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考试大纲变动说明
2007-07-25 10:10: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7年新的考试大纲经济法变化较大,但多是形式上的变动,下面择新大纲重点变化之处予以说明:
1.劳动法部分最大的变数是增加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可考性极强。
2.反不正当竞争法部分。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司法应用的角度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补充性规定,考生应特别关注。
3.商品房预售与按揭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物业管理制度。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的这三个制度并没有特别新的法律出现,但是作为物权法的辐射考点,可考性非常大。考生应结合物权法的相关内容充分掌握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按揭主体与流程、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类型、登记机关、登记模式,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及物业管理业务。
4.企业所得税部分。新大纲取消对于内资和外资适用不同税法的情况,删除考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考生重点掌握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非居民企业税率为20%。适用统一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该部分可考性较大。
5.消费税征税对象调整。税目除“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外,新增高尔夫球以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6.产品质量法中新增考点“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特别规定”,可考性很小,考生一般了解即可。
7.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部分将“基金的运作”,修改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律师事务所的证券法律业务规则及法律责任有所变化,但该部分考试的可能性非常小。
2007年新大纲变化最大之处在商法,重要的法条经过修改,大纲新增的考点颇多,考生应认真掌握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下文将予以说明:
1.公司法部分的考点只是形式上的变化,实质内容并没有改变。考生掌握相关内容即可。
2.合伙企业法部分新增“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今年是合伙企业法修改后的第一次考试,考生应熟悉该法的新增法条及立法原理,从全局上把握考点。尤其应当注意掌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3.企业破产法部分全面修改。大纲除新增大量考点外,对原考点也进行了措辞修改和调整。考生应注意掌握以下内容:新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扩大、破产原因、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的界定、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追回权、抵销权与取回权、破产债权申报、破产清算程序、和解、重整程序。鉴于该法的出台有利于解决我国企业破产领域的弊病,同时该法本身的难度高,今年企业破产法的可考性非常大。需注意企业破产制度将在试卷四中有所涉及,因此考生对理论性的知识点应格外关注。
(北京万国学校供稿)
1.劳动法部分最大的变数是增加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可考性极强。
2.反不正当竞争法部分。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司法应用的角度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补充性规定,考生应特别关注。
3.商品房预售与按揭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物业管理制度。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的这三个制度并没有特别新的法律出现,但是作为物权法的辐射考点,可考性非常大。考生应结合物权法的相关内容充分掌握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按揭主体与流程、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类型、登记机关、登记模式,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及物业管理业务。
4.企业所得税部分。新大纲取消对于内资和外资适用不同税法的情况,删除考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考生重点掌握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非居民企业税率为20%。适用统一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该部分可考性较大。
5.消费税征税对象调整。税目除“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外,新增高尔夫球以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6.产品质量法中新增考点“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特别规定”,可考性很小,考生一般了解即可。
7.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部分将“基金的运作”,修改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律师事务所的证券法律业务规则及法律责任有所变化,但该部分考试的可能性非常小。
2007年新大纲变化最大之处在商法,重要的法条经过修改,大纲新增的考点颇多,考生应认真掌握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下文将予以说明:
1.公司法部分的考点只是形式上的变化,实质内容并没有改变。考生掌握相关内容即可。
2.合伙企业法部分新增“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今年是合伙企业法修改后的第一次考试,考生应熟悉该法的新增法条及立法原理,从全局上把握考点。尤其应当注意掌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3.企业破产法部分全面修改。大纲除新增大量考点外,对原考点也进行了措辞修改和调整。考生应注意掌握以下内容:新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扩大、破产原因、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的界定、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追回权、抵销权与取回权、破产债权申报、破产清算程序、和解、重整程序。鉴于该法的出台有利于解决我国企业破产领域的弊病,同时该法本身的难度高,今年企业破产法的可考性非常大。需注意企业破产制度将在试卷四中有所涉及,因此考生对理论性的知识点应格外关注。
(北京万国学校供稿)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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