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挪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构成犯罪者终身不得申请资助
2007-03-06 08:43:40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崔静 崔清新
国务院日前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明确指出,侵吞、挪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构成犯罪的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并终身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解释《条例》时指出,为坚决遏制在申请基金资助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我国加大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惩罚力度: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3至5年或者5至7年不得申请基金资助,且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对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当事人终身不得申请基金资助。
此外,《条例》还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为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建立信誉档案,并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估,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予聘请。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为促使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认真组织开展科学研究,避免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条例》还规定了五项制度,包括项目计划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变更核准制度、依托单位责任制度以及抽查制度,以保障获得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得到有效实施,使科学基金真正发挥效益。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解释《条例》时指出,为坚决遏制在申请基金资助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我国加大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惩罚力度: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3至5年或者5至7年不得申请基金资助,且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对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当事人终身不得申请基金资助。
此外,《条例》还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为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建立信誉档案,并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估,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予聘请。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为促使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认真组织开展科学研究,避免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条例》还规定了五项制度,包括项目计划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变更核准制度、依托单位责任制度以及抽查制度,以保障获得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得到有效实施,使科学基金真正发挥效益。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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