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保安暴死电梯井底 家属向3单位索赔28万
2007-07-26 13:58:10
中国法院网讯 (李思)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保安坠落电梯井底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星乐电梯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其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8.77万余元。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是死者小王的父亲。小王生前是国美第一城的工地保安,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国美第一城的所有方;江苏省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国美第一城的建设方;上海星乐电梯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国美第一城电梯的安装方。
2006年9月12日,轮到小王值班。次日,小王在国美第一城16号楼4单元电梯井地下三层梯井底被发现死亡。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委托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尸体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小王是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事发时,出事电梯能打开电梯门而没有电梯箱体,三被告在该处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装措施,从而造成小王坠落死亡。
原告认为,三被告都有义务在出事地点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但都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三被告在小王死亡事件上存在共同过错,应对其死亡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现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是死者小王的父亲。小王生前是国美第一城的工地保安,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国美第一城的所有方;江苏省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国美第一城的建设方;上海星乐电梯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国美第一城电梯的安装方。
2006年9月12日,轮到小王值班。次日,小王在国美第一城16号楼4单元电梯井地下三层梯井底被发现死亡。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委托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尸体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小王是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事发时,出事电梯能打开电梯门而没有电梯箱体,三被告在该处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装措施,从而造成小王坠落死亡。
原告认为,三被告都有义务在出事地点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但都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三被告在小王死亡事件上存在共同过错,应对其死亡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现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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