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断工龄款的夫妻财产属性分析
2007-02-26 13:45: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胜法
  内容提要:在处理卖断工龄款中,各个法院的定性不一样。而卖断工龄职工的离婚率很高,公正合理定性卖断工龄款十分重要和必要。文章认为卖断工龄款可以分为婚前工龄款和婚后工龄款,婚前工龄款属于卖断工龄职工个人财产,婚后工龄款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和二十一世纪的第一年,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在减员增效的口号下实施了让一部分职工卖断工龄的计划,为此,成千上万的职工与这些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也拿到了一笔补偿款。一般是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但各企业月补偿金额不等,企业之间的差距还挺大的。所以,卖断工龄的职工拿到的补偿款也不等。

  这样性质的补偿款,对于夫妻来说,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从我国的相关法律来说,没有具体的说法。所以,在牵涉到卖断工龄的夫妻离婚纠纷中,对卖断工龄款的定性和分配,各个法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有的把卖断工龄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有的把卖断工龄款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的不进行定性,只是从其中划出一定的金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对于公正合理的处理这样的补偿款很不利。

  在卖断工龄的职工中,有的卖断后一二个月后就离婚了;有的几个月、半年,一年、二年或者较长时间后就离婚了。总之,对于卖断工龄的职工来说,离婚率很高,因卖断工龄而夫妻关系紧张的更普遍,可以这样说,大多数卖断工龄的职工,夫妻关系都处在危机之中。而卖断工龄职工离婚,必然要处理卖断工龄款。所以,对卖断工龄款进行合理的定性,对于公正合理处理卖断工龄款,十分重要和必要。

  我认为,要正确定性卖断工龄款,必须首先对卖断工龄款的构成进行分析。

  卖断工龄款,根据工龄可以分为二部分:一部分是婚前的工龄补偿;另一部分是婚后的工龄补偿。

  对于婚前的工龄补偿款,毫无疑义,应该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因为,这一部分工龄补偿款,不管它是什么性质,不管它起什么作用,都与其配偶无关,都应该是卖断工龄职工的个人财产。所以,对于离婚的卖断工龄职工,卖断工龄职工得到的卖断工龄款中,应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婚前工龄补偿款;另一部分是婚后工龄补偿款。对婚前工龄补偿款,属于卖断工龄职工个人所有。对于婚后工龄补偿款,可以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其次,对婚后的工龄补偿款,怎样分割处理?这要从卖断工龄款的补偿性质来分析。

  卖断工龄款,是一种补偿性质。这种补偿性质,补偿什么呢?也就是说卖断工龄款起什么作用?我认为:卖断工龄款,起的作用有以下几种:

  一种是精神安慰作用。

  就是对卖断工龄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或者精神紧张而进行一定的安慰。卖断工龄职工,大多数都有一种失落感,都有一定的精神负担。不能否认卖断工龄款能够起到一定的精神安慰作用。而这种精神负担,对于卖断工龄职工的配偶也是会产生的。所以。这种安慰作用应该对于夫妻双方都起作用。所以,这种卖断工龄款的精神安慰作用,对婚后的卖断工龄款的分割处理不起较大作用,在处理卖断工龄职工的离婚纠纷中可以忽略不计。对婚前的卖断工龄款,虽然也起精神安慰作用,但也应该忽略不计。就是说,卖断工龄款虽然有精神安慰的作用,但对于婚前的卖断工龄款,由于它是个人财产的属性,不应该因为卖断工龄款存在精神安慰作用,就去破坏它的个人财产属性。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何种原因而发生财产属性的变化,除非夫妻双方之间有约定或者商定。

  一种是重新就业的经济上的支持作用。

  卖断工龄后,要重新就业,需要重新学习技能,需要寻找就业机会,在没有就业前,卖断工龄职工也需要生活,卖断工龄款多多少少为卖断职工重新就业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上的支持作用或者帮助作用。

  还有一种是为维持家庭生活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卖断工龄后,职工就失业了,没有了生活来源,如果其配偶没有工作,孩子尚小或者在上学,那么,卖断工龄职工虽然没有工作了,但自己要继续生活,家庭的生活还要继续下去,自己和配偶及孩子,甚至需要抚养的老人还要生存下去,而自己卖断工龄后还没有找到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或者虽然找到了工作,但收入微薄,比原来的收入少一大截,不能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或者不能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的开支需要,这时,卖断工龄款就在一定时间内一定程度上起到维持家庭包括卖断职工自己在内的生活的作用。

  而卖断工龄职工,能否找到工作?什么时候找到工作?都是一个末知数。特别对于四五十岁的卖断工龄职工来说,找到新工作很难很难!找到收入较高的工作更难,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不管找到没有找到工作,绝大多数卖断工龄的职工,生活水平的下降是一种必然趋势和必然结果。好多卖断工龄职工,一卖断,就成为城镇贫困队伍新成员,就是最好的说明或者证明。

  从卖断工龄款的经济支持作用来分析,卖断工龄款对于卖断工龄职工自身和其配偶及其他抚养的亲属来说,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对于婚后的卖断工龄款,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待,但不能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还是有着很大的不同。

  但是,它也不是卖断职工的个人财产。它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着很大的不同。因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完全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是不能分割的。但是,对于婚后的卖断工龄款,其不仅仅对卖断职工自身起到维持生活和重新就业的经济支持作用,而且对于其配偶和家庭也起到维持生活的支持作用。所以,婚后的卖断工龄款对卖断职工自身和其配偶及家庭都有着密切关系,卖断工龄款是卖断职工和其配偶及家庭人员的共同生活来源,如果把其定性为卖断职工的个人财产,是不合适的。

  但把它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是不合适的。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内取得的财产。虽然卖断工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内发生的,卖断工龄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内取得的,但对于卖断工龄款,一部分是对婚前工龄的补偿,婚前的工龄款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内取得的,显然不能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婚后的卖断工龄款,虽然可以看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内取得的,但是,卖断工龄款的特殊性在于是对卖断职工的重新就业和维持生活在一定时间上和一定程度上起到经济上的支持作用。这种支持作用,不仅体现在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内,而且也要体现在夫妻关系解除后的一定时间内。就是说,如果卖断职工在卖断工龄后离婚了,那么,卖断工龄款也要为其提供一定的维持生活的经济支持作用。卖断工龄款首先是为卖断职工自身提供一定的维持生活的经济支持作用,这种经济支持作用是第一位的,是主要的。而对其配偶提供一定的维持生活的经济支持作用是第二位的,是附属性的。这第二位的作用是建立在第一位的作用的基础上的,也只有在卖断职工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内,第二位的作用才存在。如果卖断职工的婚姻关系解除了,这第二位的作用就不存在了。当然,卖断职工对其孩子和老人的抚养作用,是永远存在的,就是婚姻关系不存在了,也存在。由于卖断工龄款不是平等地对卖断职工和其配偶提供维持生活的经济支持作用,而第一位的经济支持作用是对卖断工龄职工自身,其他经济支持作用是附属于第一位的经济支持作用的,所以,卖断工龄款不能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把卖断工龄款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纠纷中加以分割,就会产生如下矛盾:

  假如一个卖断工龄职工,拿到卖断工龄款为10万元,卖断工龄后不到一年,就离婚了。而其配偶有工作,没有卖断工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卖断工龄职工的卖断工龄款10万元一分为二,自己拿到5万元,其配偶也拿到5万元。而卖断工龄的职工,需要重新找工作,能否找到新工作?在什么时间找到,对于他来说都是一个未知数。而且他仍然要承担抚养孩子老人的义务。对他来说,在一定时间内是没有新的生活来源的。而对于其配偶来说,一点影响都没有,反而因其卖断工龄而一次性的得到了5万元的财产。想想,这样公平吗?

  同样,如把卖断工龄款定性为卖断工龄职工的个人财产,在离婚纠纷中不加以分割,也会产生如下矛盾:

  以上面同样的例子来说,假如一个卖断工龄职工,拿到卖断工龄款为10万元,卖断工龄后不到一年,就离婚了。而其配偶有工作,没有卖断工龄。离婚时,把卖断工龄款完全归属于卖断工龄的职工。其配偶一分也没拿到。而卖断工龄的职工,在这不到一年时间内,没有找到工作,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等于说,在这不到一年时间内,完全是靠其配偶的收入来支出家庭生活费用,包括卖断工龄职工自身的生活费用,而在离婚时,卖断工龄款全部给了卖断工龄职工自己,这也不公平。如果说,卖断工龄后二年,三年,甚至更长时间离婚的,这样定性就更不公平了。

附:

  怎样定性卖断工龄款更合理?怎样分割卖断工龄款更合理?

  我的意见是:

  1、把卖断工龄款一分为二,对于婚前工龄的补偿款,认定为卖断工龄职工的个人财产。对于婚后工龄的补偿款,认定为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对卖断工龄款分割的意见:对婚前工龄补偿款,完全归属于卖断工龄职工个人所有。对婚后卖断工龄款,分别具体情况加以不同分割:

  第一,对于卖断职工的配偶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的,应该按照家庭的生活消费水平,确定年度消费支出,再按照卖断工龄后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计算出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内的总支出,从卖断工龄款中扣除,扣除的余款归属于卖断职工所有。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内产生的共同债务,也应该从卖断工龄款中扣除,余款归属于卖断职工所有。

  第二、对于卖断职工的配偶有工作,有收入来源的,应该按照家庭的生活消费水平,确定年度消费支出,再按照卖断工龄后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计算出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内的总支出,按照夫妻共同承担原则,一分为二,卖断职工承担其中的一半,从卖断工龄款中扣除,扣除的余款归属于卖断职工所有。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内产生的共同债务,也应该一分为二,其中的一半从卖断工龄款中扣除,余款归属于卖断职工所有。

  第三、对于卖断工龄后五年以后才离婚的,原则上把卖断工龄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可以区别对待。

  第四,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如果离婚是因卖断职工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对卖断工龄款的分割应该向没有过错方倾斜;如果卖断职工的配偶有过错造成离婚的,卖断工龄款的分割应该向卖断工龄职工方倾斜。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卓尔群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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