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公告
2007-06-21 14:01:25 | 来源:中国普法网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公告

  现将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做要求);

  我区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其中法律专业的范围,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等文件掌握,包括: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等专业;

  (5)品行良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二)报名方式与时间

  我区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现场报名。时间为6月20日至7月20日。

  (三)报名地点

  1、报名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区司法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报名点进行报名;拉萨市报名人员到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报名;

  2、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工作、学习(进修)地报名。出差、探亲等情形不得异地报名。

  (四)报名材料

  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报名人员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5、本人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

  6、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及有关单位出具有工作、学习(进修)等证明。

  (五)报名费

  报名人员报名时交纳考务费240元。

  二、考试时间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5日、16日。

  三、其他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参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复习教材在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订购。

  咨询电话:0891-6340292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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