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考点大预测
2007-09-05 13:26: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刑事诉讼法部分虽然命题涉及面较广,但是,考点非常集中。
从考点所涉及的法条来看,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司法考试考查的核心,占据了90%的分值。
从考点所涉及的知识点角度观察,诸如具备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高法解释》第61条)、不起诉、上诉不加刑、审判的中断情形(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补充侦查、简易程序的特点等是历年必考的考点。考生们应当注意的是,对于这些常考的知识点,尽管有些试题重复以前的考查角度,但是,也应当从纵深的角度进行掌握。比如,对于补充侦查这一知识点而言,传统的考法是考查补充侦查的阶段、主体、次数、法律后果、期限的计算,但是,改变管辖之后补充侦查的退回方式和次数则属于特殊情形,是容易被忽视的新考查角度。
近几年的司法考试还强化了对每年新增加的司法解释和大纲新增考点的考查。2007年司法考试中,考生们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知识点:(1)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程序(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后的处理方式);(2)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程序(尤其是哪些死刑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3)对未成年人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注意哪些情形一般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三个新增知识点都有新的相应的司法解释,他们将会成为今年考查的重点,预计对其的考查分值将会在5分左右。此外,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问题较多的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也将会成为考查的重点。
为了让考生们对刑事诉讼法这一部分的重要考点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我们依据章节顺序一一列举如下:
1.基本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原则。2.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被害人、证人的诉讼权利。3.管辖:立案管辖中的交叉管辖;指定管辖;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特殊地域管辖。4.回避:回避的程序(尤其是被驳回回避申请人和被决定回避的人员的救济)。5.辩护与代理: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尤其是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行使的条件和方式;指定辩护的情形;拒绝辩护;辩护人与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的区别;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6.证据:非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排除规则;证据种类中的书证、视听资料区分;证据的理论分类(尤其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分);免证事实;证明责任的承担。7.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保证方式、保证人的责任,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逮捕的条件、主体与逮捕后的讯问;拘留的程序;取保候审期间与监视居住期间义务的区别。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9.期间和送达:期间的耽误与补救。10.立案: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11.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区别;检查的对象及方式;搜查、扣押程序;鉴定机构的设置;侦查羁押期限;补充侦查。12.起诉:三种不起诉的区别;不起诉的决定程序(尤其是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公安机关的救济程序)。13.审判概述:公开审判原则;人民陪审员制;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14.第一审程序: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庭审中对人证的调查规则;新证据问题;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审理程序的中断(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适用);检察院的撤诉;法院改变罪名。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尤其是自诉中的调解与和解、撤诉、反诉);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与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的区别;单位犯罪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15.二审程序:上诉和抗诉的区别;二审中的撤诉;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的审理方式(注意死刑案件二审的开庭审理);自诉案件、共同犯罪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特点。16.死刑复核程序: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核准后的处理(特别注意一人数罪、一案数个被告人的处理);死刑缓期执行的处理(特别注意“死缓复核不加刑”)。17.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申诉的主体、对象和期限;再审的审理方式;再审的审理期限。18.执行:死刑的执行与停止执行;减刑、假释程序;暂予监外执行。19.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场制度;对未成年人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对未成年人的指定辩护、不公开审理原则。20.涉外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涉外刑事诉讼所特有的原则(尤其是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进行辩护或代理原则);司法协助的范围。(北京万国学校供稿)
从考点所涉及的法条来看,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司法考试考查的核心,占据了90%的分值。
从考点所涉及的知识点角度观察,诸如具备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高法解释》第61条)、不起诉、上诉不加刑、审判的中断情形(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补充侦查、简易程序的特点等是历年必考的考点。考生们应当注意的是,对于这些常考的知识点,尽管有些试题重复以前的考查角度,但是,也应当从纵深的角度进行掌握。比如,对于补充侦查这一知识点而言,传统的考法是考查补充侦查的阶段、主体、次数、法律后果、期限的计算,但是,改变管辖之后补充侦查的退回方式和次数则属于特殊情形,是容易被忽视的新考查角度。
近几年的司法考试还强化了对每年新增加的司法解释和大纲新增考点的考查。2007年司法考试中,考生们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知识点:(1)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程序(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后的处理方式);(2)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程序(尤其是哪些死刑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3)对未成年人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注意哪些情形一般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三个新增知识点都有新的相应的司法解释,他们将会成为今年考查的重点,预计对其的考查分值将会在5分左右。此外,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问题较多的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也将会成为考查的重点。
为了让考生们对刑事诉讼法这一部分的重要考点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我们依据章节顺序一一列举如下:
1.基本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原则。2.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被害人、证人的诉讼权利。3.管辖:立案管辖中的交叉管辖;指定管辖;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特殊地域管辖。4.回避:回避的程序(尤其是被驳回回避申请人和被决定回避的人员的救济)。5.辩护与代理: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尤其是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行使的条件和方式;指定辩护的情形;拒绝辩护;辩护人与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的区别;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6.证据:非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排除规则;证据种类中的书证、视听资料区分;证据的理论分类(尤其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分);免证事实;证明责任的承担。7.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保证方式、保证人的责任,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逮捕的条件、主体与逮捕后的讯问;拘留的程序;取保候审期间与监视居住期间义务的区别。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9.期间和送达:期间的耽误与补救。10.立案: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11.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区别;检查的对象及方式;搜查、扣押程序;鉴定机构的设置;侦查羁押期限;补充侦查。12.起诉:三种不起诉的区别;不起诉的决定程序(尤其是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公安机关的救济程序)。13.审判概述:公开审判原则;人民陪审员制;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14.第一审程序: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庭审中对人证的调查规则;新证据问题;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审理程序的中断(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适用);检察院的撤诉;法院改变罪名。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尤其是自诉中的调解与和解、撤诉、反诉);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与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的区别;单位犯罪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15.二审程序:上诉和抗诉的区别;二审中的撤诉;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的审理方式(注意死刑案件二审的开庭审理);自诉案件、共同犯罪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特点。16.死刑复核程序: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核准后的处理(特别注意一人数罪、一案数个被告人的处理);死刑缓期执行的处理(特别注意“死缓复核不加刑”)。17.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申诉的主体、对象和期限;再审的审理方式;再审的审理期限。18.执行:死刑的执行与停止执行;减刑、假释程序;暂予监外执行。19.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场制度;对未成年人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对未成年人的指定辩护、不公开审理原则。20.涉外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涉外刑事诉讼所特有的原则(尤其是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进行辩护或代理原则);司法协助的范围。(北京万国学校供稿)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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