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07-06-01 14:22:33 | 来源:中国普法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公 告
依据2007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现就广西组织实施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电[2007]第38号),自2007年5月起至2011年12月31日,广西所辖县和江洲区、港口区、防城区、凭祥市、右江区、金城江区、宜州市,报名的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前述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法律专业范围包括: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等专业。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报名方式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广西采用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
2、报名时间
广西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07年6月5日至20日。报名人员必须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 )进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时间为2007年7月1日至20日。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确认时间并向社会公布,报名人员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查询确认具体的现场确认时间。
3.、报名地点
广西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现场确认地点设在各地级市司法局。报名人员须在预约的时间,由本人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地点后,在规定的期限前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到报名点进行确认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应当提交含有本人信息(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填写)的报名表一份,在报名时提交审验。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5、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诚信承诺书(由报名点提供,报名人员签字)一份。
6. 报名人员报名时,每人应当按自治区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交纳报名费。 报名人员交纳报名费后,因报名人员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报名费不再退还。
7、本人通信地址。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将本人通讯地址准确地填写在报名点提供的信封上,以便邮寄成绩通知单。如因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寄无法送达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负。
各报名点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经审验真实、齐全(照片由报名点在现场确认时摄取),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点司法行政机关现场打印并发给报名人员准考证。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5日、16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5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6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考试结束次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0日上午8时公布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0日至25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三、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自治区司法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考场,举行考试。
在广西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内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有关报名条件、应提交的材料、报名地点与方式、考试地点及其他事项,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也可直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安排的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咨询。
六、现役军人报名考试工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七、其他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等事项,请报名人员通过司法部网站查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级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点及咨询电话
地级市 报名点 咨询电话
南宁市 南宁市司法局 0771-3860026
柳州市 柳州市司法局 0772- 3866271
桂林市 桂林市司法局 0773- 2850793
梧州市 梧州市司法局 0774- 3820565
北海市 北海市司法局 0779- 2067319
防城港市 防城港市司法局 0770- 2821480
钦州市 钦州市司法局 0777- 2829632
贵港市 贵港市司法局 0775- 4555352
玉林市 玉林市司法局 0775- 2823674
百色市 百色市司法局 0776- 2868098
贺州市 贺州市司法局 0774- 5136560
河池市 河池市司法局 0778- 2101405
来宾市 来宾市司法局 0772- 4236208
崇左市 崇左市司法局 0771- 7968360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咨询电话:0771--5849116
举报监督电话:0771--5849121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公 告
依据2007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现就广西组织实施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电[2007]第38号),自2007年5月起至2011年12月31日,广西所辖县和江洲区、港口区、防城区、凭祥市、右江区、金城江区、宜州市,报名的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前述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法律专业范围包括: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等专业。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报名方式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广西采用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
2、报名时间
广西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07年6月5日至20日。报名人员必须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 )进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时间为2007年7月1日至20日。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确认时间并向社会公布,报名人员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查询确认具体的现场确认时间。
3.、报名地点
广西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现场确认地点设在各地级市司法局。报名人员须在预约的时间,由本人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地点后,在规定的期限前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到报名点进行确认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应当提交含有本人信息(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填写)的报名表一份,在报名时提交审验。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5、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诚信承诺书(由报名点提供,报名人员签字)一份。
6. 报名人员报名时,每人应当按自治区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交纳报名费。 报名人员交纳报名费后,因报名人员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报名费不再退还。
7、本人通信地址。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将本人通讯地址准确地填写在报名点提供的信封上,以便邮寄成绩通知单。如因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寄无法送达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负。
各报名点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经审验真实、齐全(照片由报名点在现场确认时摄取),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点司法行政机关现场打印并发给报名人员准考证。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5日、16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5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6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考试结束次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0日上午8时公布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0日至25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三、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自治区司法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考场,举行考试。
在广西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内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有关报名条件、应提交的材料、报名地点与方式、考试地点及其他事项,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也可直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安排的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咨询。
六、现役军人报名考试工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七、其他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等事项,请报名人员通过司法部网站查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级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点及咨询电话
地级市 报名点 咨询电话
南宁市 南宁市司法局 0771-3860026
柳州市 柳州市司法局 0772- 3866271
桂林市 桂林市司法局 0773- 2850793
梧州市 梧州市司法局 0774- 3820565
北海市 北海市司法局 0779- 2067319
防城港市 防城港市司法局 0770- 2821480
钦州市 钦州市司法局 0777- 2829632
贵港市 贵港市司法局 0775- 4555352
玉林市 玉林市司法局 0775- 2823674
百色市 百色市司法局 0776- 2868098
贺州市 贺州市司法局 0774- 5136560
河池市 河池市司法局 0778- 2101405
来宾市 来宾市司法局 0772- 4236208
崇左市 崇左市司法局 0771- 7968360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咨询电话:0771--5849116
举报监督电话:0771--5849121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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