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新大纲变化
2007-08-08 15:45: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与2006年相比,今年的民事诉讼法大纲变动主要集中在“诉讼费用”。此外,对“证明程序”中的“证据交换”内容,司法考试的教材进行了重写。法规方面,今年大纲新增了四个法律法规,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若干问题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下面就证据交换、诉讼费用和仲裁法解释作一说明:

  一、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制度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交换制度的启动

  2.证据交换须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证据交换的期间和时间

  4.证据交换的次数

  5.与举证失权的关系

  6.证据交换的目的

  7.对于证据交换内容的限制

  特别提醒:该部分易出选择题,尤其要掌握证据交换的期间和时间。

  二、诉讼费用

  新修订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交纳标准、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诉讼费用的负担、司法救助等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扩大了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范围。大纲对该部分进行了重大修改,教材也结合新修订的办法进行了大的变动。该章主要注意以下问题:

  1.降低诉讼收费标准

  2.确立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和对等原则

  3.财产案诉讼费分10类标准,超过2000万按0.5%交纳

  4.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6.执行案件实行“先执行、后收费”

  7.当事人不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决定提起上诉

  8.明确“缓、减、免”交诉讼费具体情形

  9.法院收取诉讼费须全额上缴财政

  10.除胜诉方自愿承担外诉讼费用一律由败诉方负担

  11.离婚案件受理费确定为每件50元至300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特别提醒:该章很可能出选择题,重点把握诉讼费用范围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不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决定提起上诉;执行案件实行“先执行、后收费”;“缓、减、免”交诉讼费具体情形。至于一些数字和办事程序,了解即可。

  三、仲裁法解释

  对于该司法解释要重点关注以下十二个方面的问题:

  1.对仲裁协议的“其他书面形式”规定宽松

  2.确认了贸仲规则“约定了仲裁规则即约定了仲裁委员会”之规定的效力

  3.规定了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为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首选管辖法院,保障了人民法院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法院

  4.明确了涉外合同适用国际条约中仲裁规定的有效性

  5.保护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权力,提倡当事人诚信原则

  6.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程序依程序地法原则,不但首次规定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问题,且保障了法院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时可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的规定

  7.不得以法律规定以外的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8.确立了超裁的仲裁裁决可以分割的部分,可以部分撤销的原则

  9.对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的事项不予限制

  10.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的,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11.当事人放弃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又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予支持

  12.鼓励以调解和解方式解决争议

  特别提醒:该司法解释非常重要,其中的许多新规定都要认真掌握,极易出选择题,也可能出案例题。(北京万国学校供稿)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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