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厅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07-06-08 14:34:43 | 来源:中国普法网-湖北日报
  湖北省司法厅公告鄂司公告

   [2007]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湖北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我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各县市(恩施市、利川市、来凤县、宣恩县、巴东县、咸丰县、鹤峰县、建始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以及秭归县、陨西县、竹山县、竹溪县、陨县、房县、丹江口市、英山县、罗田县、麻城市、红安县、蕲春县、孝昌县、大悟县、阳新县、神农架林区等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为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31日。户籍在非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人员,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我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和领取准考证。

  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0日。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全省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登录湖北国家司法考试网(网址www.hbsfks.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

  2、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各市、州、林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确认时间及指定报名点,并向社会公布。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报名人员在现场确认时对报名点打印的含有本人报名信息的报名表进行核对无误后,在报名表上签字并提交给报名点。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异地报考人员应提供工作单位、学校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报名地工作、学习或居住的证明。

  5、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受理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对放宽条件报名人员必须要求其明确是否愿意享受放宽条件,并告知报名截止后不得更改。放弃享受放宽条件的人员须作出书面承诺。

  6、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240元。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由于我省今年采取的是现场领取准考证的方式,报名人员一经审验合格发给准考证后,一律不再办理取消报名和退费手续。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为2007年9月15日、16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5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6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科目与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二、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汉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蒙古文等文字印刷,新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自治地方)的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

  (三)考点与考场

  湖北省司法厅将在8月20日前公布全省的考点和考场分布情况,报名人员须凭身份证和准考证登录湖北国家司法考试网(网址www.hbsfks.gov.cn)查询自己所在的考点和考场,并应于考试前一天到考点查看具体的考场位置。

  (四)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五)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17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0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0日至25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的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1、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2、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3、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并出版了《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根据司法部的要求,我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湖北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香港、澳门居民在湖北省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可以在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和香港、澳门居民的具体情况,有关报名考试具体事项为: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分别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受理报名的机构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曾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其身份证件已经公证的,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具体办理办法,请详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即中国留学网,网址:www.cscse.edu.cn)。

  报名时,所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承办机构留存。

  3、在湖北省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二)考试地点

  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三)其他事项

  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2、有关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获取。应试人员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可直接向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咨询。

  六、现役军人报名参加湖北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现役军人在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的,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七、其他

  湖北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咨询热线:027-87823138,举报电话:027-87893331,有关考试相关信息可登录湖北国家司法考试网(www.hbsfks.gov.cn)查询。

                          湖北省司法厅

                          2007年6月3日
责任编辑:张涵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