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执行问题和对策
2007-07-12 14:55: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小红
多年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执行不到位,虽然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效地解决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等问题,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状况仍不容乐观。就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2004至2006年统计情况来看,每年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不下15件,占近3年平均审理案件数的1.4%,2007年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率不到1%。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人民陪审员法律专业水平普遍较低,虽然多数陪审员接受过法律培训,但由于培训时间相对较短,“充电”效果不明显;二是根据《决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费用,由法院给予补助。在法院经费有限,特别是今年4月以来,诉讼费大幅下调引起法院经费支出普遍紧张的情况下,聘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也就相对减少;三是近两年来,许多法院通过公务员考试招纳了不少法律优秀人才,缓解了审判人员不足的压力,为此以前出于审判人员紧缺难以组成合议庭而聘请陪审员的情况有所减少;四是有些法官观念没有更新,认为人民陪审员可有可无,将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作为摆设。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一是要依据《决定》第四条、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严格审查人民陪审员任职资格,侧重考查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二是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三是要注重培养法官树立新的司法理念,尊重人民陪审员,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职能发挥到实处;四是坚决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经费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财务情况,争取得到县委、县政府财政上的更多理解与支持。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人民陪审员法律专业水平普遍较低,虽然多数陪审员接受过法律培训,但由于培训时间相对较短,“充电”效果不明显;二是根据《决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费用,由法院给予补助。在法院经费有限,特别是今年4月以来,诉讼费大幅下调引起法院经费支出普遍紧张的情况下,聘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也就相对减少;三是近两年来,许多法院通过公务员考试招纳了不少法律优秀人才,缓解了审判人员不足的压力,为此以前出于审判人员紧缺难以组成合议庭而聘请陪审员的情况有所减少;四是有些法官观念没有更新,认为人民陪审员可有可无,将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作为摆设。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一是要依据《决定》第四条、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严格审查人民陪审员任职资格,侧重考查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二是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三是要注重培养法官树立新的司法理念,尊重人民陪审员,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职能发挥到实处;四是坚决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经费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财务情况,争取得到县委、县政府财政上的更多理解与支持。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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