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大纲增删情况说明
2007-06-13 09:42: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北京万国学校供稿
  法理学历来是司法考试中比较活跃的一个学科,每年都会根据学术研究以及政治形势作出调整,新增考点可考性较高。2007年新大纲的变化之处颇多,不太重要的变化有四处,重要变化有八处,下面分别说明。

   四处不太重要的变化:

  1.“法的概念”中删除了法律职业的内容,新增了考点“法的词源”,介绍中外语言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2.“法的价值”中,将“秩序”放在“自由”的前面,这并不是说秩序的位阶是最高的,而是说秩序是基础性的。

  3.“法的渊源的分类”细化为“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实质内容没有什么变化。

  4.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增加了行政规章。

  大纲新增的八个重要考点,需要考生认真掌握,限于篇幅,此处不能详细讲解,只能给大家作简单的提示:

  1.法的可诉性。对于法的特征,学术界的认识一直在发展,最初强调四个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后来又加入了程序性,今年再次增加一个特征:可诉性。

  2.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重点掌握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1)顺序限制: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2)目的限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3)说理限制: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3.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我国立法法对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进行了基本的规定,教材对相关内容作了总结,考查的可能性非常大,考生应当熟记各种冲突原则。

  4.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的根据和原因十分复杂,一般包括法律本身、道德、利益等经济、伦理、法律、心理、社会方面。该考点比较简单,考生稍作了解即可。

  5.监督法与当代中国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通过,针对该法,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中新增本考点。该考点的重心还是在于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内容,复习时要注意结合法条掌握。至于意义之类,做一般了解即可。

  6.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根据我国现行宪法、2000年立法法以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从法律解释的实际运作来看,当代中国初步形成了一种“一元多级”的法律解释体制。解释体制的内容原本就有,但是如此表述却是第一次,考生要特别关注“一元多极”的说法,准确掌握相关内容。

  7.法的发展的阶段和特点。法的发展阶段,教材中原本有很多说明,这次修订主要是进行形式调整,内容也很简单,出题可能性不大,考生一般了解即可。

  8.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属于2007年大纲的一大亮点,法理学和司法制度部分都用了很大的篇幅来讲述。鉴于该考点的政治热度以及司法考试的性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出题的可能性极大,考生一定要熟练掌握相关内容,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至于其出台背景、宣传影响之类,可作一般了解。
责任编辑:张涵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