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07-06-01 14:39:07 | 来源:中国普法网
  广东省司法厅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以下简称《公告》)和《司法部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5日、16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就我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一)报名方式:2007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统一采用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网址:http://www.gdsk.gov.cn),选择本人所在的市(地)进入网上报名,并按约定到指定的报名地点现场确认。

  (二)报名时间:我省接受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07年6月15日0:00至7月20日17:30(广州市开通网上报名的时间可在此时段内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各市进行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期间内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但报名截止时间不得提前或拖延。

  (三)报名地点: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设立相应的报名点,办理现场报名确认手续。

  二、报名要求

  报考者必须符合司法部《公告》中规定的报名条件,报名时应当提交《公告》中规定的材料,报名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并经审验合格。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为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31日。

  三、报名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且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二)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三)《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由报名点工作人员根据报名人员的网上预报名信息现场打印。

  (四)照片由报名点工作人员以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

  四、在粤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在粤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必须符合司法部《公告》中所规定的报名条件,可回香港、澳门或在粤报名考试。如在粤报名,报名时须提交司法部规定的有关资料和在粤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五、现役军人报名考试工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参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六、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2]422号文件精神,2007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收取考务费每人260元。

  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考务费收取标准与内地报考人员相同。

  报名条件、材料及考试时间、内容、科目、方式等具体事项以司法部公告为准,可登录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查询。 具体报名地点和现场确认时间请咨询设点报名的市司法局。

                  广东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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