信心,而广州至开平高速公路和九江大桥的收费是该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
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公司作为省交通集团属下的一个子公司,也与我省其他国有大型交通企业一样成为广东交通建设的主力军,无条件承担着大量的具有明显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相当差的高速公路的筹资融资、建设管理的任务,为实现我省山区市通高速公路、地级市通高速公路、与陆路相邻省区通高速公路等战略目标、促进全省各区域协调发展作出着巨大的贡献。
对于九江大桥收费用于为广东其他高速公路筹资融资的说法,王则楚认为,如果说大桥收费用于别的公路建设了,那么就应该及时公布这些公路名称及建设成本,避免这些公路再打着“还贷”的旗号继续收费。
孟浩更是认为,哪怕是广东省的公路都是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建的,但是,每个公路项目也都应该独立核算,而不能搅浑不清。“如果说用于修建别的公路,九江大桥的收费就永远没有止境了,那你干脆收100年好了,没必要定30年了!这完全是钻国家的空子!”
30年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交通厅:收费期在现行规定之前批准●王则楚:这完全是将政策用尽的想法
此外,有市民关注到,九江大桥项目收费期限达30年,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九江大桥的收费期限是否违反了这一《条例》?
省交通厅表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而九江大桥的30年收费期在此之前已批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也有规定,该《条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但目前,该办法尚未出台。
在这样的情况下,缺乏对原有依法取得经营期的收费公路项目进行调整的法律依据,因此九江大桥30年收费并无做出调整。
省交通厅表示,经过近几年的全面清理整顿,我省收费公路的管理已日趋规范,关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问题,待国家相关的办法出台后,省交通厅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对于30年收费期限也符合规定的说法,王则楚说,“合法的不一定是合理的!”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在可行性报告中早就明确计算出,只需要10年完全可以还清贷款,那为何还要向交通部申请收费30年?“这完全是一种将政策用尽的想法!是一种积极的态度吗?符合和谐社会的理念吗?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吗?”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