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掮客现象的调查与思考
2007-03-23 13:45: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朱世海
  诉讼掮客是指一些利用当事人不懂法律及诉讼规则而急于找熟人拉关系的心理,以请客、送礼、拉关系为幌子骗取当事人财物或谋取某种期待利益的特定人群。据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对500余名群众的走访调查,发现25%的群众本人或其亲友在诉讼过程中受到过诉讼掮客的影响,并向诉讼掮客支付了财物或进行变相利益交换。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当事人利益,而且直接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极大地损坏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同时还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的司法价值导向,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健康发展,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诉讼掮客现象特点

  1、掮客范畴广泛性与主体相对性。据调查,诉讼掮客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农民、村干部、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干部、法律职业者等均有涉及,范畴非常广泛。但同时,掮客主体又是相对固定的。经梳理归纳发现,这些各个阶层的掮客均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且在表象上看起来或听起来与司法工作人员往来较密,从而使得当事人有理由相信他们能为其实现诉讼利益。

  2、形式表象多样性与实质隐蔽性。诉讼掮客根据对当事人的承诺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直接或间接介入诉讼。在调查的对象中,发现有20%的诉讼掮客以当事人亲友的名义进行诉讼代理,直接参与诉讼,左右着当事人诉讼思维;有35%的掮客通过旁听庭审、参与调解的形式,在实际上起着出谋划策作用;另外的约45%的掮客则不直接出面,而是向当事人表示,其能在请客送礼过程中请法官“帮忙”。但是,就当事人的需求而言,掮客行为的形式虽然多样,其最终指向却是一致的,即均是在暗地里与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法官)拉关系、谋利益。在掮客行为运作过程中,当事人最终利益指向是否实施和实现对当事人而言是不可知的,只能凭信任关系去猜测,而且大量的掮客的存在对法官等法律人群体而言也是很难识别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在被告人陈杏能贪污罪一案中,奉化原律师卓某以为其申诉、请客拉关系为由先后九次骗取陈57200元钱款,但在长达四年时间内当事人根本不知这些钱款的去向,还以为卓某确是用于请托送礼了,法院也不知卓某的行为,直至四年后因卓某伪造省高院法律文书事发,才使整起事件得以水落石出。

  3、行为动机复杂性与结果趋利性。不同的诉讼掮客有着不同的行为动机。据抽样统计,有15%的掮客是为了借此提高自己的身份地位并为实现预期利益铺路,有30%的掮客是为了直接索取或暗示当事人支付“活动费”或“辛苦费”,有13%的掮客是为了实现变相的利益交换,另外一大部分掮客的行为则涵括了以上种种动机。究其各种动机,纷繁各异的掮客行为,均以趋利性的目标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的掮客行为均是在某种利益的驱动下才展开的,并且基本上是在先行获取利益或确信利益可获得量的前提下才实施的。

  4、危害后果现实严重性与扩展性。诉讼掮客在当事人诉讼利益实现后,往往将之归功于其“活动”的成效,反之,则杜撰事实,归咎于法官的枉法、司法的不公。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使当事人的钱财受到了损失,而且使当事人对司法产生了不信任感甚至愤怒感,并因此而引发了大量的过激的自力救济行为、无休止的上访甚至暴力对抗事件,极大地损坏了司法公正的形象,严重地破坏了法治环境。如去年上半年,在法院审结自诉人李某与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后,自诉人因嫌赔偿额过低,多次上访、投诉,声称其朋友曾到承办法官家中送礼。事后,虽经查实当事人举报之事并不存在,但整起事件给法院和法官工作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和损害。同时,掮客现象还极易形成恶性循环的司法价值导向,其扩展性后果危害尤烈:掮客的活动及其随意性的司法评价对当事人形成极强的诱惑力,并通过当事人影响社会公众,使社会公众一有诉讼纠纷即寻求和依赖于掮客,如此循环往复,促成了掮客市场的不断壮大,并使社会整体产生了对法治的质疑,形成了法律信仰的危机。

  二、掮客现象的成因

  1、掮客方面原因:实施便利、获利容易

  掮客行为实施便利且获利较易是催生掮客市场的第一因素。掮客与当事人都知道通过与司法机关的私下联络谋取诉讼利益是不符合司法程序的,故而双方在联系时通常会选择较隐蔽的场所,交钱时大多不出具收条,同时除了利害关系人,一般也没有其他证人在场。掮客行为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但与一般社会上的诈骗相比却有本质的区别,在掮客活动过程中,当事人大多是“送上门”的,即主动与掮客联系,请求其为自己办事,表现出非常急切的心情。在这种情形下,掮客们用并不精心编造的条件,并不费力实施的行为,就能轻易获利。于是,掮客市场也就日趋滋长了。如去年底,奉化人李某因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动与同村人楼某联系,委托其办理诉讼事宜,并当场支付给楼某1500元“办事费用”。几个月后,见所托事项毫无动静的李某,向法院讯问,才得知楼某收钱后根本未到法院办理。而此时,李某民事胜诉权的诉讼时效已过。

  2、当事人方面原因:法制意识薄弱

  受历史原因的影响,我国公民普遍缺乏对法律知识和诉讼程序的了解,不熟悉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减刑、假释、诉讼保全等法律术语的真实含义和办理的手续、条件,不了解民、行、刑司法程序的运作环节,并因此而听信了掮客的花言巧语,认为只要肯花钱,就没有办不成的事,在掮客的鼓惑下,经常会产生通过人情而谋取诉讼利益或规避法律的心理。

  3、司法方面的原因:司法公信力与群众期望值有一定差距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故而群众对司法的期望值日趋提高,并几近苛求。而当前一些法官在兼顾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在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总是畸轻畸重,案件的质量隐患一直存在,而且现在也确实存在个别枉法裁判的情形,诸此种种,严重削弱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对法律威严性的认识,使得人们往往会希望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同时,由于个别司法工作者业外活动约束不严,存在接受律师或一些请托者吃请的情形,使一些当事人认为,通过“走关系”、“请吃饭”就能使司法偏向于己,于是给掮客提供了可乘之机。

  4、社会方面原因:新闻媒体的负面影响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本身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而有些新闻媒体将社会赋予的监督权作为特权,以当事人片面言论为视角,动辄就把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搬上媒体。在这一过程中,法院无论如何辩白均显得苍白无力,甚至越辩越黑。此外,当前确实存在极少数司法腐败的现象,为此,一些新闻媒体紧追不放,大力夸张与渲染,给社会公众形成一种“天下乌鸦一般黑”、“司法整体腐败”的误导。于是一些群众一有诉求即到外奔波,寻求各种关系。

  三、建议和对策

  1、要加大对诉讼掮客打击力度。

  针对诉讼掮客现象的隐蔽性、多发性特点,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由各地党委牵头,构建起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社会综治机构共同参与的联合调处体系。各机关和部门对各自管理和运行环节上发现的苗头性掮客现象,及时通报、共同决断,对存在的掮客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决不姑息,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打击诉讼掮客的高压态势。同时,建议修订刑事立法,增加打击诉讼掮客活动的刑事条款,确定相对较重的量刑幅度,从而进一步筑稳不敢为的威慑性防线。

  2、要加强司法队伍素质。

  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司法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司法人员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并逐步构建共同体本身的自律机制。对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彻底解决“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的现象,坚决打击徇私枉法行为,彻底消除司法腐败,造就清廉的司法干部队伍,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严肃性。

  3、要强化社会一体化监督制约机制。

  深化法院内部制约机制改革,从法律、法规和制度上对权力主体责任条款进一步明晰化,在确立权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基础上限制个人处理案件的实权,重大程序决定和实体处理决定应经过讨论,减少随意性,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应坚持推行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鼓励当事人监督,减少暗箱操作可能。同时重视舆论监督在这方面的作用,必要时借助媒体适当介入,适时曝光。

  4、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进一步加强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全面了解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了解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以及各机构的办案制度、程序等基本知识,切实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减少公民无所适从的无助感,使其从相信熟人、相信关系到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机关。特别要加强对在押人员亲属的教育,使其帮助犯罪亲属安心改造,认罪服法,消除规避法律的侥幸心理,不因轻信他人的谎言而越陷越深。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正面宣传功能,通过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中先进典型大力报导,引导社会形成良好风气。

作者单位: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黎虹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