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变动情况说明
2007-07-04 09:55: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如同往年一样,刑法大纲保持大体不变的状态,总论部分仅在犯罪分类的考点中增加了一项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分。刑法分则中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调整了相关罪名,并增加一些罪名。备战2007年司考,考生关注的重心仍然是最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2007年大纲明确列出了刑法部分主要的法律文件,通过与去年的对比,很容易发现今年新增的内容:一个刑法修正案和四个司法解释。因为刑法修正案(六)的内容完全体现在大纲及教材中,故将其与大纲变化一并说明。
一、2007大纲的新增内容:
1.刑法大纲中关于犯罪法定分类部分新增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单位犯罪问题近年来考查很多,属于重要考点,必然会在2007年的司法考试中有所涉及,希望广大考生认真掌握。
2.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里,新大纲删掉了考点“重大责任事故罪”,新增了“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考生要对这些变化有所了解。
3.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主要变化为: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改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改为“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新增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改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将“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改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增加了“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擅自运用客户资金、财产罪”、“违规运用资金罪”,修改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以上几个罪名属于2007年新增,实践中比较重要,但这些罪名在司法考试中却是无关轻重。考生知道大概情况即可,对商业行贿罪、商业受贿罪要稍加注意。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加了“组织乞讨罪”,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处罚的是乞讨的组织者,被组织的乞讨者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组织者既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自己也进行乞讨活动,仍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增加了“开设赌场罪”,原“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扩展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刑法修正案(六)不但扩大了赃物犯罪的表现形式,增加了掩饰和隐瞒两种,而且把犯罪对象从赃物扩大到赃物及其收益。
6.渎职罪一章中,新增了“枉法仲裁罪”,考生要注意的是:虽然仲裁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枉法仲裁罪却被列入了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体的渎职罪中。
二、新增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考点预测:考生应重点把握该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考点预测: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应了解该解释的具体内容,在此基础上,重点掌握第一、二、五、六、八条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考点预测:考生在准备司法考试时应关注这个司法解释,并且着重理解并掌握该解释第一、三、四、六、七条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考点预测: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过程中,应了解该解释的有关规定并且注意对该解释第七、八、九、十、十一条的掌握。
(北京万国学校供稿)
一、2007大纲的新增内容:
1.刑法大纲中关于犯罪法定分类部分新增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单位犯罪问题近年来考查很多,属于重要考点,必然会在2007年的司法考试中有所涉及,希望广大考生认真掌握。
2.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里,新大纲删掉了考点“重大责任事故罪”,新增了“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考生要对这些变化有所了解。
3.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主要变化为: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改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改为“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新增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改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将“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改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增加了“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擅自运用客户资金、财产罪”、“违规运用资金罪”,修改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以上几个罪名属于2007年新增,实践中比较重要,但这些罪名在司法考试中却是无关轻重。考生知道大概情况即可,对商业行贿罪、商业受贿罪要稍加注意。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加了“组织乞讨罪”,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处罚的是乞讨的组织者,被组织的乞讨者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组织者既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自己也进行乞讨活动,仍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增加了“开设赌场罪”,原“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扩展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刑法修正案(六)不但扩大了赃物犯罪的表现形式,增加了掩饰和隐瞒两种,而且把犯罪对象从赃物扩大到赃物及其收益。
6.渎职罪一章中,新增了“枉法仲裁罪”,考生要注意的是:虽然仲裁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枉法仲裁罪却被列入了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体的渎职罪中。
二、新增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考点预测:考生应重点把握该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考点预测: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应了解该解释的具体内容,在此基础上,重点掌握第一、二、五、六、八条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考点预测:考生在准备司法考试时应关注这个司法解释,并且着重理解并掌握该解释第一、三、四、六、七条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考点预测: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过程中,应了解该解释的有关规定并且注意对该解释第七、八、九、十、十一条的掌握。
(北京万国学校供稿)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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